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 wrote:
這串就你最正經…(恕刪)

為什麼別人不能隨便闖入自己家或土地,這就法律源於人性的物權私有及排他性的定義所規定。擁有物權,就可以主張這種占用及排他;也可以適度、慷慨地借人用而不收費。
過度理解這種慷慨,把慷慨認為是理所應當,這是一種偏頗(要別人付持分成本、卻要人無償分享);而過度主張私權,一概排他,也是一種偏頗(自私)。

就像三層樓老公寓的公梯,一樓是有持分的;不能說他們沒付樓梯清洗費就不給一樓進公梯。而按持分,公梯大門鑰匙也一定要給一樓一支,不然一樓想上去看水錶怎麼辦呢。所以這種使用結構,一般來說,一樓也不適合主張不付公梯土地面積之持分,只叫樓上付公梯土地成本。不然二三樓也可以主張權利,不給一樓公梯鑰匙,要進公梯就按次收費。
今日在談地下停車場車道就同此例,那花很多錢買車位及車道的人就可以主張:除非空襲發生,允許未購車位者進地下室避難,平日則禁止使用地下室車道區域,或按次收使用及清潔費。那麼未購車道面積者,若因事要經過車道,就勞煩次次刷門卡留記錄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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