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wsettler wrote: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規定,有關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可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多數決處分,於公同共有時準用之,為何您說無法引用土地法規強行處分?還請指教! 公同共有物:1.若為標示分割(一筆分割成兩筆,但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均不變更)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或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潛在應有部分過半數),以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若為共有物分割(權利分割),則需全體共有人同意或法院判決分割.無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適用.怎解?答案是:先作共有型態變更登記(公同共有變成分別共有)後,再作移轉登記.若出售於非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第5項規定,公同共有準用前4項規定,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潛在應有部分過半數),以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處分時,須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事情的處理有分法律面和實務面走法律每次都有用的話我相信就不會有那些親戚互砍的鳥事了能好好談的話誰不願意可是事實是敢要的歸碗捧去法律救濟!官司慢慢打吧........不過該走的法律程序還是要走這才是治本之道
請尋找專業人士比較準。台北有政府的法服(法律服助)可以預約冾詢打官司,前提是本身沒什麼錢可以請律師,他們會先了解狀況。自已本身應有的權利不要放棄,不要到時被整碗拿走。及這位姑姑過年過節有回來嗎、有照顧阿公/阿嬤嗎? 是過逝才回來分的嗎? 遺產申報了嗎? 繼承有分前後,請先確認。 照理您兄弟倆共擁有1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