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lovekaty wrote:二親等間買賣「必須」...(恕刪) 謝謝大大其實我那麼麻煩搞這個,就是為了要用正常資金流證明去國稅局那申請 "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有了這一份才不用再去申報贈與稅, 不然假如國稅局那被改為用贈與核發免稅證明, 但地政那又是買賣, 我查了資料,若沒有買賣交易事實,實際為贈與,恐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雖然我的案例是無須繳納贈與稅的,也無逃稅問題, 可能是我比較龜毛所以才會想這麼多,或許是我多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