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的房客來討已退的押金~

時效為5年非2年也。

放心好了,那房客只是來拗看看

拗到就賺,沒拗到他也沒損失
燦坤卡號請自行取用:60051363

本幕方陣 wrote:
你輸的機會很大喔....法官都是靠證據來判定
現在證據指向 他有付1萬元壓金給你


聽你虎爛啦...

房客要舉証才有用好嗎!!

証據:曾經打電話向房東要錢,或簡訊向房東要錢

不要當鍵盤律師好嗎?
我也覺得直接報警~這跟強盜有什麼2樣..

本幕方陣 wrote:
你輸的機會很大喔....法官都是靠證據來判定
現在證據指向 他有付1萬元壓金給你
但你卻提出不任何證據(字條、影片、錄音)去證明你已經還他了

只能說 以後一手交壓金 一手要拿回合約!!(恕刪)


同學我怎麼看是房東贏面大


六羽 wrote:
請求時效是兩年


應該是五年喔...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8,&job_id=166504&article_category_id=2158&article_id=92787

轉角遇到女鬼 wrote:
剛剛詢問單位的法務
也說我自己不小心給自己惹麻煩~


真der

【生活法律問題詳解】己逾4年的房租餘額及押金餘額,得請求返還嗎?

本案房租餘額,雖名為租金,惟民法為第126條所稱租金給付請求權,乃指出租人向承租人請求給付而言,本案房租餘額之請求返還,則係承租人向出租人請求返還(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730 號判例:「租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既為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明定,至於終止租約後之賠償與其他無租賃契約關係之賠償,名稱雖與租金異,然實質上仍為使用土地之代價,債權人應同樣按時收取,不因其契約終止或未成立而謂其時效之計算應有不同。」


david1903 wrote:
同學我怎麼看是房東贏...(恕刪)


TopYoung wrote:
聽你虎爛啦...
房...(恕刪)


我只是根據文中提出我的意見
[簽約時押金1個月,昨天拿著契約(合約)來說我當時沒退押金]

當然誰贏誰輸,也不是我們判!!
既然合約在他手上沒收回或註記,
那開版大可不可以反過來說...
因為對方積欠三個月租金沒給,
後來就跑掉了,
扣掉那一個月的押金還欠兩萬,
請法官要求原告返還
反正對方就是想當初給現金沒證據
那你就反將一軍說他沒給房租
反正大家都拿現金全都沒憑沒據
除非他的房租都用轉帳、匯款留下證據

這種人都是想你怕麻煩就會給他錢,
真讓他去告大概八九成是轉頭就走
阿德
本幕方陣 wrote:
你輸的機會很大喔....法官都是靠證據來判定.....(恕刪)

+1,我也是覺得~

對方有證據以給過1W租金,但你們沒辦法證實以退還租金這件事情~
現在的法官哪管你什麼社會民情,恐龍的很,各種噴飯判決也都聽說過~


轉角遇到女鬼 wrote:
3年前的房客,租1年...(恕刪)


真的,讓他去告吧!!
他沒有錢,我想應該也沒有辦法去告你的!!

對方有證據以給過1W租金

對方只有合約裡寫著押金一萬
但是他沒有證明說他已經付這一萬
除非是轉帳有紀錄
合約裡寫的跟實際有沒有收到這押金是兩回事
房東也可以主張他從頭到尾沒收過這一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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