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yearhuang wrote:
若他以偽造的交易資料去取信買方來提高售價,那叫詐騙(是有刑責的)不是炒房。


哈,
難怪有人硬凹偷竊是"先借來用".
只是個過程 wrote:
難怪有人硬凹偷竊是"先借來用".

看不懂的比喻。所以詐騙就是炒房的意思?
偷:未經所有人同意和知情下取得其財物謂之偷。
借:取行所有人同意下暫時使用其物,謂之借。
詐:使用詐術取行所有人同意取其物,謂之詐。
炒:使用手段推升某類物品之市場行情(非某筆交易)謂之炒。
(這不是一兩個人或少數異常交易可以做到,通常是集團力量,甚至是幾個集團且要有適當的題材)
這定定義夠清楚嗎?
sunyearhuang wrote:
看不懂的比喻。所以詐騙就是炒房的意思?
偷:未經所有人同意和知情下取得其財物謂之偷。
借:取行所有人同意下暫時使用其物,謂之借。
詐:使用詐術取行所有人同意取其物,謂之詐。
這定定義夠清楚嗎?


這是什麼比喻啊?
只是個過程 wrote:
這是什麼比喻啊?

這叫定義不是比喻!
裡面涉及到刑責的,也可以參考法律的定義。
sunyearhuang wrote:
我認為,前面不己經說...(恕刪)


作假墊高成交價,然後詐貸,這樣還不算「影響周遭行情嗎?」
如果你的論點成立,那麼不要說別的股票的內線交易也不應該罰了!因為單一個股,而且是民眾聽信消息自願購買的,不是嗎?
terrybog wrote:
去作假墊高成交價,然後詐貸,這樣還不算「影響周遭行情嗎?」

前面解釋過了,幾個案偷不會影響行情。
何況本案假資料目的是詐貸不是為了售出時以假資料兜售房屋,若是,那是詐騙也不是炒房。
要構成炒房,就是目的為影響行情,以這樣的詐術成功很多案例才可能推升行情。這不是一兩個人或少數案例可成(通常要集團式甚至幾個集團,也要有適當的題材)。真要炒房也是階段式推升行情,不會從行情1250萬元,直接跳到1900萬,這跟本不可能成功。
本案假資料應只是拿來超貸之用,且也要有行員配合(銀行不是儍子,房貸都要有市價訪查的)
拿假資料給買家看提高售價?徧離行情那麼多,要多儍才會上當?
terrybog wrote:
那麼不要說別的股票的內線交易也不應該罰了!因為單一個股

我沒說詐騙不該罰,我只說詐騙就是詐騙不是炒房!正規炒房無罰責,詐騙有刑責的。
你是想替詐騙者脫罪嗎
內線交易就是內線交易,不叫炒股。內線交易罰責比炒股還重!

terrybog wrote:因為單一個股,而且是民眾聽信消息自願購買的,不是嗎?

你搞錯什麼是內線交易了吧?
內線交易是比事場公開消息前經管道先行取得消息,在市場反應前先行賣出或買入之行為。
這些消息在公開前要儘量保密的,消息也是真的,"民眾聽信消息"跟內線毫無關係!
sunyearhuang wrote:
前面解釋過了,幾個案...(恕刪)


前面我也說了

虛假交易,且多次進行這樣還能歸類為個案?

閣下的說文解字,令人刮目相看!

數個個案之後,不就形成影響周遭行情?這樣還不叫炒房?
那我剛剛說的,如果閣下論點正確,那麼所有的內線交易都應該無罪釋放,因為他們都只是影響個股,並沒有影響大盤,所以依照你的論點,都屬於個案,不算炒股,更不應該被罰!不是嗎?
sunyearhuang wrote:
我沒說詐騙不該罰,我...(恕刪)


你的說法,才是為詐騙炒房者脫罪,一直用的論述都是個案說法!

實際上,就已經不是單一個案,但你卻一直使用個案一詞來為其開脫!
sunyearhuang wrote:
我沒說詐騙不該罰,我...(恕刪)


那麼虛假房屋交易價格是什麼?

利用他人無知,以及虛假墊高房價,迫使無知他人以超越應有價格購買,造成損失這樣要算什麼?

說來說去你一直想要為詐欺炒房者開脫,令人很難不去設想是什麼樣的人想為如此罪犯開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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