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meheven wrote:我有說「立刻」耍賴嗎?我明明就寫,先跟房東談判一下。房東不肯談,我們再來耍賴。再說,我文中的「耍賴」有違法嗎?會坐牢嗎?都不會!我只是「完全照法律走」而已。 是是是,好厲害,完全照法律走,出國比賽。房東就該死讓你耍賴就是了,說要收回自住不就好了,住幾個月就賣,怕你耍賴?
Edsion wrote:.不定期契約跟租約超過5年沒有公証的契約是不受"買賣不破租賃"保障的.民425: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恕刪)
humdrum915 wrote:真是自私的想法!你又...(恕刪) 我以看到的文字而發言,而不是像你事後來補充,你說的全是"搞不好可能",而且動不動說人家會死,誰自私?別人說你家可能如何的話,你做何感想?
JINDERLANDOFFICE wrote: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恕刪) 光看這一條就夠了,宣稱要「收回自住」這對屋主來說有很困難嗎?難不成收回後警察每天來查勤?1、儘可能與屋主協商一個雙方可以接受的期限。2、主動加租金並且要簽合約以保障租期。3、找下一個租賃地點,雖然麻煩點,在上述二點都不可行的情況下,這是比較好的方式。
swabber wrote:重點不是法律或是租約其實重點是做人的道理好聚好散吧房東有房東的難處房客有房客的難處大家協調一下看是給多久時間搬家這樣不是更好嗎? 從房東來看:多年來,房客按時繳租,不惹麻煩,所以房東才會繼續租給房客,後來也是基於幾年下來的感覺,可以便宜行事,不需立約,相信房客不是無賴.從房客來看:屋況或許不佳,但不可否認的是房客本身也覺得租金與屋況成正比,房東也不給麻煩,也才會持續租住多年.房東與房客能維持租賃多年,如果屋況很糟,房東很爛,房客幾年前租約到期就隨時可搬走,不是嗎? 沒有誰欠誰的問題房子是房東的,他要收回來. 難道不應該是雙方協調一個時間,房客另外找地方住嗎?為何會有扯進 "法律" 的念頭,想依法 "耍賴", 依法 "不搬"的想法.出社會做人,如果天天要背一本六法全書出門,開口閉口 "依法...",不辛苦嗎?試問, 真要事事依法, 有幾個人有這樣的時間或是知識敢說自己有能力與信心上法庭靠自己說服法官,擊退對方的律師? 如果要聘律師,有幾個人能說自己的手頭真的很鬆,凡事就花錢請律師 "依法處理", "依法維權"? 如果對方不是 "依法處理"的善男信女呢?真的, 在社會處世,依道理行事最重要,雙方協商出一個時間,把房子還給房東,才是上策.硬是 "依法不搬,依法耍賴",這樣真的會住得很安穩與放心嗎 ?
Adialai wrote:我去年生了一個女兒,剛滿週歲,很幸運的在同一個社區找的了一個相當有耐心優良的保母 給樓主一個建議,就是買下來,你下一個問題就是小孩就學的問題。將生活中的變數固定,你才有心力去賺錢。錢再賺就有了,生活裏有些事情是不能重來的。房東要房客搬家就是一句話的問題,最差就是賠點錢,還管你什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