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taipei wrote:
法院有案例。城市房屋...(恕刪)
內政部都有函示
https://www.land.moi.gov.tw/law/explainlist/105?Lid=136&pagenum=3
1.經過都市計畫的地區住宅才適用
2.查土地法第97條係屬強行規定,為經縣市政府依該條合法減定後,契約當事人雙方均有遵守履行之義務,出租人對於超過部分依法即無請求權,在承租人方面得以拒絶給付該項超過部分,至該條文所稱「強制減定之」與強制執行法並無關係。
所以在台北市租屋自住者"理論上"首先要找台北市政府作房屋減定,減定後房東有義務遵守,且無權對房客收取超過部分;而"實務上"好像從來沒有民眾來市府申請要求強制減定,而且市府明知法定租金跟市價差距很大也當作沒看見,而又多了租賃專法否決了土地法(但土地法這條也還在)只能說租屋者的權利被漠視很久了,如果換成是好野人的權利被A,早就用行政訴訟丶或釋憲來爭取自已權益,而租屋弱勢族群被A習慣了也不知道可以爭取。只是要有人起個頭,真的用這一條法津拿回自己被超收n年租金成功後,後面租屋者才會比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