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不會是一輩子,只要付...(恕刪) 要的是錢錢到手,以後路邊吃麵遇到它還會忘記甚至跟你推銷附近的案件連你是誰都不會記得!你提醒它,它還會跟你說剛好而已啦曾經有人這麼說過,在商言商對敵人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共勉之
陳小春2525 wrote:不會是一輩子,只要付...主要是他們有證人能夠騙過法官(恕刪) 我比較好奇的是,他們在法律站得住腳嗎?官司會贏嗎? 過去判例是房仲贏還是屋主贏?照這個邏輯,合約內的服務,如果房仲在約滿過後還可要求付費,只因曾經服務過,那其實很多行業都可以事後索費了,例如當業務這類工作的,做服務其實是不一定有報酬.那天客戶買了別人產品,他也可以一狀告到法院說,說他當初有拿DM作介紹,講解很多知識等等...也要分傭金!
富有族 wrote:我也很好奇哪個議員會...(恕刪) 存證信函是屬於警告性質,多數是用來討債,用最多的就是房仲跟催收帳款公司,而議員都是直接登門拜訪,沒聽過民代用存證信函處理糾紛。對於跟房仲起糾紛的消費者,其他在一旁看好戲火上添油的房仲就是會建議找議員去關說。
james-bc wrote:我比較好奇的是,他們...(恕刪) 這可能要調出契約書上面的螞蟻文字出來看看板上有沒有人有印象中好像有一條是當買賣合約終止時仲介曾經帶看過的買家不可以私下與屋主成交且必須於契約終止後三個月方能成交否則...之類的!現階段應該是屋主先出來說明到底是不是當時仲介有帶看過!
樓主可以寄"存證信函"請仲介提供曾經帶看的名單.註明,如果名單不實,要自負責任,(如沒帶看,有寫在名單,或是相反)因為,有簽過一家仲介,上面有一條,賣方不得拒絕在仲介製作的帶看名單上簽名.所以,要提出證明的是仲介,可是如小春大大說的小心買家和仲介勾結.最保險的方法是簽約前要(不是請)仲介給帶看過的人員名單.
富有族 wrote:這也是方法的一種但是...(恕刪) 一般基本上如果沒簽過仲介的"帶看一覽表"或是"斡旋單","要約書",那基本上是不要太擔心.不過如樓主已經過簽約期還通知仲介的是不多.我賣屋,最多是賣出後還有約的有通知,不知是太難賣,還是什麼原因,只是恭喜我而已.不過樓主已經問,仲介也提要寄"存證信函"了,要是我就會先寄"存證信函"寫明,請仲介"幾日內"提供"帶看名單",逾期,就是這家仲介沒帶看過.
陳小春2525 wrote:我比較好奇的是,那個...(恕刪) 喔~我家租市議員當辦公室的房屋糾紛阿~租了7年後某天爆外牆水管漏水滲進三樓堆放雜物處等到水都滴到1樓了自己才發現~現場紙箱都泡到發霉了~與助理說是否需要協助清理與搶救該助理說東西都是議員的~不能搬移要等該議員出差回來~所以修繕完就走了等他們整理財物損失時也沒要求我家人在現場僅自己列了一張清單要陪13萬~當下當然不鳥他~半年後寄存證信函說要告我們實在令人害怕~所以又寫了一張存證還他~後續就是他律師評估勝算不大找我們寫和解書當然被白白凹了白住2個月沒給租金所以存證信函人人可以寫~別在網路嚇人一定要上法院上了法院還是要講理~回歸樓主就要看買家是否經仲介介紹才是根本
carlos31523 wrote:喔~我家租市議員當辦...(恕刪) 沒記錯的話,租賃合約裡是若非過失或者故意,房屋的維修責任在於屋主。外牆滲水的問題,若租方告上法院提損害賠償,屋主會輸。沒提告的最大可能是扣掉律師費所剩無幾,以及租方是議員的身分吧。
barry52 wrote:樓主可以寄"存證信函...(恕刪) 因為你有經驗才會預防,而基本上房仲不會去設計會在合約上加註但書的委託方。除非是跟房仲配合的投資客,否則多的是第一次什麼都不懂的消費者,同樣的工,當然是要容易撈到手的。正常什麼都不懂的屋主收到房仲的存證信函後會嚇的驚慌失措,這時房仲已經成功一半了,然後在地政局調解時,地政局的官員會幫房仲說話要屋主認錯賠錢,屋主拿錢出來要求和解的機率高達8成。若屋主還不賠錢和解,上了法院,房仲叫買方出來作證,屋主一定要賠錢外加延遲5%利息,而房仲一塊錢都不會少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