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加雪菲 wrote:
真的很擔心現在都可以設計得這麼針對自住換屋客
這個說實在有失公允,太放大且模糊事實了.....
不管前規還是新規.....一屋換屋者都有優惠....
先買後賣...也有緩衝規定....
大家是流行完全不管事實及實務只斷章取義剪自己喜歡的來放大嗎?
Jason kid wrote:
新澤 wrote:
這個只是實質全面課稅...(恕刪)
您說的狀況不會發生!!
為排除稅改阻力,財政部初步確定將提供自用住宅「一屋免稅」優惠;全台約540萬戶僅擁有一屋的家庭,在實施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時,出售符合「自用住宅」資格的不動產,可望完全免繳資本利得稅。
另外您的算法我看不太懂
新澤 wrote:
一間35坪的房買進700萬(每坪20萬),8年後因某因素欲賣出(不満10年),價格為1050萬(每坪30萬),市價
的房子當時也為30萬,
原本你想將賣出的所得購買一間40坪的房子*30萬=1200萬(1200-1050=再拿出150萬)
但因1050-700=獲利350萬需併入+夫妻年所得共150萬,則當年的所得為500萬,則要繳45%的個人所得稅=225萬(此時你的賣房獲利+上你的所得需累計課稅)
350-225=獲利為125萬
原本你想拿150萬出來就可以換間理想的房子
因實價課稅的結果是你需要拿出375萬出來...(恕刪)
可否開釋一下為何賣屋扣除掉稅金後的純利125萬,重購新屋價差150萬,
不是再補25萬價差湊足150萬重購,而是要把125再加一次150萬得到375萬的購屋成本??
題外話,市售產品也只有房屋是不受折舊影響,
住了8年的房子,賣出時竟然可以用現值去賣,都不用考慮物件本身的折舊,
住了8年的舊房,賣掉後僅需花一點點就能買更大的新屋,真好,難怪有錢人都卯起來炒房
Johnny_depp wrote:
哥又來終結樓了,此樓已經終結了不下十次
稍爬文一下
發現諸多樓反對的理由都很簡單
非常簡單
大家可能都少有買賣房屋交易的經驗,或者用不專業的方式去處理重大事件(這我同意大家都不是專業,包括我),或者沒有尋求專業(就因為自己不是專業,才需要去尋求專業)
說實在我看不出以現有制度,版上所列的問題於房屋買賣交易時,有哪些規定是大部分仲介或代書於房屋買賣時不會跟你講的....(我同意我加了很多保留,意即真有例外)
房仲資訊應該很早就有,去問代書應該十個會有十一個知道,仲介十個會有八個知道,另外兩個也會回公司問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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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內買賣可使用重購退稅
兩年內買賣自用住宅可抵扣財產交易所得稅
買賣同一人不適用無自用住宅優惠利率;若登記為第二人即可適用
"
"
重點原則在於,不論買進或賣出的兩間房屋皆須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購屋的價格必須高於出售的價格、兩間房屋產權登記的時間必須在二年以內、以及兩間房屋登記名義人為本人或配偶均可適用,不限於同一人。
"
因我不是賦稅專業,不過幾十年前一直以來你不管從學校還是生活實務上都可以聽到這種數不勝數的各種稅制不懂被多課稅或少節稅的案例......然後在那抱怨....
但這跟惡法應該還拉不上邊
有錢人找會計師
沒錢人自己當老師,不然就是花錢買經驗
假設以資訊同樣公開對等狀態,賦稅是沒有區分有錢或非有錢人的差異
關鍵哥來破題
而且是破的很漂亮
這論述在於,中產階級及以下,其賦稅根本不會有這些多扣少扣的問題,其級距或相關財產交易根本沾不上邊,放到此例就是其持有一屋已獲賦稅優惠.
而你是級距以上的,或沾到邊的,以稅制歸類的範圍,應屬於中上階級,取得公開資訊這個不叫做問題,也不能當作是賦稅問題。
折衷緩衝方案現行機制政府都有列入,看不出反對的理由.
這些樓大概看下來,哥還是看不到實質反對的理由,當然我看到因個案反對及意識型態反對的理由 (這我同意也可當成反對的理由)
...(恕刪)
calvinshiu wrote:
但最後我卻無法完全退稅,因為當初太太覺得要公平,房子登記兩人共有(投資客會這樣幹嗎?)結果退稅時,因新屋買太太名字(現在不敢共有了,否則貸款問題很多),結果只能退一半,一差就是近20萬飛了,我作了什麼壞事?不過就是房子登記共有不是嗎?本來想說夫妻贈與可免稅,那先贈與再賣好了,還好先問國稅局,假如這樣作,可以退稅,但要繳奢侈稅?天啊,我又非買賣,都是自住,這樣為何要繳奢侈稅?所以,千萬不要等政府確定才哀嚎,想想教改政府怎麼改,不要當沒有聲音的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