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參考.
所得者應報稅,約定由他人負擔稅金可以嗎?
依法納稅是憲法上所規定國民應盡的義務,又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只要有所得,就應申報繳納稅金;而民法當中也對出租人做了規定,應由房東負擔租賃物之稅捐。因此若房東、房客雙方在租約中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支出,這樣的約定將因為違反法律的規定而無效。
但如果契約內約明所產生之稅金,由房客負擔,而不是約定房客禁止報稅,即便法律有規定就租賃物應繳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房客亦應依約負擔。但是這樣的規定並非屬法律上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可以由雙方合議來加以排除。因此這樣的約定,在經雙方同意並簽署後,即屬合法有效,雙方即應依照該約定之內容來履行。
【法令依據】
◎ 憲法第19條(納稅義務):「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
◎ 所得稅法第2 條第1 項(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 民法第427條(租賃物稅捐之負擔):「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 最高法院93 年台上字第1357 號判決:
「按契約自由係指當事人得依其意思合致,締結契約而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締結契約與否、與何人訂約,契約的內容及方式如何,均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故私法上契約之雙方當事人約定若干契約必要之點將來由政府機關決定,以作為其契約之內容,倘就此內容已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且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此項約定,依契約自由之原則,自非法所不許。」
◎ 最高法院65 年台上字第1119 號判例:
「民法第427 條所謂就租賃物應納之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並非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妨為相反之約定。」
waittfor wrote:
討論就是討論, 一定不能open end? 以前的教育落伍不代表我們要跟不上進步
...(恕刪)
依事實來論述, 最後印證原來的題目的正確性, 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 開題目的人, 本就該有這樣的認知, 更應該引導大家, 讓討論不要離題.
Sorry, 沒定論, 沒證據的事, 就是不可以去印證原來要討論的問題, 這是常識. 就像有爭論, 未驗證的 "證據", 根本不能入人於罪
"以前的教育落伍不代表我們要跟不上進步", 您又離題了, 這又是一個沒證據, 有爭論的議題, 您要不要另外找個地方去討論 ?
waittfor wrote:
跟你說明的很清楚了, 你提出來的判例只說明了"可以"這樣約定, 而不是"一定要這樣做"
也不是"一定要由誰負擔", 沒有人否定判例, 我否定的是你延伸的解釋, OK?
...(恕刪)
我還是根據您的題目回答的, 說明實務就是這樣做. 您拿出來的契約, 我也看了, 就符合這個判例, 我沒有延伸解釋啊 !. 判例就寫得很清楚, 依契約訂誰負擔就誰負擔, 沒疑義就行了. 如您有本事可以跟房東訂出 "由甲方(房東)負擔", 給您拍拍手, 豎起大拇指, "大大您真行, 在下甘拜下風".
waittfor wrote:
至於不公平, 有偏向的契約, 難道是我自己說的而已嗎? 現實生活與網路上早就被討論過
很多次, 要租客多注意自己在不公平制式契約中損失的權益了, 我從來沒有否認過雙方
合意的適法性(即便合意不報稅本身就是一個違法的行為), 既然是合意, 就代表沒有絕對,
所以不會"只能同意"幫房東負擔, 除非他佔有了房客所有的選擇, 也就是回到市場決定;
過去房屋太少無殼蝸牛連租屋選擇都不夠多且沒有實價登錄的年代, 可能才真的不得不吞下
這不合理的結果, 這幾十年來的租屋可選擇性增加非常多交通也相對方便許多, 就看市場
拔河的結果而已, 不然怎麼惠房價漲這麼多, 房租卻一直沒什麼起色呢? 我知道房東的
報酬率跟以前吃死房客的優勢不斷的變差, 也算某種程度的受害, 但請不要把以前不合理
不公平的狀況當常態
...(恕刪)
For 契約公不公平, 既然知道有很多討論, 有定論嗎 ? 如果沒有, 就不能用於證明您原題目所提的觀點. 硬牽扯上來, 只會讓人感覺您在顧左右而言他.
市場交易就是市場交易, 買賣就是各自理性的選擇, 不必引申去印證這約公不公平, 不會有定論. 而且, 影響交易與否的因素太多, 只有當事人心裏明白, 而您不是當事人, 目前看不出同理心. 更何況, 時機壞壞, 能省一毛是一毛, 你還會覺得房客還會很有意願照你說的去談 ?
您要談您心目中理想公平的契約, 就寫一個出來嘛, 不會很難的 ! 另開個提目, 讓人看看您的 "高瞻遠矚". 期待中...
waittfor wrote:
如果你能拿出實務上, 法院判例"不論如何 租客一定要負擔房東的額外稅金", 那我真的就會改變
想法, 不然你的延伸推論反而可能誤導租客放棄權益(誤以為一定得幫房東負擔)而同意不公平的
契約, 才是直接的吃大虧, 我只是提醒租客"可以不同意"對自己不公平契約的權益, 何來吃虧?...(恕刪)
請不要引伸出 "不論如何 租客一定要負擔房東的額外稅金", 這種話, 我不是白癡. 請回到第 8 樓. 我寫的
"房東與房客, 在原生法律的基礎下, 誰該負擔稅金?"
答案是: 依契約訂誰負擔就誰負擔, 兩造依契約約履行. 未明定的當然就房東負擔.
請問我有哪一樓寫的東西可以引伸出, "不論如何 租客一定要負擔房東的額外稅金" 這一句話 ?
您第一樓就說: "個人以為, 就算雙方合議要轉嫁租稅, 也只能轉嫁營業稅5%,..簽下"由房客負擔所產生之稅"而被求償, 也應依原生稅法爭取自己權益, 甚至 是一開始就拒絕負擔租稅, 或只負擔營業稅5%, 有這種問題者又沒錢就去找法扶吧..."
我為文就是告訴你, 您弄錯了. 不了解實務與法律面, 房客將得不到任何實質的好處, 只有損失.
您寫來寫去, 就只有是說 "不公平", "不公平", "不公平" .... 然後呢 ? 這又與題目無關 ?
您想要為您心目中 "弱勢" 的房客 "請命", 請多搞清楚法條, 判例, 實務. 否則寫出來的觀點, 只是自己喊爽而已, 結果來真正的房客都做不到, 也不 buy-in.
waittfor wrote:
已經使用"房客需負擔房東額外稅金"這種契約的房東當下不會怎樣啊....
只不過當國稅局要找錢時, 有可能查你而已, 沒什麼大不了的....
哦, 據說逃漏稅被抓到之後的勾稽, 是連續五年或七年吧?! 其實以現在電腦化的資料來說,
要一輩子查應該也不是大問題, 房產多的房東怕的應該是所有的房租被課徵三 四十%以上的
所得稅吧...
...(恕刪)
已經都把財政部財稅入口網站都列給您了. 稅法上說會怎樣寫的都很清楚. 去看一下好不好 ?
實務上我們都見過 case 了, 電腦不是萬能, 電腦沒資料怎麼查一輩子 ? 房客沒報資料如何進電腦 ? 怎麼您真是...唉 ! 都快不知道怎麼教了.
waittfor wrote:
若真的採取一抓到就一輩子查, 成本不見得不划算, 多徵收到的稅金再配合上全世界印鈔救市,
若能導引資金直接流入社會福利, 讓廣大的民眾第一順位享受到通膨的好處, 算是好事, 所以
不見得不會繼續執行, 政府應該多參考歐美這種偷吃步來保護國家, 而且這樣長久下去, 搞不好
還能穩定房市價格, 房東也得利不是? 之前某些房東也提過了, 租金補貼, 是補貼房東的(雖然我
不認同, 不過對小資房東的確可能是如此) ......(恕刪)
這麼偉大的構想, 您要不要找立法委員 ?
哪有那麼麻煩, 告訴你怎麼做, 很簡單, 政府規定第三方(如仲介) 或房客必須申報, 這樣財稅單位才拿的到資料. 瞭了嗎 ? 就這樣而已. 有實務才知道要如何做, 沒實務就只能空談甚麼 "抓", "抓", 抓癢嗎 ?.
F20-ALEXWU wrote:
判決好像已經有事例
麻煩請爬文, 你貼的東西omniyeh已經貼出來過了,
對此判例的異議是: 此判例只說明了"可以雙方同意"由任何一方負擔, 並無明確判定該由誰負擔,
且亦無說明在未明定稅負內容下, 理所當然的包含何種稅
omniyeh wrote:
依事實來論述, 最後印證原來的題目的正確性, 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 開題目的人, 本就該有這樣的認知, 更應該引導大家, 讓討論不要離題.
Sorry, 沒定論, 沒證據的事, 就是不可以去印證原來要討論的問題, 這是常識. 就像有爭論, 未驗證的 "證據", 根本不能入人於罪
大人, 公堂之上, 假設一下某種事實而討論後續的狀況, 不犯法吧?! 開樓的我都沒有要求這麼嚴格了,
反倒是你來幫我要求了, 真是感謝感謝, 而且, 我只是點出某人回文所謂的"行得正"很難定義,
A說要照法律, B說要照他經驗上的道德, C說要照現實的慣例, 你說要照什麼? 而所有人都會同意嗎?
所以這本來就會是一個難以定義的open end問題, 我認為他是個發散的假設, 你要我怎麼收斂問題?
你抓著"我點出來的這個問題而質疑", 才是所謂的離題, OK?
至於要入人於罪, 看來才是想自命為法官, 我即便親眼看見殺人案, 也不能是我入人於罪, 我只能當證人,
陳述我看到的, 以及我能提供的相關事証, 不過如果照你"沒定論, 就是不可以去印證原來要討論的問題"
這個邏輯, 我看還是別去做法官, 跟著原有的判例, 而沒有自己思考的空間, 恐怕也只是恐龍法官一個,
如果只靠判例就能判案, 那蒐集足夠多的判例就好了, 要法官幹麻?
omniyeh wrote:
"以前的教育落伍不代表我們要跟不上進步", 您又離題了, 這又是一個沒證據, 有爭論的議題, 您要不要另外找個地方去討論 ?
證據就是你不能讓人點出, 或者討論open end的問題啊, 這不就是台灣填鴨教育缺點之一,
不過並不打算跟你討論這個, 因為看來你身受其害
omniyeh wrote:
如您有本事可以跟房東訂出 "由甲方(房東)負擔", 給您拍拍手, 豎起大拇指, "大大您真行, 在下甘拜下風".
根本不用我去訂, 之前的討論串中, 就有幾個房東跳出來, 說原本他們就是自己負擔稅金的,
也許你自己沒爬文, 自己去找吧...事實上是存在的, 只是你自以為不存在而已, cazando當初
也祇能裝死視而不見, 不敢面對自己跟那些房東的不同, 還笑別人笨蛋, 得了便宜又賣乖....
這種契約的存在不是我行, 只是人家這些房東更願意負擔社會責任而已....
omniyeh wrote:
請問我有哪一樓寫的東西可以引伸出, "不論如何 租客一定要負擔房東的額外稅金" 這一句話 ?
omniyeh wrote:
"又若合議轉嫁稅金卻未明定細節, 應不包含所得稅吧!?"
答案是: 包括.
或許我應該說得更明白, 是"若合議轉嫁稅金卻未明定細節, 不論如何 租客一定要負擔房東的額外稅金"
因為你舉出來的判例並沒有明定"誰"該負擔稅金, 只說明了"可以經由雙方同意來決定誰負擔稅金",
卻被你拿來泛用指稱"若合議轉嫁稅金卻未明定細節, 應包含所得稅", 我否定的是這個, 請弄清楚....
房東跳出來說的實務面與你片面延伸解釋的法律面, 都無法支持你的論點, 你提出來的祇是實務上
可以存在的事實, 跟我提出來可以存在的事實有什麼不同? 所以我才說房客應該真的去弄清楚自己
的權益範圍, 並做出有利於自己的選擇, 我沒那麼偉大為誰請命, 但至少能提出我認為不合理的部份,
提出自己的意見, 房東們不用擔心房客學這麼快, 尤其台灣人很容易妥協, 很容易被資方欺負的....
omniyeh wrote:
房客沒報資料如何進電腦 ? 怎麼您真是...唉 ! 都快不知道怎麼教了.
那是您太健忘, 當然是被拿去報稅或被檢舉, 不然如何會被勾稽? 屋主跟房地產的資料早就在
國稅局資料裡, 你可能不知道國稅局幾年前就開始建置這個系統了, 每年抽查個幾%, 抓到就
連續查幾年(幾年真的忘了), 國家這麼沒錢的年代, 我相信只會越來越嚴格而已, 不然有錢人
跟房東幹嘛要怕實價登錄, 甚至是未來的實價課稅? 因為抓到真的有點嚴重....
omniyeh wrote:
政府規定第三方(如仲介) 或房客必須申報,
你很愛"教"別人嘛....那去當老師好了....大家都知道現在就已經存在(仲介現在已經需要實價
登錄了)的東西, 幹麻還要拿出來獻寶? 國稅局抓的方式, 不會只有這種而已, 就看你夠不夠大咖,
或者國稅局缺不缺業績 又或者國家是不是更缺錢了而已...身邊有人被抓過了, 想一想難以解釋,
也只能認栽, 如果你有辦法不在舉證部分敗給國稅局, 就算你厲害....
waittfor wrote:
大人, 公堂之上, 假設一下某種事實而討論後續的狀況, 不犯法吧?! 開樓的我都沒有要求這麼嚴格了,
反倒是你來幫我要求了, 真是感謝感謝, 而且, 我只是點出某人回文所謂的"行得正"很難定義,
A說要照法律, B說要照他經驗上的道德, C說要照現實的慣例, 你說要照什麼? 而所有人都會同意嗎?
所以這本來就會是一個難以定義的open end問題, 我認為他是個發散的假設, 你要我怎麼收斂問題?
你抓著"我點出來的這個問題而質疑", 才是所謂的離題, OK?...(恕刪)
吃飽沒事幹, 一條一條回.
>> "大人, 公堂之上, 假設一下某種事實而討論後續的狀況, 不犯法吧?! "
Sorry, 類周星馳的戲話就免了吧. 那是娛樂, 不是實務.
>> "開樓的我都沒有要求這麼嚴格了, 反倒是你來幫我要求了, 真是感謝感謝, 而且, 我只是點出某人回文所謂的"行得正"很難定義,"
不好意思, 我只有說您回我的文不要離題, 至您與其網友的回文離不離題, 我沒興趣.
>> A說要照法律, B說要照他經驗上的道德, C說要照現實的慣例, 你說要照什麼? 而所有人都會同意嗎?
嘿嘿! 我選 A, 我說照法律, 您開的題目寫了原生法律詞語, 我也列了法條, 判例, 稅法, 最後以實務驗證.
不同意的人如果只是無關的第三人, 那只是閒的瞎起鬨, 講一些發誓要別人去死的方法, 真偽請自己判斷.
不同意的人如果是當事人, 請上法院依法解決.
>> 如果只靠判例就能判案, 那蒐集足夠多的判例就好了, 要法官幹麻?
是的, 研讀法律的人都知道, 實務就是要多讀判例, 不讀判例, 別說法官, 連律師都當不成.
>> 所以這本來就會是一個難以定義的open end問題, 我認為他是個發散的假設, 你要我怎麼收斂問題?
依法律這已是定義好的問題, 不是甚麼 open issue. 您要發散到道德 issue 去, 去與別的網友互罵, 我沒意見, 也都沒插嘴. 我主要只回應那些 "從法律到實務不是你講的那樣" 那部份.
>> 證據就是你不能讓人點出, 或者討論open end的問題啊, 這不就是台灣填鴨教育缺點之一, 不過並不打算跟你討論這個, 因為看來你身受其害
離題的言論不是什麼 Open ended 自由發言, 不要離題亂扯甚麼填不填鴨, 雞同鴨講才恐怖. 在公司會議裏面, 身受其害就是被一些菜鳥自由發言. 討論 A 題目, 他說 B 去了, 而且還是用沒定論, 沒證據的 B 去論證 A, 一聽就知道不是資料沒仔細研讀, 就是腦袋不清. 最後老闆發火轟菜鳥下台.
waittfor wrote:
或許我應該說得更明白, 是"若合議轉嫁稅金卻未明定細節, 不論如何 租客一定要負擔房東的額外稅金"
因為你舉出來的判例並沒有明定"誰"該負擔稅金, 只說明了"可以經由雙方同意來決定誰負擔稅金",...(恕刪)
您沒說明白, 就怪不得人. 您講得非常 "有道理". 但話說回來, "若合議轉嫁稅金卻未明定細節,...", 這個未明定細節, 竟然是沒明定 "誰" 要負擔稅金 ? 嘿 ! 實務上我只見過不提稅金的契約(預設就是房東負擔), 還真沒見過, 寫了稅金條款, 竟然不寫 "誰" 該負擔.
大大有看過這種 "白癡房東" 寫這種契約, 麻煩貼上來博大家一笑.
waittfor wrote:
卻被你拿來泛用指稱"若合議轉嫁稅金卻未明定細節, 應包含所得稅", 我否定的是這個, 請弄清楚....
房東跳出來說的實務面與你片面延伸解釋的法律面, 都無法支持你的論點, 你提出來的祇是實務上
可以存在的事實, 跟我提出來可以存在的事實有什麼不同? 所以我才說房客應該真的去弄清楚自己
的權益範圍, 並做出有利於自己的選擇, 我沒那麼偉大為誰請命, 但至少能提出我認為不合理的部份,
提出自己的意見, 房東們不用擔心房客學這麼快, 尤其台灣人很容易妥協, 很容易被資方欺負的....
"因乙方...., 而使甲方所增加的稅金負擔, 概由乙方支付, ...". 房東可能會增加的稅負, 有四項
1. 綜所稅. 2. 地價稅 3. 房屋稅 4. 土地增值稅優惠. 這些在財政部國稅, 地方稅都查的到
我說的你認為不對. 那好吧, 您現在就爽爽快快說好了, 您認為到底是哪一項 ? 不要口口聲聲否定人家說的, 問您認為是哪一個又說不出個所以然來.
請注意, 沒有您在 1 樓說的, 營業稅. 兼職房東只是自然人, 弄不出營業稅.
>> "所以我才說房客應該真的去弄清楚自己的權益範圍, 並做出有利於自己的選擇"
到底什麼權益嘛, 好虛啊 ! 不具體清楚是哪個怎麼爭取.
>> "尤其台灣人很容易妥協, 很容易被資方欺負的...."
又扯遠了, 不過租個房子, 又是誰欺負誰了. 您怎麼滿腦袋都這些
waittfor wrote:
那是您太健忘, 當然是被拿去報稅或被檢舉, 不然如何會被勾稽? 屋主跟房地產的資料早就在
國稅局資料裡, 你可能不知道國稅局幾年前就開始建置這個系統了, 每年抽查個幾%, 抓到就
連續查幾年(幾年真的忘了), 國家這麼沒錢的年代, 我相信只會越來越嚴格而已, 不然有錢人
跟房東幹嘛要怕實價登錄, 甚至是未來的實價課稅? 因為抓到真的有點嚴重.......(恕刪)
不用再提 "檢舉", 為文已論述, 房客就是 "申報". 硬要說用 "檢舉" 的, 請把實例貼出來以饗大眾.
房客申報後, 不用查, 補稅單馬上就出來了, 然後房東補稅, 沒有什麼查不查的.
房地產資料本來就在地政事務所電腦內, 地方政府據以抽地價稅與房屋稅, 但這與屋主有沒租金收入有何關聯 ? 憑甚麼人家有屋就說人家有租金. 國稅局只要有房客申報資料就可徵稅, 根本不需要房地產資料.
>> "每年抽查個幾%, 抓到就 連續查幾年(幾年真的忘了)"
查甚麼 ? 租金嗎 ? 查幾年 ? 就隨您說幾年就幾年好了, 我也沒意見. 問題是, 有見過房客可以一次申報過去好幾年的租金抵扣嗎 ? 可以, 我就同意您說的.
>> "國家這麼沒錢的年代, 我相信只會越來越嚴格而已, 不然有錢人跟房東幹嘛要怕實價登錄, 甚至是未來的實價課稅? 因為抓到真的有點嚴重......."
愈扯愈遠了, 房地產實價課稅只與房地產買賣有關, 根租屋租金徵稅一點關係都沒有. 房地產買賣要過戶, 有資料可循. 私下租屋除了房東或房客主動申報之外, 無任何資料入國稅局檔案, 怎麼查 ? 不要隨便說反正一定可查, 你不知道云云. 講不出個合理資料流程, 那有說跟沒說沒兩樣, 如何使人相信.
waittfor wrote:
你很愛"教"別人嘛....那去當老師好了....大家都知道現在就已經存在(仲介現在已經需要實價
登錄了)的東西, 幹麻還要拿出來獻寶? 國稅局抓的方式, 不會只有這種而已, 就看你夠不夠大咖,
或者國稅局缺不缺業績 又或者國家是不是更缺錢了而已...身邊有人被抓過了, 想一想難以解釋,
也只能認栽, 如果你有辦法不在舉證部分敗給國稅局, 就算你厲害....(恕刪)
謝謝 ! 在下不才, 也教過幾年書. 自認沒誤人子弟, 也沒用過沒根據, 沒證據, 沒定論的理論誤導別人.
綜所稅這種東西, 只要國稅局的電腦有資料, 申報時有漏報, 馬上就印出來了, 哪有甚麼大咖不大咖就抓不抓的. 每年報稅的時候, 用自然人憑證上網申報, 所有的所得包括股利所得全部一覽無遺, 如果沒有列的, 就是電腦內沒有. 要查去哪裡查 ? 只有房客申報, 電腦才會有, 才能叫房東補稅. 房東補完稅之後就依約上法院. 目前所有流程就是這樣.
如果國稅局電腦有資料, 平時不主動叫房東補稅, 要等到有人檢舉後或抽查 %, 再查人家個祖宗八代, 您不覺得這是超級大笑話或是超級笨電腦嗎 ?
>> "大家都知道現在就已經存在(仲介現在已經需要實價登錄了)的東西, 幹麻還要拿出來獻寶? 國稅局抓的方式, 不會只有這種而已"
租金所得, 除了房客申報外有資料外, 其他國稅局還有哪一種步數抓的出 ? 請明示具體流程, 讓大家學習一下. 請不要說不出所以然, 又說一定有.
>> "如果你有辦法不在舉證部分敗給國稅局, 就算你厲害"
我的房客不申報, 我就不會敗給國稅局, 這不需要厲害.
如果有人硬是一定要認為, 國稅局電腦神通廣大, 資料就是有, 平常不查, 有人 "檢舉" 或抽查, 一撈就有, 那我也沒辦法了, 隨他去怎樣想. 一個國家稅捐稽徵如果可以怠惰到這地步, 徵不到稅是活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