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共同持有 要過戶給其中一人

jeffj741 wrote:
男方跟女方 是已經要結婚了,婚前一起出資 共同買一間房

當初男方的貸款條件應該比較好,所以貸了男方的名子(但貸款是女方也會定期付一半給男方一起支付)

雙方都是在上市櫃公司上班

其實會問這個的目的是 男方有一些家裡的問題(跟女方無關),可能會review男方本人的資產,名下不動產之類的

所以想要脫產,把房子名子過給女方這樣



這一定是真愛

傻了才會把房子過過去

沒有真愛誰會沒事找事作


說真的..這和你脫不脫產沒關係

而是你在這時間點過戶自找麻煩

結婚前是一回事

結婚後是一回事

二者是不同的情況和問題

真的

你這時過戶

錢太多的選擇

不過說在多你也不見的聽

去吧

見證愛情的時刻
Antus wrote:
這沒錯,只是換湯不換藥的概念,光是
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擔任貸款保證人
所有權人就擺脫不掉要付貸款的責任了,登記在A, 貸款的責任就會一直跟著A,樓主要的應該比較像房子A拿去,負債變B繳,跟A無關。

所謂借款人,債務人只是名稱上的差別。


A 是房屋所有權人,B 是借款的人 (債務人),A 又是 B 的保證人。

當 B 違約時,銀行先拍賣抵押品。抵押品賣價不足償債時,銀行還是找 B,只有 B 跑路了,或是榨不出油水了,才會找 A。
omniyeh wrote:
A 是房屋所有權人,B(恕刪)


如果還是會回頭找A,就不符合樓主需求了。

我認識的有的就沒結婚,簡單辦個兩桌,但是沒有登記,因為一結婚,太太名下的還是有風險,其實當時也都不知道他們沒登記,是過了10幾年好轉了之後有次聚會才說的。

當時他們怕被查封,名下都沒有任何資產,原本房子都賣掉用租的,連比較值錢的珠寶,古董,字畫都不敢放家裡。
Antus wrote:
如果還是會回頭找A,就不符合樓主需求了。


除非未來房價大跌,B 能超貸,此房貸欠款數額,遠超過房屋現值,這種可能性太低了。

若房價不大跌,A 在 B 欠款無法還出時,直接處分賣掉此房就解決了。還能小賺一筆。

這種保證人,其實算不上風險的。夫妻買房,有時候也這樣,登記妻子名,房貸老公揹。
omniyeh wrote:
除非未來房價大跌,B(恕刪)


一般有這種需求的已經不是考慮單單那一間房子的事了,是為了保留後路了。
Antus wrote:
一般有這種需求的已經不是考慮單單那一間房子的事了,是為了保留後路了。


您要引申的那兒去都可以,但 A 仍然不是債務人,且 A 的保證,只限定於此房房貸無法償債的情況。房產價值只要大於房貸債務,A 就是安全的。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