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羽 wrote:
請求時效是兩年
應該是五年喔...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8,&job_id=166504&article_category_id=2158&article_id=92787
轉角遇到女鬼 wrote:
剛剛詢問單位的法務
也說我自己不小心給自己惹麻煩~
真der
【生活法律問題詳解】己逾4年的房租餘額及押金餘額,得請求返還嗎?
本案房租餘額,雖名為租金,惟民法為第126條所稱租金給付請求權,乃指出租人向承租人請求給付而言,本案房租餘額之請求返還,則係承租人向出租人請求返還(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730 號判例:「租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既為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明定,至於終止租約後之賠償與其他無租賃契約關係之賠償,名稱雖與租金異,然實質上仍為使用土地之代價,債權人應同樣按時收取,不因其契約終止或未成立而謂其時效之計算應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