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162 wrote:
嚴格說起來,這樣的動...(恕刪)
【權利變換】一詞有特定意義的,適用於都市更新之中!
可參考「都市更新條例」第四章 權利變換,及子法「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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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手查了一下都市計畫法的條文,相關條文如下
首先,道路屬於【公共設施用地】
根據都市計畫法#48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可透過:1.徵收;2.區段徵收;3.市地重劃 三種方式
又根據
都市計畫法#49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都市計畫法#51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都市計畫法#52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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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基本上在未正式要進行開闢道路之前,應該不會先行徵收。即使要徵收,也會有高於2萬的行情才是。
不過這只是我個人的法條解讀,希望有實務經驗的朋友出來幫忙指正~
我家是台南南科 L M 區 區段徵收 也就是今年燈會的場地 ,要徵收縣政府一定會有公文給妳老爸, 再來我們徵收金額是公告地價的1.1倍 , 有人會說是1.4倍,但是要看那位縣長有沒有黑心,官商勾結了? 政府沒有規定一定要1.4倍,只要大於1就可以了,可以去查一下規定
但是徵收一定會有售地或是換地兩種, 看妳們要選哪一種 \
1.換地為現有土地的換地40%,但是土地價值變6倍 =1坪 1萬變6萬 以我們南科L M為例
2. 賣地就是看縣政府公告多少倍的賠償了
3. 民間收購也就是現在的不動產公司收購, 假如不缺錢她們要收購就開特高價,她們真想買會一定再來 ,
反正政府真要收你地你最多哭給政府看, 看能不能多換一些優惠回來,而且只要是道路是沒得喬的, 一定要徵收看妳們怎麼談了
先問縣市政府有沒有要徵收,不然被騙了不要上來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