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共同持有過戶問題 有專家解答


megabkfred wrote:
從敘述中,土地共有人...(恕刪)


--- 本題最佳解..另外..補充.為何申請土地強制分割訴訟應為虛張聲勢..因為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上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被訴,其訴訟始為合法,否則即會遭法院以訴訟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而乙因非共同持有人.不具備訴訟人的身份及資格.所以..除非甲將其持分過戶給乙..(買賣 or 轉讓)..乙才具有申請強制分割之訴訟合法性.這也就是為何需要甲的配合之故
cupidchen wrote:
--- 本題最佳解....(恕刪)


所以這樣乙還是可以主張強制分割?

不過B大說不得用名義(轉賣)

因為甲乙沒有讓其它共有人有行使優先購買權

JINDERLANDOFFICE wrote:
以上各樓回答只有這是...(恕刪)
amans wrote:
1.甲能出賣應有部分給乙,其它共有人可優先購買
2.乙想賣掉整塊地,要所有人同意
3.可強制分割;如果已設定,甲跟其它共有人想先分割,需乙同意,不然分割後每塊地都有乙的抵押權在上面


我家土地之前也有類似問題,查到的就是amans大寫的,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共有部分要賣要知會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可以相同金額優先購買。
共同共有每個人有明確的持分,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持分不售其他共有人影響~
甲為土地共同持有人1/8其中一位
甲位籌公司資金 透果土地代書找到一位金主乙
甲向乙借了500元 把自己的土地依照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給乙
1.問題來了
甲無法如期還款給乙
甲可以不用經過其它七位共有人同意就把自己的持份過戶給乙嗎?
這樣不就打破需要其它共有人同意就可以把持份做處理?
==>抵押設定權位階比較高 (很有可能 這樣的動作只是為了避免優先購買 而已)
2.乙這時候主張他無法自己賣,需要其它七位同意才能賣掉
這是對的嗎?
==>不太對,應該是如果乙已經取得土地部分持分,乙找到要買的買家時候,也講好了買賣條件,乙要先存證問過共有人是否要優先購買,共有人不要的時候乙才可以賣給非共有人。
但 乙其實是可以直接賣給其他人,因為很少有人會因為要優先購買共有人的持分而上法院只要求賠償(只有債權關係,是無法要求回復土地登記的)

3.乙又說如果其它七位不同意一起出售,他就要去法院做強制分割
這有可能嗎?

==>共有人不願意出賣,其中有人去做共有土地分割是很正常的。
但法院最簡單的是會把共有土地直接判決整塊土地拿去拍賣掉是最常見的。
因為你們共有人很多,比較少見會把各自的土地分配,因為大家意見都不見得會有共識。




還請各位賢能幫忙解惑!!!


富有族 wrote:
甲為土地共同持有人1...(恕刪)
1.沒有「共同共有」這種東西
2.抵押權可以對抗優先承買權?

已經有正確答案了(我、26、27樓)
不知道30、34丶35樓在亂答什麼

拿鐵加糖 wrote:
甲為土地共同持有人1...(恕刪)


甲為土地共同持有人1/8其中一位
甲位籌公司資金 透果土地代書找到一位金主乙
甲向乙借了500元 把自己的土地依照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給乙
1.問題來了
甲無法如期還款給乙
甲可以不用經過其它七位共有人同意就把自己的持份過戶給乙嗎?
這樣不就打破需要其它共有人同意就可以把持份做處理?
==>抵押設定權位階比較高 (很有可能 這樣的動作只是為了避免優先購買 而已)
2.乙這時候主張他無法自己賣,需要其它七位同意才能賣掉
這是對的嗎?
==>不太對,應該是如果乙已經取得土地部分持分,乙找到要買的買家時候,也講好了買賣條件,乙要先存證問過共有人是否要優先購買,共有人不要的時候乙才可以賣給非共有人。
但 乙其實是可以直接賣給其他人,因為很少有人會因為要優先購買共有人的持分而上法院只要求賠償(只有債權關係,是無法要求回復土地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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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第2的回答就是我想知道的(甲竟然可以把所有權過戶給乙,甲跟乙都沒有存證問過其他共有人)<===那這樣是對的嗎?

乙不就也可以再找到買家直接過戶給丙(不用經過存證告知其它共有人)
剛好準備公職看到的
給大大參考


boss1228 wrote:
1.沒有「共同共有」...(恕刪)


我再說明一下~盡量不用文言!~
叁考法條是土地法第34-1條

1.問題來了

甲無法如期還款給乙

甲可以不用經過其它七位共有人同意就把自己的持份過戶給乙嗎?

這樣不就打破需要其它共有人同意就可以把持份做處理?

我答:我在26樓說明囉!~
補充一下:賤招來了:您查一下土地謄本上的登記原因是否是 買賣,若是 贈與,又是偽造文書囉!告他!
26樓有說要切結才可以過戶,但贈與行為沒有優先購買權的問題不用切結可以直接過戶!~但是他不是贈與啊!







2.乙這時候主張他無法自己賣,需要其它七位同意才能賣掉

這是對的嗎?

我答:他可以賣,但要先問問同一條件各位共有人是否要買,不買才可以賣給外人.賣他自己持分1/8!
但是1/8的土地很難(無法)使用,所以會接手的人很少!


3.乙又說如果其它七位不同意一起出售,他就要去法院做強制分割

這有可能嗎?

我答:土地分割需符合規定,農地有最小面積限制,建地沒有。他確實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分割,法院會參酌個共有人意見予以適當裁決!但是時程通常很久!~而且大家不同意的話能不能分割還是未知數!
可以去查一查判決分割的資料!~所以~讓他去~~~~


敗就敗,人生的目的就是敗到最高點,不過要先賺錢才能花錢喔!
小葉叔叔 wrote:
借版請教一下甚麼情況...(恕刪)


我的家族就有發生公同公有的狀況,目前還在處理中
起因是辦理土地繼承時,某繼承人已經死亡,而且繼承人之配偶以及繼承人也無法回國代為旅行義務,而無法辦理分割繼承
因此以公同共有方式辦理,而該繼承人的部份則交付法院托管(忘了是否這個名詞)
公同共有白話文就是說全部的人共享權利,不可單獨處理自己的部份,實際上根本沒有自己的部份
只能說大家同意交易之後,各自擁有多少的比例而已
我家族的案例是這樣,其他個案可能也還有別種原因
用這種方式處理並不方便,多半是有不得已的苦衷
其實繼承人分配到的土地面積相當小,但是過程很漫長,因為是我曾祖父時代的事情了

樓主的案例如果可以個別處理,有可能不是這種
建議先清查手上有的土地謄本等文件,詳細了解所有權狀的內容
再針對乙方的目的尋求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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