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不義, 地下停車位我買的, 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

根本欠噓.

特地登入來噓你

使用權以售出.本就不再你身上還敢說嘴

敗訴剛好而已.可能還會被告妨礙名譽

拒買三星.拒買htc
稍微看了一下,好像有不少人隨便聽聽就開始亂放砲,
我想如果張議員狠下心來,應該很多人至少要好好的道歉了!!

我想亂發文取暖的人,才是不公不義!
兩光俠 wrote:
70萬買北市車位永久使用權還不用繳稅

叫牠去吃屎啦

哪個議員這麼誇張阿

直接PO出來吧

反正現在01提倡正名

不過明天這篇會不會進資源回收桶就不知道了


幫你護貝一下,動不動就叫人家去吃屎?

你知道民國七十幾年的時候,70萬可以在板橋買一間房子了

如果我沒記錯,民國八十幾年,70萬可以買兩台HONDA CV3,
那個年代的ROVER MINI,沒錯!就是現在BMW MINI的老爸,也只要四十幾萬

先搞清楚再罵可以嗎?不要到時候為什麼被告毀謗都不知道!!
哇靠,假如購買停車位的人並非區分所有權人,那看一下停車位是屬於共用還是約定專用,還是獎勵車位獨立權狀可以單獨買賣...那接下來原屋主等著被告吧!!
先打個卡...
這麼多棟,一一看完還真有些累
看看後續發展
沒有語言,不代表沒有意見.
再次證明回文要看文
判斷事情多用腦少用眼
法定停車位的確是有規定需登記在區分所有權人上,但實際上買賣也都是用所謂的使用權,這也是不爭的事實,所以我覺得樓主應該將矛頭指向當初售屋的屋主才對,畢竟他有沒有事先告知已將停車位的使用權出售才是重點,如果有告知那樓主只能認了,如果沒有的話是否涉及相關刑責?
樓主哪點讓人心疼...

先跟張議員道歉吧
堅持日系才是王道
一堆人的回文真的是..瞎起鬨阿 好歹也爬一下文
又要馬兒跑 又要馬兒不吃草

f4962211 wrote:
如何認定"合法租用"...(恕刪)

麻煩看清楚判決文
每月四千租金是上訴人(樓主)的主張,
要求被上訴人(張議員)必須"自98年7月30日起至系爭停車位返還上訴人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不當得利之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4,000元",但是這條已經被法官駁回了!
所以自始自終張議員根本就沒有跟上訴人(樓主)租用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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