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yearhuang wrote:台灣一年幾十萬筆的交房產交易,都是誰這麼大膽買的。絕大部份是有違建的,大部份也在交易前清楚告知買方。交易還不是照樣進行。法規,本來就已俱備,重點還是在人力物和執行力,不是疊床架屋,多加一些規定。反正這種事情多說無益!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就知結果。 可是那一年幾十萬筆都沒有過戶的問題唷...這個法立的很有意思 真的很適合繼續看下去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
不要懷疑政府執行力的低落程度如果有仔細讀過台灣的法律規章你就會發現, 規定之細會讓你瞠目結舌但事實上的執行結果呢?更不要說有規定卻沒罰則的更是多再則況殺頭生意有人做, 賠錢生意沒人做不是房屋買賣營業行為要課稅, 結果多少投資客被課稅?更不要說這項規定很可能衍生其它法律問題
tylersony wrote:可是那一年幾十萬筆都沒有過戶的問題唷... 以後會有什麼過戶問題?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不得因他人之法律行為而受侵害。憲法要改了嗎?還是柯P要改成柯G了?(塵該只有God才可以超越憲法吧?)tylersony wrote:這個法立的很有意思 真的很適合繼續看下去...(恕刪) 這真有意思...什麼時時候,台北市府變成立法院?那是規不是法啦。
嘉澤 wrote: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恕刪) 你唸那麼多次,重點看不到有什麼用?"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這個紅字怎麼唸?在法律上有其定義,不是你愛怎麼唸就怎麼唸的。看一下立法院的法律小百科怎麼說的:http://www.ly.gov.tw/03_leg/0301_main/defined/definedView.action?id=2314&lgno=00022&stage=8&atcid=2314
sunyearhuang wrote:以後會有什麼過戶問題?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不得因他人之法律行為而受侵害。憲法要改了嗎?還是柯P要改成柯G了?(塵該只有God才可以超越憲法吧?) 我想台北市政府的團隊發新聞稿前應該有人知道這條吧換句話說 避免消費者落入違建買賣糾紛不也是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這樣解釋好像也通?sunyearhuang wrote:這真有意思...什麼時時候,台北市府變成立法院?那是規不是法啦。 謝謝你的糾正 獲益良多
sunyearhuang wrote:以後會有什麼過戶問...(恕刪) 就是怕違法違憲,到時候被人釋憲就破功,才不敢用"應"來強制規定,而用"得"來打太極阿所以才說柯P根本在玩文字遊戲,弄個以後完全沒啥鳥用的規定來造神結果真的一堆人只看標題不看內容就在那邊柯好棒還一直說不檢附就不能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