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結束]房仲合約結束後 房仲還可要求6%的服務費嗎??


陳小春2525 wrote:
不會是一輩子,只要付...(恕刪)


要的是錢

錢到手,以後路邊吃麵遇到它還會忘記

甚至跟你推銷附近的案件

連你是誰都不會記得!

你提醒它,它還會跟你說剛好而已啦

曾經有人這麼說過,在商言商

對敵人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

共勉之



陳小春2525 wrote:
不會是一輩子,只要付...主要是他們有證人能夠騙過法官(恕刪)


我比較好奇的是,他們在法律站得住腳嗎?官司會贏嗎? 過去判例是房仲贏還是屋主贏?

照這個邏輯,合約內的服務,如果房仲在約滿過後還可要求付費,只因曾經服務過,
那其實很多行業都可以事後索費了,

例如當業務這類工作的,做服務其實是不一定有報酬.
那天客戶買了別人產品,他也可以一狀告到法院說,說他當初有拿DM作介紹,講解很多知識等等...也要分傭金!

富有族 wrote:
我也很好奇哪個議員會...(恕刪)


存證信函是屬於警告性質,多數是用來討債,用最多的就是房仲跟催收帳款公司,而議員都是直接登門拜訪,沒聽過民代用存證信函處理糾紛。
對於跟房仲起糾紛的消費者,其他在一旁看好戲火上添油的房仲就是會建議找議員去關說。

james-bc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是,他們...(恕刪)


這可能要調出契約書上面的螞蟻文字出來看

看板上有沒有人有

印象中好像有一條是當買賣合約終止時

仲介曾經帶看過的買家

不可以私下與屋主成交

且必須於契約終止後三個月方能成交

否則...之類的!

現階段應該是屋主先出來說明到底是不是當時仲介有帶看過!
樓主可以寄"存證信函"請仲介提供曾經帶看的名單.

註明,如果名單不實,要自負責任,(如沒帶看,有寫在名單,或是相反)

因為,有簽過一家仲介,上面有一條,賣方不得拒絕在仲介製作的帶看名單上簽名.

所以,要提出證明的是仲介,可是如小春大大說的小心買家和仲介勾結.

最保險的方法是簽約前要(不是請)仲介給帶看過的人員名單.

barry52 wrote:
樓主可以寄"存證信函...(恕刪)


這也是方法的一種

但是呢

如果今天屋主委託了3~4家業者

那他就得一一的聯繫

並且搜集資料!

富有族 wrote:
這也是方法的一種但是...(恕刪)


一般基本上如果沒簽過仲介的"帶看一覽表"或是"斡旋單","要約書",那基本上是不要太擔心.

不過如樓主已經過簽約期還通知仲介的是不多.

我賣屋,最多是賣出後還有約的有通知,不知是太難賣,還是什麼原因,只是恭喜我而已.

不過樓主已經問,仲介也提要寄"存證信函"了,要是我就會先寄"存證信函"寫明,請仲介"幾日內"提供"帶看名單",逾期,就是這家仲介沒帶看過.
陳小春2525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是,那個...(恕刪)


喔~我家租市議員當辦公室的房屋糾紛阿~租了7年後某天爆外牆水管漏水滲進三樓堆放雜物處

等到水都滴到1樓了自己才發現~現場紙箱都泡到發霉了~與助理說是否需要協助清理與搶救

該助理說東西都是議員的~不能搬移要等該議員出差回來~所以修繕完就走了

等他們整理財物損失時也沒要求我家人在現場

僅自己列了一張清單要陪13萬~當下當然不鳥他~半年後寄存證信函說要告我們

實在令人害怕~所以又寫了一張存證還他~後續就是他律師評估勝算不大找我們寫和解書

當然被白白凹了白住2個月沒給租金

所以存證信函人人可以寫~別在網路嚇人一定要上法院

上了法院還是要講理~回歸樓主就要看買家是否經仲介介紹才是根本
carlos31523 wrote:
喔~我家租市議員當辦...(恕刪)


沒記錯的話,租賃合約裡是若非過失或者故意,房屋的維修責任在於屋主。
外牆滲水的問題,若租方告上法院提損害賠償,屋主會輸。
沒提告的最大可能是扣掉律師費所剩無幾,以及租方是議員的身分吧。



barry52 wrote:
樓主可以寄"存證信函...(恕刪)


因為你有經驗才會預防,而基本上房仲不會去設計會在合約上加註但書的委託方。
除非是跟房仲配合的投資客,否則多的是第一次什麼都不懂的消費者,同樣的工,當然是要容易撈到手的。
正常什麼都不懂的屋主收到房仲的存證信函後會嚇的驚慌失措,這時房仲已經成功一半了,然後在地政局調解時,地政局的官員會幫房仲說話要屋主認錯賠錢,屋主拿錢出來要求和解的機率高達8成。
若屋主還不賠錢和解,上了法院,房仲叫買方出來作證,屋主一定要賠錢外加延遲5%利息,而房仲一塊錢都不會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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