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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70152965
以下再略做說明:
第一、我在評論中並未提及掉錢;
第二、搬家費用約四萬,掉的錢約三分之一;
第三、當時是搬家公司介紹的人收購二手傢俱,買家給的紅包,因不便放口袋才放在桌上的紙盒裡,買家及搬家公司的一人有看到,但買家隨及離開了,我因有人找我立刻就出門了,到了半路想到回去看,紅包已不在了。我在現場有非常多的東西亂成一團,如果不是有心人,怎可能會知道一個紙盒裡有紅包?
第四、我回來時剛好搬家公司老板來了,我私下跟他說是希望他能做適當的處置,但他集合全部的工人,個個孔武有力圍著我,我又有清空房子的壓力,怕會被惡搞才選擇不報警,事後的評論只是提醒消費者要小心罷了,我認為:「……眼睛要盯緊點,避免財物損失!」是合理的提醒,並未提及任何金錢遺失。
第五、即便要我撤下評論,我試了很多次就是撤不下來,所以我被告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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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7015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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