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不義, 地下停車位我買的, 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

我覺得給新聞媒體除外~
可以考慮給民進黨高層也是不錯...
我看完第一頁就感覺怪怪,樓主告錯人了,要告前屋主返回價金才對。
因為我的車位我賣人是沒問題的,我房子賣你,應該低價一點才是。
看到第二第三之後樓主都沒提前屋主,跳到最後一頁才知道110樓有事實真相。
得了便宜又賣乖,自做聰明想利用網路力量滿足自己私慾。
樓主啊,鄉民要找笨一點的啦!01的人不少年紀大,也不少人人生歷練很多的人。
只能說大家幹鄉民很稱職,都不偏頗。
別衝來衝去

johnlove wrote:
對方的確擁有永久使用...(恕刪)


如果真的可以這樣,那台灣法律就真的太有趣了!!!

beelin wrote:
為防止樓主自爆,護貝...(恕刪)


鐵定會上新聞,先來註冊一下
看這種爆料抱怨文有一個特點...
看完第一PO之後, 直接跳到最後一PO才會有真相...

會不會有一堆人突然編輯自己的文章呢???
自判決書貼出來後..攻守逆轉
現在樓主應該煩惱會不會被張議員告
其他人發言不要太過激..省的被捲進去
魔女拉拉要對自己的言論負責呦,你影射到非常多不實的指控,現實論來看就算是真實的,你還是要負舉證責任........要小心

Richard Jean wrote:
樓主,我要把你加入黑...(恕刪)


那如果你是樓主,你有何高見說來聽聽

要是我,不只在此大書特書(只要是事實有何不可)

還會投書各大報,

順便蘇主席出來主持一下公道


會上新聞~~

等著看政客跟法官到時候的嘴臉~
『寧願焚毀、不願銹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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