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多多們別再裝溫了~~~

提利昂·蘭尼斯特 wrote:
我舉手......(恕刪)


合法避稅, 懂嗎?
所以至少要有兩處登記戶籍, 也要......
還要報扶養8口......

那叫保單,你不是要看保單嗎? 真的還是假不會找懂的看看嗎?
吵了一整天要看保單,我好怕哦,還嗆要把我的地址傳給人來處理我哦
,這樣嚇我這個年過半白的老頭子
我還真的好怕怕哦~

猜猜再來我要做什麼? 先回一下固定貼文.
~你的圖在那裡啦,大冢都等著要看啦...
老話一句......敢說年收六百萬了,還不承認你是竹科一哥嗎?
證明你在這裡吹了多年的東西有這麼困難嗎?
難道也跟賈博斯一樣封存三十年,不敢給人看嗎?
原廠保證書, 一張對一支的序號排排站..
還有, 你很會歪呦, 我是說等你貼假貨, 摟雷原廠的人就會過去處理你 (仿冒送辦)

怎?
不敢跟今天的電視新聞畫面貼?
很好,真的要給你鼓鼓掌了..
BALABOM
有沒有見識到什麼是硬拗功力一流?




很好哦~ 給你鼓鼓掌~
來不及改了,我都準備好了..

刑事告訴狀
告 訴 人 : 林育辰 (網名代號:poppoppop) 50 歲(民國 60 年 9月 25日生)
 
       國民身分證字號: 號
住: 縣 市 路 號
郵遞區號: 電話:( )



被 告 : 網名代號: 只是過程 男
住:
郵遞區號:

為被告涉嫌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法提出告訴事:

壹、案情概要:
一、被告於mobile01網站,公然以不實嘲弄侮辱性文字針對告訴人發言,並以讓不特定網友瀏覽,足已貶損告訴人名譽,已使告訴人深覺受到侮辱與難堪,被告此行為已造成告訴人名譽損害。

二、被告於犯罪後,對犯行不知悔改及認錯,實難令告訴人接受,特具狀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於法定6月之告訴期間內,依法提出本案告訴。

貳、犯罪理由:
一、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被告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之理由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規定-未指謫具體事實,抽象的公然謾罵或是嘲弄、輕蔑之表示,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均為公然侮辱罪

被告於111年5月16號與111年6月13號公開在討論區文章內以(身高150都有問題) (騎二手重機像猴子騎馬的咖) (矮子騎重機的貨色又出來了喔) ( 149公分騎重機, 台灣俗話說: 猴穿衫, 戈親像人. 同理, 騎重機也一樣, 自己去想像那個畫面.)等侮辱性文字嘲笑告訴人.

此一不實身高描述與故意公然嘲弄侮辱告訴人之行為,符合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告訴人依法提出告訴。

三.
綜右所陳,本案被告確實涉犯前開罪刑,特此狀請!
鈞長詳酌,賜為起訴處分,用懲不法,而佑良善。
被告到庭後,亦聲請 鈞署能協助促成本案理賠事宜,實為感德。

謹狀


證據:
Mobile01網站討論區截圖二份
Mobile01網站截圖文章網址
瘋一樣的男子~
我看條文,是罰9000以下耶
應該還有更能鼓鼓掌的東西哦...
賭一下送不送出去?
BALABOM
可以辦見面會了嗎!?
un3354
不見得!去年10月我才被告, 今年過年前, 檢察官直接不起訴處分書就寄來了!
poppoppop wrote:
很好哦~ 給你鼓鼓(恕刪)


And then?
之前我看不到你的發言, 你講我什麼你很清楚. (後來讓我能看到了)

你受不了激, 取消黑我, 怎麼了嗎?

很好,就是要你這樣堅守本色...給你鼓鼓掌哦..
先去作一下功課,這麼明確的文字,是不是在唬你而己..
只是個過程 wrote:
And then?之(恕刪)
吵年收有沒有6M twd??

200k在高股價科技公司很簡單阿??? 隔行如隔山沒辦法理解而已..

在法律層面. 他拉黑你. 他要告刑事成案有困難

現在他把網路ID跟他的本名做聯結又解黑你了. 從現在開始. 他ID跟他的本名人格就有關聯了

所以從現在開始. 波波這個帳號等於林育什麼忘了. 是一個公告動作. 公告好像要時效忘了多久要問. 不過不用跟這種人扯皮啦. 他沒辦法想像科技業人的收入. 他不是吃這一行飯的

剛才還沒登入有看到林什麼. 現在登入看不到了. 他也黑了我....
un3354
筆錄會問認不認識此人?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