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的喜多善男 wrote:
這感覺就像是房仲跟樓主說~這原來是有個車位啦,不過使用權早就賣給
議員了,所以這棟房就賣你便宜一點不含車位。
樓主買了之後,想說~依法律條文來看,這停車位好像能用產權是我的方式
搶回來,我來威脅一下議員好了....如果他不聽話,我就告他、再不行就爆
料弄死他!
結果無奈遇到一個非常明智的法官知道樓主在心機什麼,用了「違反誠信原則
」判樓主敗訴。
啊不然買了房子沒含停車位,又要人家付你每月租金,最後又要人家把停車位
無償還給你,哇靠,那他當初幹嘛花了70萬買這個車位?
如果今天是仲介騙樓主有車位、用含車位的價賣給樓主,然後當樓主要用車位
發現被佔用時,這官司還有得溝通和解的餘地(仲介也得拉進來處理)。依這種
案例仲介可能涉及詐欺。
如果今天樓主買了一棟樓、仲介也不知道有含車位也以一般價錢賣給樓主,而
樓主有天發現這公設比好像太高應該有車位,瞭解產權後發現還有一個停車位
,再跟張議員協調返還停車位的事情。
無論是上述何種狀況,合乎公理的評判方式都很簡單。
重點就是張議員當初取得這停車位有沒有合乎法律程序,是佔用還是購買。
再者就是樓主是否知悉買的價位有無含停車位。
一切都是「誠信原則」
當看判決書陳述事實,
我覺得這案子判得還算不錯。
至少沒瞎了眼只依「使用權不得對抗產權」來判被上訴人敗訴....如果是這
樣,那才是真正的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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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小.. wrote: 等他車停進去的時候, 把他車子圍起來啊!(恕刪)
網路發言也是要負責的!! 不懂別亂教!? 這樣會妨礙他行的自由(違反憲法, 如同綁架, 更大條, 樓主若因此被告!? 小心妳也會被拖下水 "教唆犯罪"!?)
dragon_enzo wrote: 既然樓主付錢了, 那個 "低等生物" 的車還停在那裏, 就請拖吊車來把它車拖去報廢(恕刪)
不要亂罵人!! 小心樓主沒事. (妳自己卻被告 "公然侮辱", "毀謗" !? 那就公親不成變事主囉 ~)
提醒您: 不論是哪家電信商或有線電視業者, 一但出具法院公文, 您的個人資料就不再是秘密了. 因此善意提醒網友: 網路發言要謹言慎行.
miula_hung wrote: 判決書寫得很清楚, 買方一開始就知道使用權已經賣出,而且賣方也調低了價格. 現在想要用輿論逼別人免費送你嗎?(恕刪)
這就是問題關鍵之所在囉!! (不要事事無限上綱, 硬扯到藍綠政治上!! 搞得沒有是非, 只有口水.)
區區一個議員就想連續影響司法 1, 2 審判決, 理論上雖有可能!? 但實務上很難作到!? (尤其是綠營立委在藍營執政的泛藍首府, 為了區區一個地下室車位, 會去行不法疏通!? 樓主的懷疑很難讓人信服?)
s9009011 wrote: 是上訴人非但亦係明知系爭永久使用權債權關係,且更因而獲有價金減低之利益,若認上訴人得再就系爭停車位主張返還或租金收益之權利,不啻為雙重獲利,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其行使權利,即有違誠實及信用之方法,其請求亦不應准許。(恕刪)
不確定網友所貼的這份 "判決書" 是否就是樓主的那宗案件!?
若是!? (那樓主就可能涉嫌公然說謊(誣告)!? 因判決書上說: 上訴人明知系爭永久使用權債權關係, 且更因而獲有價金減低之利益.) 若還大喇喇把事情鬧大, 小心那位綠議員會告樓主涉嫌 "公然侮辱" 及 "妨礙名譽" !? 不可不慎!! (趕快去請律師幫妳吧! 不然就請 Mobile01 網管盡速幫妳把整個討論串回收入垃圾桶, 然後聲名道歉吧!!)
若不是!? 那就去找好一點的律師. (自行想辦法舉證, 簽約買房前確實不知地下室停車位有使用權產權糾紛!? 然後向前屋主, 前前屋主, 及仲介商提 "不當得利" 侵權訴訟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