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真的, 我恨不得這個法案在10年前就修正.故事是這樣的...幾年前我老婆他們家(當時還沒結婚)想說租金不如繳貸款, 所以想貸款買房子.然後又想到說, 他女兒(我老婆)未來是要嫁人的, 所以就把房子登記在他寶貝兒子名下.結果他寶貝兒子好吃懶做收入不穩定, 所以銀行就要求我老婆當保人(他家只有兩個小孩且我老婆工作較穩定).幾年過去了, 他寶貝兒子還是好吃懶做, 目前閒閒在家整天看韓劇, 所以我老婆賺的錢大部分都去繳房貸啦, 想逃也逃不開.
一、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足額擔保:也就是說你的房子,銀行估,不值 1250萬,只有 1062.5萬,貸8成剛機 750萬。貸款金額取決於擔保物的價值。今天你的房子值1億,要貸個三五千萬又有什麼問題所以,你的代書太差了,和銀行的關係不佳,你的房子買貴了二、還款能力只能貸款的參考『之一』三、取消連代保證人是好事保證人,你有能力還,為什麼要保證人?房子值這個價,為什麼要保證人?往往都是沒能力還,擔保物不值錢,要超額貸款,那就要找個保證人來分擔風險。這個法修的很好
tsaigavin wrote:台灣的房貸,是有規定...(恕刪) 銀行法該條是規定不能徵提連帶保證人並沒有規定不能徵提一般保證人但是現在主管機關金管會其實是連一般保證人也不希望銀行「主動」徵提(指自用住宅貸款)假若是借款人「主動」提供保證人予銀行的話 金管會也無法說什麼吧因此夫妻薪資所得想要合併計算的話 可循前條試著解套(將另一方列為一般保證人)
tsaigavin wrote:再說明一次,版主是擔...(恕刪) 保證人 有先訴抗辯權有多少人懂得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 是要主張才有不知道的人 沒有主張 就等於沒有當催收機構是不會那麼好心告訴保證人 說你有先訴抗辯權喔講難聽一點 催收人員嚇唬嚇唬不恐嚇就偷笑了整體的修法方向是正確因為 比較整體的法益修法後的法益 降低保證人的風險其法益遠優於 版主覺的自身的不便造成貸款成數的減少第七百四十五條:(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royhsu wrote:銀行法該條是規定不能徵提連帶保證人並沒有規定不能徵提一般保證人但是現在主管機關金管會其實是連一般保證人也不希望銀行「主動」徵提(指自用住宅貸款)假若是借款人「主動」提供保證人予銀行的話 金管會也無法說什麼吧因此夫妻薪資所得想要合併計算的話 可循前條試著解套(將另一方列為一般保證人)(恕刪) 這應該是正確的講法如果這樣 那立法院的法律修正的確是沒有問題版主覺得不對 ,應該是要求 金管會 檢討 放寬夫妻的限制極可金管會只需檢討即可或是銀行公會 檢討規則亦可根本沒有法律的問題所以版主炮法律條文是炮錯的要炮也應該炮金管會或銀行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