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明白]請問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有啥可以做可以問的嗎?

newmanchiou wrote:
您太客氣啦...我也...(恕刪)


newmanchiou大大,不知道我這樣想對嗎
管理費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決定,只要1/2以上出席+1/2以上表決通過,就算覺得不公平還是得認了
擁有很多戶的投資客,最多也只能代表1/5,以我們600多的戶數,單一投資戶最多不能超過120票



順便再問您關於『超過1/5不予計算』,如果是單一人接受很多戶的委託,
這單一人可能代表超過1/5以上,那超過部份也不能計算嗎



就我所知道的部份,管理費的定訂方式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授權社區自行決定的範圍,因此確實只要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1/2所有權人出席且所有權比例達1/2以上則可通過,但如果有違社區自治精神或牴觸母法則應可視為無效(區分所有權人可向地方法院申請仲裁)
至於代表人的部份,其實管理條例第27條解釋的很清楚: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提供您參考===
newmanchiou wrote:
就我所知道的部份,管...(恕刪)


讚,更加明白了,謝謝newmanchiou大大囉
newmanchiou wrote: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恕刪)


這條是在防建商的, 因為剛開始賣房子時, 房子的名子是建商的, 他也有投票權.
很少有人會有能力超過1/5的, 除非戶數太少才有可能.
ghosty wrote:
這條是在防建商的, ...(恕刪)


因為我們這裡都是套房,大部分人買了都委託仲介,所以仲介的部分有超過1/5,
不過其中一各仲介還滿公正的,主張參與的人每人只能1票,
防堵擁有很多間的投資客為了自己利益而想降空屋的管理費。
K671008 wrote:
因為我們這裡都是套房...(恕刪)


如果仲介不是區分所有權人的話, 可能會有爭議, 就看你們接不接受.
另外, 出席加委託書人達法定人數就可以開會, 不過決議事項並不是出席的才能投票, 如果委託書上有將議題列出並可勾選的話, 亦可視同表決, 大部份是以被委託人全權代表進行表決比較合理, 也可能出現同一被委託人表決但是有不同意見票數的情形, 因委託人也可能有不同意見, 但交給同一個被委託人處理.
ghosty wrote:
如果仲介不是區分所有...(恕刪)


我們這的房東都會刻各印章放在仲介那,等於放權給仲介,所以委託書要蓋章都不是問題啦
新版的(95年修訂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經大幅修改
沒有啥普通決議或是特別決議的分別
第31條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二以上
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
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若第一次無法開會通過的話 依32條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
;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
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
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並公告之。

已修改啦
所以之前買的書可以丟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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