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機車就被移了位置,沒有破壞的痕跡.這下子真的是越來越惹毛我了.冷靜一下,先聽各位的見解.有勞各位大大了.謝謝!
k5839 wrote:
從頭讀到尾,我看到的是
1. 您的持分只有6坪
2. 有其他車子停在地下停車場
3. 您想停機車, 但是似乎大樓沒有規劃機車位
以上面的資訊 我解讀是
1. 您沒有汽車位的持分, 因為車位應該不只6坪
您持分的6坪包含電梯間,水塔等空間的持分
2. 如果地下室沒有機車位, 也就是沒有合法的機車位
因為一般機車位都是一戶一位
3. 車道以及汽車位 都是其他車位擁有者共同持分
如果您沒有此權力,而又停在地下室, 可能是您理虧
建議找出建物使用執照, 會有明確記載資訊
搭配所有權狀, 查看您持分的號碼是哪個編號
這一點 律師(或代書)應該可以幫您確認得很清楚
您可能太年輕了,從來沒買過30年以上屋齡的房子。
如果是40年前,公設是根本不登記在房屋權狀的,
如果是30年前,陽台會分開登記,地下防空避難室還是不會登記在權狀上。
當年的停車場都是「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權狀上根本就不會寫成「停車場」,更不會有什麼車位號碼的。
至於這防空避難室它是不是合法的停車場呢?當然是,但是它沒有分割車道與格子,完全看共有人怎麼協商使用,你不能拿現在的車位管理規範去看30年前的老屋,當年根本沒有法定車位的規定呢!
jerry898901 wrote:
就樓層及地下室與權狀比例來說,地下室應該是完全計算在公設內沒錯,也就是說這棟公寓沒有人的權狀上會出現車位這東西,既為共有,又無特殊分管協議及社區規約,當然誰都可以先到先停.
我個人認為,這個地下室可能根本沒有在權狀內,停得下7台車的地下室再加上車道不可能只有6坪的持份,還有很多其它公設面積沒算呢。以前防空避難室是不用登記在權狀上的,我想是這個情形。27年屋還有登記公設本身就很奇怪了,大概是有去補登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