想問說賣房子的一事(很急)

13樓已經說出最快最保險的方式,就是設定抵押
婚姻消滅時主張民法第1030-1條

niemann wrote:
離婚協議書上'白紙...(恕刪)

事後走法律錢也不見得追得回來,不如前期履保就分好錢.
先由實價登錄找出合理賣價



如果是1000萬

一半是500萬加1.2倍設定

A 就先設定600萬債權設定(可以自己跑)

確定有賣屋:要求 要一起簽約

1.有履約:

先請你爸爸押500萬 本票及借據一起給你媽

簽約前 跟代書講

進履約之後你爸媽賣房價均分的事

請你爸爸先寫出同意撥款500萬到你媽的帳戶下(同意書你媽也要有一份才能依據)

2.無履約:

簽約10% 你媽拿5% 50萬
完稅10% 你媽拿5% 50萬
買方貸8成 你媽要拿如果你爸先拿走就沒轍(跟詐騙一樣)


B 安全方式

先由銀行辦理財型貸款出來(先設定好)

設定高一點

例可貸700萬

你爸媽確定賣好房子例賣1020萬

簽約過程中你媽由你爸理財型帳戶領出610萬

C 更安全方式:

不要太在意一定要拿一半價錢

估合理價,吃一點小虧


估980萬,請你爸貸出490萬給你媽(離婚前先說好拿錢走人)

就不用管你爸賣多少?如何賣?或你爸留著 這樣 太費心了










保障方法:
1、請父親先給予一半錢給媽媽(雙方先估價值)

2、請父親先過一半所有權給媽媽

其他走法律的都是事後,都有風險。

不建議設定抵押權,原因:(1)沒有對價關係,可能事後被撤銷抵押(2)有抵押權的房子會影響賣價。(3)所有必要的債權都會優先於抵押權。

看這間房是你爸媽結婚前買的還是結婚後買的,結婚前買的你媽沒權力分,結婚後買的不論登記誰的名字,你爸你媽一人一半,因為婚後夫妻財產共有制,離婚就是一人一半,當然你爸不願給的話你媽就要打官司。
先釐清房子是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吧

黑羽斷翼 wrote:
本票..現在你可以把他當成一張高級的欠條

因為票據法去年底有改..我印象除了金融機構擔當付款之本票才有免訴訟直接執行效果

其他一般本票..高級欠條..有問題大家上法院去聊天吧


你的資訊是真的假的
我多年前就是買房的時候
跟黑心房仲還有屋主拐騙之下簽了本票
後來房子不中意
結果被他們一狀上法院
因為本票的關係賠了不少
本票在實務上已經被建商跟房仲拿來當成誘騙的工具
如果票據法有修改的話
我這種case不知道可不可以少一點損失

b691011 wrote:
結婚後買的不論登記誰的名字,你爸你媽一人一半,因為婚後夫妻財產共有制,離婚就是一人一半..(恕刪)

請詳讀民法第1017條:
夫或妻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財產: (有登記)各自所有 ; (無登記)夫妻共有.
普遍錯誤認知:結婚後所有財產就歸夫妻共有
普遍錯誤認知:分不清A有登記B無登記的差別
A)婚前婚後財產已登記所有權人,夫妻各自所有
B)婚前婚後財產無法登記所有人,推定夫妻共有
C)婚後財產,離婚時剩餘財產差額有分配請求權

**婚後買了房,房子登記老婆名下
離婚時房子是夫妻1人1半嗎.不是
**婚後,買了1部BMW登記老婆名下
離婚時此BMW是夫妻1人1半嗎.不是
**婚後,老公創業開公司當董事長
離婚時這公司是夫妻1人1半嗎.不是
離婚時老婆就成為這公司副董事長嗎
**婚後,夫妻各自工作所得/退休基金,
離婚時,全部收入是夫妻1人1半嗎.不是
離婚時老婆就領走老公的一半收入嗎
**婚後,老公在銀行開帳號買股票基金,
離婚時這銀行帳號是夫妻1人1半嗎.不是
不論是現金定存或活儲或股票基金債券
離婚時老婆就領走錢股票基金的一半嗎

夫妻財產共有制是指
夫妻(婚後)所產生的財產,該財產(無法登記)屬於誰所有,這個無法登記的財產就歸(夫妻共有).

婚前婚後,財產能在公家機關辦理登記,擁有此財產所有權,財產登記誰就是誰的,不論婚前婚後離婚,財產各自所有

laurent5680 wrote:
你的資訊是真的假的
我多年前就是買房的時候
跟黑心房仲還有屋主拐騙之下簽了本票
後來房子不中意
結果被他們一狀上法院
因為本票的關係賠了不少
本票在實務上已經被建商跟房仲拿來當成誘騙的工具
如果票據法有修改的話
我這種case不知道可不可以少一點損失(恕刪)


票據法去年下半年有在戰要改.當時就在說金管會已經提出了更改的修法建議.

當時有上新聞..你查一下就知道..

今年一樣在吵..主要是本票的存廢之類的..

實際你有興趣就去查吧..

現實上到底實施了沒..你可能要查一下..



旦你的是多年前=-=就算改了時效上也幫不到你了才對

至於其他的案例..說真的..沒看到我也沒辦法幫你判斷..


民法第 860 條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
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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