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可以寄存証信函,直接要你把土地賣給他,還要付服務費嗎?

住在台北的台中人 wrote:
唉 34-1條的法院...(恕刪)


請問大大若您是劇中虛構的丙,您是等著被河蟹還是有妙招對抗
一串肉粽?若您是劇中虛構的乙,您是會向1000萬的錢看齊還是
與丙吃飯時說服丙共同談出1價碼給予小丁?

以下劇名暫時命名為田僑世家,情節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甲乙丙分別共有一塊1000坪的地,甲持分499坪,
乙丙為親戚關係,乙持分2坪,丙持分499坪,丙為30K的
上班族,在外租屋.小丁已整合此地隔壁相鄰2000坪的地,
待完成拼圖後,預計以70萬搭合建分屋的條件轉賣給丁丁.
此地周遭市場行情均價為50萬,日前小丁與甲達成
協議價碼為60萬售出,再與乙達成協議價碼為500萬
售出.今日丙收到甲乙屬名的存證信函,告知
所有權全部將依土34-1以10萬價金售予小丁,其擁有
優購權.


















此劇結局為某海域發現了一男性浮屍,
畫面帶到甲家中保險櫃中,裝滿了一疊疊千元大鈔,最後定格在乙身
上所穿的T恤上,有我是丁丁們這五個字.End
Trillionaire2020
[鬱卒][鬱卒][鬱卒][鬱卒][鬱卒]

Icome2getU wrote:
請問大大若您是劇中虛...(恕刪)


老實說 有49.9%這樣的持分

實際上到法院去訴訟還不曉得是誰會輸

前面有幾樓已經說過了

先用存證信函去表達異議

然後再起土地訴訟分割之訴

如果土地時價50萬 拿10萬逼人家 我是很好奇

法院敢橫材入灶去硬判 賣主可以提存而土地就這樣沒了

沒有法院的"判決確定文" 地政事務所敢給過戶

建管處敢給建照 通通都是天方夜譚

別以為在法院門口抬棺抗議 法官無感

法官在這種案子 其實都是扮演和事佬


其實我們家有2個訴訟

第一次是合意分割 其實跟樓主的狀況很像

也是有建商要來收購 是透過"代書"做仲介來處理

法官只是順水人情 合意分割後 通通以單一價格賣給建商

2%還算少 我們也都付了4%仲介費 反正也沒多大 才16坪

外公留下來的的共有地 就換成現金留在身邊使用

那時就是我們兩小塊(才2%)的小地主因為被畫成袋地了

法官還來調解 說不可以這樣作 法院需考量少數人權益

否則法官就會按裁量權來處理(先是拖 拖不下去就法官自己劃了)

那些多數本來還在說2/3多數要河蟹我們2% 當然漏氣了 不敢拚了

我們小持分地還是劃到臨路旁 雖然只有土地3米寬但因為臨路了

建商也就一視同仁買 沒有大小眼 我們也沒堅持甚麼就賣了

那個時候還沒有文林苑的事情 但是法院其實就很為難了


把我的例子說出來 就是希望不要用不合理的方式去硬逼共同持有人同意

很多事可以談的 也是希望共同持有人不要硬堅持要多少價錢 合理就好

有些土地持分共有人也是嘴臉很難看 反正就是要吃建商或是其他共有人

法院訴訟其實沒甚麼可怕的 法官都還算是客氣的 上次我還被美女法官煞到

1審律師 幾位親戚共花了5萬塊 連5萬都拿不出來的人 應該不多吧

2個案子都沒有離開地院就定讞 又是幾戶一起委託 每戶頂多花1-2萬塊

律師其實只是幫忙準備程序 要贏就自己要想一些說服人的說法與方案

像我在另一個案子就是農地 但因為原告要求開8米路去通各家的地

自己要佔臨15米路的主要區域 要我們其他共有人要攤8米路地的持分

這就被我拿來攻擊 說炒地皮才需要開大路 農地農用 開3米路就夠了

還要砍樹破壞水土保持等等 後來在判決書裡發現了我的陳述都被採用

而對方只是一再強調對方的方案最公平而沒有人出來說 原告還不來參加辯論


34-1條的訴訟走來 若搞到三審去 很容易隨隨便便就拖了好幾年

那時那塊土地又有這個價值嗎? 但訴訟是被欺負的人所能夠拿來反抗的武器

老實說 實際的狀況就是 "公平" 想買的人要有公平心 同理心

可以賣的人也是一樣 若合適就賣了吧 難不成有長輩來託夢說不准賣

我非法律出身 哈哈 要考我 我是都不會的
從以前到現在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來處分土地的案件應該不在少數
我想很多地政事務所就直接收件,辦理登記過戶。
就已經辦理土地過戶,土地已經藉由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處分掉了
土地所有權人也已經換成新的所有權人
不服的人要告什麼?撤銷地政事務所的登記?
縱使土地被賤賣,但是也不是無償,頂多只能告損害賠償,還得要自己舉例哪裡有損失。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已經排除共有物分割在處分範圍之內了。
所以也不需要經過法院就可以直接處分整筆土地,
這也跟文林苑的案例不同,況且文林苑的案例,已經都走完司法程序,台北市政府只是依法拆除王家。
現在王家又提行政訴訟 還是敗訴。
就法院來看,法院不是只會保護少數人的權益而已,而是必須要保護兩方面的權益,
甚至有時候多數人的權益還是會贏過少數人的權益。
只是法院在衡量雙方的權力平衡時,對多數人來看似乎法院只保護少數人,其實不盡然這樣。

所有私人的權益都不是可以無限上綱,也不是無窮止境的範圍
每個人的權益都存在有某種程度的公益性質,也就是說 每個人行使權益的時候
都必須要考慮到他人、公共的利益,
如果因為為了伸張自己的權益,還損害其他人、大眾的權益,這就是權利的濫用。






他通知你行使優先購買權寄存證信函怎麼沒有註明多少錢要買賣,通常這是要註明的,不是嗎?

重點是你有委託他嗎,為什麼要給仲介費?
請問版上各位新進,

小弟最近也收到相關信函,
我看完信件內容,覺得像是我們附近空地有建商在蓋屋,建商需要購買部分共有地權,
而用一些人頭帳戶買地,我看附件收件人高達164位(目前持有人數),買受人也高達18位~
內容寫說有異議須於10日內提出申訴,
金額寫說每平方公尺5400元,請問這金額,我們拿的到嗎?
建商所需購買的土地,是我們周遭的共有道路,應該不會是我們現在自己在住的房屋吧

麻煩版上先進解惑

STK510 wrote:
請問版上各位新進,小...(恕刪)


甚麼信函? 法院來的嗎? 還是只是某些人或是公司的公文通知

先了解狀況 查看地號與相關位置跟對你們家的影響

是否為進出道路或是有日照權或是目前的大大有使用空地等問題產生

如果都沒有那就看著辦 若是您家唯一或主要進出道路或您有使用要很小心了

法院來的請立刻去電問書記官相關的細節要趕快提出異議並爭取時間搞清楚

34-1是解決是所有人早死光或根本不想管的土地 但非良善的法條

很多人就是因為不管法院來文才會被34-1的其他共有人給吃豆腐了
今天再度看到此版,我也很好奇。。。兩年後的今天,版主最後的結果是如何?在01 爬文,就是想增廣知識,但很多人問了問题,却没有了結局的結果。
kevin5307 wrote:
某甲要出售持分的土地,且透過仲介找到了某乙
雙方也達成價金的共識及同意支付仲介費
但因持分出售需要先問過其他共有持分人
但如走此程序
仲介有可能損失買方的2%手續費
所以建議某甲發出此存證信函
告知某甲有意願出售持分(這是正確的),並夾帶2%手續費的約定(這應該有爭議)
期望透過此存證信函,可以確保仲介的買方服務費可收到(這算聰明的作法)

如果價金合理,也願意買賣
那個2%的仲介費是值得商確的


請問
其他共有持分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是否需支付「買方的2%仲介費」?

因為其他共有持分人並未使用仲介的買方服務
===============================================================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同條第4項 並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 購。

請問 同一價格是指某乙的「雙方也達成價金的共識及同意支付仲介費」還是只有土地總價金,不包含仲介費?
迷航 wrote:
請問
其他共有持分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是否需支付「買方的2%仲介費」?

因為其他共有持分人並未使用仲介的買方服務
===============================================================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同條第4項 並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 購。

請問 同一價格是指某乙的「雙方也達成價金的共識及同意支付仲介費」還是只有土地總價金,不包含仲介費?


只要負責土地的價金

而不需要負擔仲介費


一般買賣房屋的仲介費是因為合約的約定

買賣雙方都會和仲介簽約

而這情況是其他地主並無和仲介簽署任何合約

仲介費只能跟他簽約的當事人求償

所以就算真鬧上法院仲介也很難向沒簽約的任何一個人去主張他的仲介費
黑羽斷翼 wrote:
只要負責土地的價金

而不需要負擔仲介費


一般買賣房屋的仲介費是因為合約的約定

買賣雙方都會和仲介簽約

而這情況是其他地主並無和仲介簽署任何合約

仲介費只能跟他簽約的當事人求償

所以就算真鬧上法院仲介也很難向沒簽約的任何一個人去主張他的仲介費


實務上出現問題,誠心請教大大如何解呢?(先謝過)

某甲要出售持分的土地,且透過仲介找到了某乙
雙方也達成價金的共識及同意支付仲介費
但因持分出售需要先問過其他共有持分人某丙

某丙同意依土地價金行使優先承購權
但仲介說因為某甲簽仲介專任約
某丙要行使優先承購權只能跟該仲介買,
要求某丙一定要支付2%仲介費,合理嗎?有解套方法嗎?
kevin5307
按照內政部102年9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8384號函,共有土地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人,若與經紀業無委託關係,自無支付服務報酬之義務。以上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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