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niyeh wrote:
反正主建物面積 X單價 = 總價不變,Who care ?
鄉民care, 其他不用扯太遠。
omniyeh wrote:
問題在於台灣更高位階還有民法,台灣民法的物權是登記主義,登記給誰,誰就有處分與排他的權力。公設持份沒有登記給區權人購買戶,立刻會有公設處分與排他權利的問題發生。
omniyeh wrote:
問題不在這裡,而是公設持份,權狀要不要登記 ? 台灣人會接受我花了錢,權狀不登記嗎 ? 登記了,就說叫虛坪制,不登記,又不接受,那是要怎樣 ?
timlo wrote:
提一個想法,公設持分跟著土地持分走
買集合式住宅 ,土地權狀會有土地區塊坪數的A/XYZ共有權利持分
房屋權狀坪數就只登記主建物&附屬建物坪數
附帶土地權狀對應的A/XYZ的大樓公設使用權利持分登記(無坪數,管理權歸管委會)
根據各戶土地權利持份負擔公設電費
約定專用 和 車位(含車道) 土地/公設權利持分 單獨買賣
timlo wrote:
如果權狀是所有權證明
各戶花錢真的買到了權狀上公設和約定專用坪數的所有權
那以下的答案應該要是Y
1.樓梯/電梯到你家門口之間放鞋子鞋櫃
2.陽台可以加裝鋁窗、花台
3.露臺可以增建雨遮牆面、採光板
4.車位可以不停車堆放雜物
5.健身房、閱覽室、交誼廳等公設可以開放廠商承租,並將租金照持分分配到每戶
6.垃圾雜物可以暫放公共區域
7.大樓蓄水池、水道開放戲水
8.公設、露台和車位坪數可以單獨買賣
權狀上30%以上的公設面積的真的有所有權嗎?
還是就跟附近的公園差不多
omniyeh wrote:
權狀確實是登記了你的物權,或所有權,但你只是持份,要有所主張,是需要所有人共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