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za213 wrote:價錢合理就好賣啦.....(恕刪) 基本上不大可能,在定型化契約裡是沒有"斡旋金"這個名稱的,只有要約。據我所知,委託書裡只有代收訂金一詞,一般委託的內容就雙方權利義務的規範不像專任委託嚴謹,可看看你的一般委託書對照專任委託即可明暸。
6529 wrote:請問,如果今天,我付...(恕刪) 你想要用什麼理由來要回一搬來講,當屋主願意賣了,而且在上面簽名,你就會被索取仲介費2%所以別想要回斡旋金,反而要想想仲介費怎麼閃過當然,看你提出什麼理由
qqmain wrote:為何仲介都要屋主簽專...(恕刪) 記得早期的時候,委託哪有什麼一般約,後來投資客帶入這種簽約方式,重點是還被廣泛使用。延續到現在,屋主認為很多人在幫我賣,理論上好像成交機率比較高,其實不然,為什麼這麼說?我們思考一下>>一個物件要成交的快,價錢又好,除了物件的條件以外,最重要的當然是對買方的掌握度(因為我喜歡,但是只能找你買)當把這個優勢拿掉,那你說對屋主而言是好是壞,只是大部分的屋主因為仲介業競爭,而被一些簽不到案件的業務教育成多一點人賣機會比較多。所以我個人認為,當屋主遇到能力好的仲介,當然簽專任比較好,若是相反的話,那就......
請問樓主仲介表示願意退還斡旋金,只要我在自己的這一張合約上面簽名即可(買方收執聯)這樣可以保障我嗎??因為仲介說屋主已經簽名要賣了,而且已經對我寄出存證信函,要我履約我是還沒收到存證信函要怎麼做才能保障我日後真的被控告的權利??
kaireji wrote:請問樓主仲介表示願意...(恕刪) 若以你敘述的過程,此階段不建議你直接去仲介那拿回斡旋金。(這個仲介也怪怪的,若屋主已確認該斡旋單的條件,並簽名同意,這個斡旋金即轉為訂金,原則上不是屋主取走就是在仲介那代保管,既然為代保管即代表仲介並沒有權力處分那筆金額,在此時這筆金額屋主才有權處分),所以這個仲介實在是...唉~~~~建議你的方法:1.先有這個動作保全,以存證信函告知這個交易有瑕疵:說明仲介在銷售過程中並未把屋況說明清楚(所以你並不知道房子會漏水,並在屋主尚未同意前,已告之仲介撤回議價委託,又你並未在不動產說明書簽名,依經紀管理條例24條,不動產說明書視為買賣契約書的一部份),因此你主張此交易無效,並要求退還你的斡旋,若因此造成你的損失(違約的損失),理應仲介負責並依法追究要求損害賠償。一式4份>>發給仲介、副本給屋主、該加盟總部。2.會同仲介方,屋主當面協調清楚並解除契約(需有正式雙方簽名的切結書,拿回你的斡旋金(若屋主已簽名,在這邊應稱為訂金)3.你不是有消保官請求協助嗎?不知進度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