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關於買賣合約條款 請幫我看看

沒有人說你不能把買賣合約帶回家看
沒有審閱期的意思是說,假設買賣雙方在第一天看到合約的狀況下就簽約
之後不能用沒有審閱期的理由主張合約無效

而且買賣一間房子出現的合約也不只一種
用付錢給誰看合約種類吧
委賣合約---付錢叫仲介公司賣房子--企業經營者
買賣議價委託書---付錢叫仲介公司去談價錢--企業經營者
履保合約--付錢較銀行保障交易安全--企業經營者
貸款合約--付開辦費跟利息較銀行借錢給你--企業經營者
買賣合約--付錢給屋主買他的房子--一般人
上面四個都是企業經營者訂出的定型化契約,所以有審閱期
但兩邊都是個人交易的話就沒有審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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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買賣過房子的都知道
說明買賣合約內容跟告知雙方權利義務的都是代書
因為每一家代書事務所都有自己的合約版本

更何況有時候買賣雙方要求用自己的代書
仲介怎麼可能先看過買賣合約
你還真有臉在這繼續硬凹,我請你去找出任何一條法條來佐證你說中古屋買賣交易,屋主需給買方五天審閱期,你找了嗎? 是不敢找還是找不到? 有審閱期的東西就有審閱期,你不說他也會有,沒有的你說一萬遍,它也沒有,請問你到底是不是活在台灣?

要跟我談仲介之前,請你搞清楚中古屋交易什麼東西有審閱期,委託約有審閱期、要約書/斡旋單有審閱期,就唯獨中古屋買賣契約沒有審閱期,麻煩請你去查<民法>、<刑法>、<消保法>、<公平交易法>,或請你自己去問律師,中古屋買賣交易是否有審閱期。請不要用你那3歲小孩的思想去看世界,會被人笑的。

還有,怕你可能搞錯了,來提醒你一下,建商或代銷在賣的成屋,法律有明文規定有5天的審閱期,我已經點你了,在繼續硬凹那就是你的無知了
請房仲先搞清楚審閱期跟審閱權的定義再來說吧!
買賣雙方自己找來的代書跟用其它版本的買賣契約書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簽託東簽托西也不會改變房仲把沒有審閱期硬坳成沒有審閱權!
另外一般審閱期都是先看再簽,不是房仲認為的先簽再看,事實上我也知道許多房仲都是要委託方先簽了再看!
然後出問題了就又變成這是買方自己的責任,誰叫要聽房仲的話先簽了再看!
房仲當然也否認有說過這種話!

得分後衛 wrote:
說明買賣合約內容跟告知雙方權利義務的都是代書...(恕刪)


有委託房仲買賣過房子的都知道,委託書上受託人有義務協助委託人簽屬買賣契約書!
建議樓主可以要求將關於凶宅的條文做變更,如果不是凶宅,我相信屋主也不會為難的.

那位小春先生,法律常識不足可以去台北市各區公所都有免費的法律諮詢詢問,會有執業律師告訴你審閱期的由來與適用範圍,但不要自己搞不清楚還散撥錯誤訊息,糾紛多應該就是有人傻傻聽信這種不負責任的資訊.

很肯定的告訴你我不是仲介,但仲介也沒甚麼不好,最差勁的也不過就是跟死不認錯硬凹硬掰的人一樣.

我記得你本身不就是仲介嗎?還是曾經是仲介!如果是,那就不意外糾紛會多囉.
能夠把審閱期跟簽合約後的反悔期搞在一起也很不容易喔!
房仲有你這種粉絲當然都是對的,去膜拜吧!
簽完合約後再來審閱,大概也只有房仲搞的出來,很多糾紛的確是這樣來的!
那我想請問你簽合約前要不要看合約呢?還是法律沒有規定就不用呢?房仲領買賣雙方的錢,有沒有義務協助買賣雙方簽屬買賣契約書呢?
您方便回答我嗎?
我的印象中是賣房子屋主就有義務讓房仲看房,不讓人看房會被房仲提告違約喔!
法律也沒規定賣房子就是要給人看房子阿!


陳小春2525 wrote:
能夠把審閱期跟簽合約...(恕刪)


請你搞清楚什麼叫"審"、"閱"、"期",後在來發言吧,你已經不是無知而已了,都已經有人點你了你還要繼續硬凹下去真是無藥可救

最後你在說你自己嗎? 賣房子不讓人家看,然後被告,不就在說你自己嗎? 自己老愛做一些旁門左道被告就算了還要上來害人學你一起被告? 反正你也會上法庭,屆時問問法官什麼叫審閱期吧,中古屋買賣交易是否有審閱期
樓主看到這應該知道誰說的才是合法的了...

雖無審閱期相關規定..不過建議是要求把合約帶回家看幾天...

一旦匆匆簽約~就只能照合約來~

只要你表現誠意..賣家多會寬現幾天..

但你也有風險就是簽約前殺出一組買家把你中意的房子給搶了!

如果是個好物件..審閱多久自己要斟酌一下...猶豫太久有時就失去機會了...

龍癡癡地著望著魔羯半响,手上抱得更緊,低聲道:「妳的臉紅得真好看……。」
dzerowind wrote:
請你搞清楚什麼叫"審...(恕刪)


委託銷售書第一條的規定是甚麼你看清楚吧,簽了那麼多的合約還在說審閱期是簽完約後再行使!
房仲顛倒的手法實在厲害!
樓主你有看到這些房仲的留言了吧,簽了就是你要負責了,但是誰跟你說沒有審閱期要馬上簽約的就找他負責吧!
不過你也看到房仲是一定會提告的啦!
中古屋銷售沒有審閱期??那賣方委託房仲銷售契約書怎麼第一條是審閱期?那房仲知道簽合約第一重要的就是就先審閱,那怎麼簽買賣契約書時怎沒跟買方說清楚呢?況且房仲自己也說買賣契約書沒有審閱期限的耶!還是房仲說的沒有審閱期指的就是不能把合約帶回家看?

樓主看到現在結論是甚麼你應知道了吧?
房仲講甚麼你就必須做甚麼,有意見就是會被告!
房仲辯你不過時最後一招就是提告,因為抓你怕上法院也沒時間上法院的心態,逼你馬上完成走完程序他們才可以領錢,不過看你同意讓屋主動用頭期款,房仲應該也領到佣金了,應該不會告你,要告的話也一定叫屋主去告!

第一次聽到有人說簽合約要看合約是旁門左道,"審"、"閱"、"期"三個字明白清楚,不懂的話去查說文解字吧,看清楚指的是簽完約後還是簽約前的!

買房子不給看房子是房仲說的,可不是我說的,提告的是房仲也不是我,而且我被告的原因是聽房仲轉達的話被告。我舉例子說的是房仲自己也知道買房要先看房,簽約要先看合約,但你卻要硬扯說我在旁門左道,那我也懶的回你了,辯不過就硬扯,跟另一位房仲一模一樣!

故意曲解法律的意思跟閃掉房仲是受託人的責任,心態可議!
lilice wrote:
樓主看到這應該知道誰...(恕刪)


你很清楚審閱是簽約前的事,簽約要先審閱,沒有審閱期指的是沒有審閱期限阿!
誰對誰錯呢?
當然簽完約後房仲是一定會說有盡責解釋清楚了,樓主想要重新簽約就去給房仲錄音吧!
沒證據的話上法院是一定輸啦,因為已經簽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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