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件~賣屋糾紛~拜託大家幫幫忙

自己簽的合約說不清楚
不認帳

我們的教育是這樣嗎???
前面有人提到審閱期
就我所知道的
仲介現在會的合約應該都會有兩個選項給你勾了啦
一個就是你已經有經過七天的審閱了
一個就是你沒有七天審閱 但是已經有人詳細解說 讓你完全理解內容
如果樓主無法舉證在勾選的過程有問題 或是被類似被脅迫
要拿審閱期這件事也反告房仲很難啦
即便前幾年連動債事情
大家都知道是銀行的銷售技巧太惡劣
但除非真的能舉證業務並未善盡告知的責任 才有機會拿回較多錢以外
其他的就算獲得賠償還是只有一點點而已
原因我想也很明顯了
約是自己簽的 要怪誰?

另外我覺得不太合理的點是
樓主說房仲帶買方來談 達到底價後 結果您什麼也沒簽就回去
之後就馬上收到存證信函
說真的
我不覺得有房仲會這麼直接的
這中間一定有一些過程是樓主沒提到的 刻意避重就輕
談到底價很奇怪嗎
800萬是你自己願意賣的價錢
又不是在競標 價高者得
要競標您乾脆在露天賣好了

仲介本來就沒有義務要幫你儘量賣高
他們的目標是成交
而不是幫你守價錢
成交才有服務費
幫你從800萬守到820萬好了 多二十萬 服務費四趴也才多八千 相對於要促使買方多花二十萬所需要花的力氣來說
要是我是房仲 當然八百能賣就賣了啊

黑羽斷翼 wrote:
我把這段分成5段.....(恕刪)



我比較好奇是 銷售合意書 代表的意義是如何???? 是到了這個價(800w)一定要賣嗎?????

就算可以賣,賣方也可以選擇我要賣誰吧??? 賣方是有耍詐的空間嗎??(避不見面,拖過專約委託時間)



那賣方如果有簽同意要約書及收斡旋金那就比較理虧了.......如果都沒有,仲介要如何告??? 搞不好買方是虛擬的(根本沒有買方)。
能一天就賣掉表示仲介在"變更事項契約書"中一定加註了賣方.充分了解契約書內容同意放棄X天審約期.....

定型化契約中可變更加註事項與不可變更加註事項中放棄審約期是不可加註.也就是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此約賣方有權提出無效.......

在未解約或變更契約內容的前提下超過審約期.只要有人下斡旋超過附表底價.賣方則無不賣的權力(專任約)最後不賣只有選擇毀約賠償這是賣方的義務了!

賣方要嘛在簽約完成的3~5天內告知仲介調高底價.超過時間就只有協商賠償(讓法院判一般都會遠底於4%)。

信用無價!
大大可能誤會了
樓主並沒有說「一天賣掉」
是「有一天」仲介找到買方...

另外我找出我之前簽過的委任契約書
委任契約書上面提到,內政部公告的是「三天」,更正一下之前說的七天..
另外契約書開宗明義就有寫到的兩個選項分別是:
「業已行使契約審閱權利,並已充分了解本契約條文」
「業已充分了解本契約條文,故同意毋行使契約審閱權利」

那依照大大的說法,是否代表第二個選項這樣寫是無效的?
既然無效,那這房仲應該三不五時就有接不完的爭議才對?
而且小弟個人判斷,樓主應該勾的是第一個,如果是勾第一個那應該也沒話說了吧
如果房仲真的存心要搞他,不管樓主勾哪一個,應該也知道要拖過審閱期吧

樓主從一開始的開的880萬到後來的改開800萬
這個價差還算是在一般交易的價格調整區間
應該沒有低於市場價格太多的情況,使得仲介想要自己買下來然後之後再轉手
就算是這樣,也只能怪樓主自己不做好功課了
當然規定上仲介有義務提供過去數個(3?)月鄰近地區的行情給樓主參考
但過去數個月的行情應該和現在不會差太多

前面還有人提到「賣方有權利選擇賣誰吧?」
Well..賣方當然可以選擇賣誰啊,但是代價就要賣方承擔呀
就像在Y拍,標到了賣方不出貨的結果是什麼?就是負評嘛
買方買了之後棄標,也一樣是負評
買股票也是一樣,你出了一個價結果市場價格來到這裡,券商幫你搓合了,你有權利說不買/賣了?
買方說不買了不付錢就是違約交割,賣方不賣了我就不知道會怎樣,券商大概不會理你吧

委託仲介買賣也是一樣
只要賣方寫了一個底價,也有人出了這一個底價
虛擬的買方?就算這個買方是業務自己,不行嗎?
要拒絕可以啊,就是要賠2倍的訂金和4%的服務費,這就是「選擇要賣誰」的代價~

我還是有聽過一些實例
例如成交了之後賣方堅持不肯付服務費,當然手法就比較"複雜"了
我不覺得那是一個可以學習的方式
但今天這件事看起來主要是樓主自己把賣房子這件事,在沒有確定的情況下就拿出來"賣賣看"
我也相信這中間的交易過程一定有很多細節樓主沒有說出來
不然房仲一聲不吭就馬上開始發存證信函,以XX世紀來說也不算沒沒無聞的仲介..
建議樓主:
1.如果真的不賣了,那建議坐下來好好跟仲介談一下怎麼處理,儘量找出在簽訂合約過程中的瑕疵或是不合理之處據理力爭
2.如果原本就有賣的打算,那要不然就是賣掉先搬家找間房子租,若要再買房子,那就花一點時間找,然後請仲介跟買方協調一下,看能不能延後3個月交屋,或是願意付租金給買方。除非買方真的很急著用房子,不然我覺得是有機會。畢竟對你來說,一個月租金就算3萬元租3個月也只有9萬,都比白白損失32萬的服務費和再多賠一倍的斡旋金來得划算。這段時間就辛苦一點趕快找房子,3個月應該也夠找了,而且手頭上還有800萬拿著,名下若無其他房產搞不好還可以申請優惠房貸..


5 10 15 wrote:
能一天就賣掉表示仲介...(恕刪)
感覺樓主應該是受大環境影響,看空未來房價的走勢,想先賣掉,待未來跌深後再買回來。
未料這麼容易就可以出掉,反而又開始擔心未來房價不跌反漲,因而又不想賣了。

david.chung wrote:
大大可能誤會了樓主並...(恕刪)






契約書開宗明義就有寫到的兩個選項分別是:
「業已行使契約審閱權利,並已充分了解本契約條文」
「業已充分了解本契約條文,故同意毋行使契約審閱權利」


這兩個選項意思應該是一樣的呀,選那一個都代表一樣的意思呀,我當初也有勾......後來回家一直想,怪怪的
嗯嗯
這兩個選項的最終要表達的精神,都是「簽名的人都已經瞭解契約內容」
只是一個是說,你已經有行使了審閱的權利(3天);另一個是說,你已經清楚內容,所以不需要行使3天的審閱權利。但不管是哪一個,都是要你宣告你對合約內容都已經清楚了。至於第二個選項是否可以像前面大大所說的,可以請求宣告無效,我就不知道了..

黃小仁 wrote:
契約書開宗明義就有寫...(恕刪)
既然有簽約就應該履約,這是基本常識
他沒有逼你一定要賣給那個買主,因為買賣契約還沒簽。
但是你簽了銷售合意書,表示你願意800賣出這間房子,
你既然幫你找到買主,你不賣就應該給4%服務費。
仲介都知道行情,既然會找你簽"銷售合意書",只有兩個可能,
就是他了解這樣的價錢會很快賣出去,第二個可能就是他已經找到願意800萬買你房子的準買家了。
所以簽"銷售合意書",很快就有買家出現,這也很正常...

之前我賣的房子就是已經有一個買家很喜歡,但是卡在價錢,
仲介大約知道買家多少錢要買了,只有些微差距,所以跟我簽了"銷售合意書",
我也跟仲介說得很明白了,簽的價錢是我的底線,而且不含仲介費用,
並且在合意書上面寫明不含仲介服務費用,後續交給仲介去交涉,他再來跟我講價錢,
我都不會接受了,我跟仲介講得很清楚,不會跟買主有談價錢的見面,要跟買主見面,
就是要簽買賣契約,其他的見面會我都不會答應,房子也很快的順利成交。
既然要請仲介幫忙,要給服務費,還要自己去談價錢浪費心力,那我就自己賣就好了,
所以要談價錢的見面我都不會答應的,除非是房子有相關問題要詢問,可以跟我聯絡,
其他溝通問題都交給仲介就好了阿,這就是仲介的工作不是嗎?





5 10 15 wrote:
能一天就賣掉表示仲介...(恕刪)


是有一天.....那就應該過了審約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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