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繼承是誰說的算?....


每次看到這種問題

都能引出一堆鍵盤高手



PS.不懂的就不要亂寫誤導版主了




法官仲裁是以誰照顧長者誰得最多,
如果你能提出證明就有資格得到最多,
均分是不一定正確的,
如果棄養那是一毛錢也拿不到,
不過要拿出證據與證明。
記得繼承是配偶一半,剩的一半由全部子女分

如果你能把這14人的關係寫出來或畫出來或許其他網友看的更清楚

畢竟你祖父母生了幾個小孩大家也不知道

ahwsettler wrote: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規定,有關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可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多數決處分,於公同共有時準用之,為何您說無法引用土地法規強行處分?還請指教!

公同共有物:
1.若為標示分割(一筆分割成兩筆,但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均不變更)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或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潛在應有部分過半數),以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若為共有物分割(權利分割),則需全體共有人同意或法院判決分割.無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適用.

怎解?答案是:先作共有型態變更登記(公同共有變成分別共有)後,再作移轉登記.

若出售於非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第5項規定,公同共有準用前4項規定,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潛在應有部分過半數),以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處分時,須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沒留遺囑撒手歸天

台灣非常普遍

然後下一代豺狼虎豹爭奪,更是常見

基本上就是14個人你爭我奪....

以後互不聯絡~或是極少數幾個聯絡
事情的處理有分法律面和實務面
走法律每次都有用的話
我相信就不會有那些親戚互砍的鳥事了

能好好談的話誰不願意
可是事實是
敢要的歸碗捧去

法律救濟!
官司慢慢打吧........

不過該走的法律程序還是要走
這才是治本之道

dantenice wrote:
想問個攏長的問題…。...(恕刪)


先問法律諮詢吧..
看到14個人繼承.................走民事有的揮了!!!!!!


跑這跑到會煩死
請尋找專業人士比較準。台北有政府的法服(法律服助)可以預約冾詢打官司,前提是本身沒什麼錢可以請律師,他們會先了解狀況。自已本身應有的權利不要放棄,不要到時被整碗拿走。及這位姑姑過年過節有回來嗎、有照顧阿公/阿嬤嗎? 是過逝才回來分的嗎? 遺產申報了嗎? 繼承有分前後,請先確認。 照理您兄弟倆共擁有1部份
雖然沒辦法幫你

不過我有個疑問
孫子有繼承權嗎?
誰可以幫忙回答一下
電腦工程師,有問題可以找我討論 Raxel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