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政府又在自以為是的自作聰明--談銀行法修正案

說真的, 我恨不得這個法案在10年前就修正.
故事是這樣的...
幾年前我老婆他們家(當時還沒結婚)想說租金不如繳貸款, 所以想貸款買房子.
然後又想到說, 他女兒(我老婆)未來是要嫁人的, 所以就把房子登記在他寶貝兒子名下.
結果他寶貝兒子好吃懶做收入不穩定, 所以銀行就要求我老婆當保人(他家只有兩個小孩且我老婆工作較穩定).
幾年過去了, 他寶貝兒子還是好吃懶做, 目前閒閒在家整天看韓劇, 所以我老婆賺的錢大部分都去繳房貸啦, 想逃也逃不開.
新法是「銀行不得要求...」,樓主來個「借款人自願提供保證人以取得較優惠貸款條件」不就解決問題了?

窮則變、變則通!(代書及銀行承辦不及格呀)
一、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足額擔保:也就是說你的房子,銀行估,不值 1250萬,只有 1062.5萬,貸8成剛機 750萬。

貸款金額取決於擔保物的價值。

今天你的房子值1億,要貸個三五千萬又有什麼問題

所以,你的代書太差了,和銀行的關係不佳,你的房子買貴了

二、還款能力只能貸款的參考『之一』

三、取消連代保證人是好事

保證人,你有能力還,為什麼要保證人?房子值這個價,為什麼要保證人?

往往都是沒能力還,擔保物不值錢,要超額貸款,那就要找個保證人來分擔風險。

這個法修的很好

tsaigavin wrote:
台灣的房貸,是有規定...(恕刪)


銀行法該條是規定不能徵提連帶保證人
並沒有規定不能徵提一般保證人

但是現在主管機關金管會其實是連一般保證人也不希望銀行「主動」徵提(指自用住宅貸款)
假若是借款人「主動」提供保證人予銀行的話 金管會也無法說什麼吧
因此夫妻薪資所得想要合併計算的話 可循前條試著解套(將另一方列為一般保證人)


背包魔人 wrote:
11月初,懷著忐忑的...(恕刪)



他是在幫在等等850就買的到啦
PO文最怕是一些腦x,明明都做人身攻擊了~還說沒EQ 動不動就提告~~~你父母教的嗎??那我問候他們你有沒有意見呢~
正解! 所以到最後還是跟修法前一樣!

royhsu wrote:
假若是借款人「主動」提供保證人予銀行的話 金管會也無法說什麼吧
因此夫妻薪資所得想要合併計算的話 可循前條試著解套(將另一方列為一般保證人)

tsaigavin wrote:
正解! 所以到最後還是跟修法前一樣!


NO. 以前銀行規定房屋貸款都必須有連帶保證人。

tsaigavin wrote:
再說明一次,版主是擔...(恕刪)


保證人 有先訴抗辯權

有多少人懂得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 是要主張才有

不知道的人 沒有主張 就等於沒有

當催收機構是不會那麼好心告訴保證人 說你有先訴抗辯權喔

講難聽一點 催收人員嚇唬嚇唬

不恐嚇就偷笑了



整體的修法方向是正確

因為 比較整體的法益

修法後的法益 降低保證人的風險

其法益遠優於 版主覺的自身的不便

造成貸款成數的減少


第七百四十五條:(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kw9988 wrote:
NO. 以前銀行規定...(恕刪)


36樓講的是實務運作啦!

新法規定銀行「不能要求」貸款人提供保證人,那就把貸款條件緊縮一點就好了,需要的人會「自動」掏出保證人的。
royhsu wrote:
銀行法該條是規定不能徵提連帶保證人
並沒有規定不能徵提一般保證人

但是現在主管機關金管會其實是連一般保證人也不希望銀行「主動」徵提(指自用住宅貸款)
假若是借款人「主動」提供保證人予銀行的話 金管會也無法說什麼吧
因此夫妻薪資所得想要合併計算的話 可循前條試著解套(將另一方列為一般保證人)(恕刪)


這應該是正確的講法
如果這樣 那立法院的法律修正的確是沒有問題
版主覺得不對 ,應該是要求 金管會 檢討 放寬夫妻的限制極可
金管會只需檢討即可

或是銀行公會 檢討規則亦可
根本沒有法律的問題

所以版主炮法律條文是炮錯的

要炮也應該炮金管會或銀行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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