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農地(二)林地(三)漁地(四)牧地(五)狩獵(六)鹽地(七)礦地(八)水源地(九)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土地法第十七條定有明文。另按大陸地區人民於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七日以前進入台灣地區,現為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而結婚於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七日以前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前項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已滿二年,已生產子女或在台灣地連續居留滿二年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二條定有明文。
我覺得她是.......自己想

按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農地(二)林地(三)漁地(四)牧地(五)狩獵(六)鹽地(七)礦地(八)水源地(九)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土地法第十七條定有明文。另按大陸地區人民於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七日以前進入台灣地區,現為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而結婚於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七日以前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前項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已滿二年,已生產子女或在台灣地連續居留滿二年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二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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