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招打死【新違建】,買賣時,出具【無違章建築證明】,建商準備哭哭

aynydyyu wrote:
只是苦了台北市的承辦...以後要天天去查新交易的房子有沒有違建

錯了,要天天查,現在和以前就可以天天查。
新規上路,有沒有附無違建認證,一樣要查也可以,不查也可以。
看人力,物力和執行力。所以...和新規也無關係!

aynydyyu wrote:
最後提醒一下如果你買賣的標的物是104.9.1之後才取得使用執照的建築物
並且有二工違建 就要找敢簽證的建築師開無違建證明給你 防止市政府派員來查
不過一般建築師不會簽這種東西 簽了被捅出來要關的

還是錯了,
新建物取得使照後的三個月本來就是列管期。是建管單位列為查核違建的重點。
但執行力如何,大家都有數!
而且大部份的建商,在避免找官員麻煩的默契下,二工都在使照取得三個月之後為之。
把查核責任丟給建築師,那三個月有效認證,就更好笑!
建築師只有查核當下無違建,就可蓋章。那三個月有效是指認證文書的有效期,
不是建築師要保證之後三個月或更久時間無違建(以後的事誰敢保證?)。
我就說看來看去,跟現行違章處理辦法沒啥大不同。
九月以後可以做的,現在和以前也都可以做。
把人力,物力和執行力提高就行了。
sunyearhuang wrote:
憲法和法律是保障合法財產不是保障違法財產。
違建那個違字就是違法之意。了了嗎?

ok~ 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處分的權利 但是不保障違章建築處分的權利
所以違章建築要買賣過戶(處分) 是不受憲法保護的
白話成這樣你大概也能理解 這樣大家有共識嗎??

tylersony wrote:
所以如果9/1後取得建照的違章建築要買賣過戶(處分) 是不受憲法保護的...(恕刪)

9/1以前,違章建築可以過戶嗎?
我不知道耶!?
我只知道房子只能過戶合法部份。
不知你有什麼管道可以幫我連同違建一起過戶。
哈哈不好意思...一時錯手
你應該沒有看到我寫9/1前可以合法過戶違建部分吧?
這點小誤會應該不用請大法官出來解釋吧?
你手腳還真快 我改好囉~~
sunyearhuang wrote:
以後會有什麼過戶問題?

9/1後取得建照的違建要過戶 你覺得沒什麼問題
這點反而是我想要請教你有什麼管道...
還是你這句話是針對9/1前取得建照的違建呢?
tylersony wrote:
9/1後取得建照的違建要過戶 你覺得沒什麼問題
這點反而是我想要請教你有什麼管道...

正常管道,就可以了!
前面不少人(包括我)不是解釋的很清楚了嗎?
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
得的意思就是選擇性,你要檢附也可以不檢附也可以。
只是未檢附的話,地政機關會通報市政府。
所以這只是一種宣示大於實質的規定。
在貼一次立法院的小百科:
http://www.ly.gov.tw/03_leg/0301_main/defined/definedView.action?id=2314&lgno=00022&stage=8&atcid=2314
為什麼用'得'而不用'應'?
因為房子過戶應備什麼條件和文件是依內政部的土地登記規則
,不在地方自治範圍。所以台北市不能自己訂一套應備文件或條件。
而內政部的規定當然也不能違反法律,而法律也不能違反憲法。
法治就是這樣層層相扣!
憲法保障合法財產之處分權,不管法還是規就不能以無關之事物限制所有人自由處分其財產之權利。

我說的不算,就看台北市建管處怎麼說好了: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827000070-260202

仔細看,就除了以後新建物的違建會查得更勤快之外,了無新意!
舊案不是放水,還是照著處理辦法走。
新案本來就是查得比較緊,且是即報即拆!(以前,現在是,將來不變)
宣示的目的,是說以後會更緊。
(但有幾分鐘熱度,就...大家繼續看下去)
就這樣了,不用過度解讀!
tylersony wrote:
哈哈不好意思......(恕刪)


如果我是投資客,原始屋況買賣,沒差。

如果我是自住,沒有短期買賣需求,市政府不來拆,沒差。
Tommychiu wrote:
所以簡單的說,依台...(恕刪)



建築法第2條就寫了,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再依建築法第91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
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
申報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
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
設施者。
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
設施者。
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
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
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在依建築法97之2條,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所以內政部依建築法訂了一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3條,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轄區執行違章建築查報事項。鄉(鎮、市、區)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建築之查報工作。第一項拆除工作及前項查報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委託辦理。

所以依建築法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規定,市政府當然有權對違章建築進行拆除以及有規避檢查行為的話,進行開罰。這樣講還不懂或不相信的話,就備妥諮詢費去律師事務所諮詢吧。

坦白說,台灣的法律規定不見得不周延,問題是出在政府執行公權力效率的不彰。
看看之前的226件,媒體歌功頌德說要拆光光,結果呢?全部都是拆個隔間拍照過關,沒有一件是拆光光的,後來的新聞還說有的就隔回去了..所以啊,新聞看看就好。新成屋或預售屋本來就不能有違建,市府如果每戶補貼3000元,這是圖利誰啊?
tylersony wrote:
9/1後取得建照的違建要過戶 你覺得沒什麼問題
這點反而是我想要請教你有什麼管道...
還是你這句話是針對9/1前取得建照的違建呢?

抱歉!沒看到這段。
我終於明白你的糾結點在那兒了。
一個合法房子有違建,原合法的部份還是合法。
不是,整棟房子全變成非法(沒想到有人會有這種誤解)。
要拆違建指的是拆違建的部份,合法的部份建管單位也沒權利拆。
有違建的房子要過戶,只能過戶有合法登記的那一部份。
違建部份,至始至終都不能登記也不能過戶(都沒登記了,要過戶什麼?)。
(但違建可以買賣)
不知是否打開你的糾結點了?
對於大多小市民和少數投資客來說,
不管是強制或選擇,
重點是有蠻大比例會避開這類違法建案,
沒必要自找嘛煩,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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