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租屋簽了合約就能保護你嗎?法律不是我們想的那樣!!!4/19補述


凱西cat wrote:
這是我的租約當初房...(恕刪)


你的合約是租[一、二樓以外]的地方,所以三樓你可以使用,四樓是屋頂吧,一樓跟屋頂都是[共用的],所以你跟其他人都能使用。

三樓是你的,二樓不是,其他樓層共用,你的合約就保障這樣而已。
民國102 年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桃園縣大園

合約起租日是10/1日,那到底是10/10還是10/1日(至於你何時入住我想法官是以合約起租日為準計算)
起訴書寫全棟4F,但合約中也寫全棟(排除2/1樓),你說只給你3樓住,那到底4樓是加蓋還是原結構還是屋頂?如果是原結構我認為依合約3/4樓都算是你承租使用的才對!

Replicon wrote:
看完法院判決,覺得...(恕刪)

Replicon wrote:
1.你衣物10多箱,放了2個多月,租期早已開始,你也沒付房租,而且你又沒舉證房子還沒整理好,租約也沒標明,法官只能自由心證認為既然有10多箱的空間可放東西自然可以入住=>到底放了什麼,可以2個月都用不到啊?

好像就輸在這點

爭議在我並不是一開始就放東西進去
是他在兩個月後跟通知我
三樓可以先放東西了
其他部分會趕在一個月內交付給我
所以我才陸續搬些衣服過去
三樓並不是淨空狀態 還有房東的家具
我的東西包裝未拆堆放在一坪不到的角落

可是判決是要我付全額的費用
比例原則上是不是不公正?

上訴時我會再把未整理的屋況照片附上做舉證

感謝大大提醒^^
Replicon wrote:
2.2f是房東在住,1f是共用空間,表示房東沒有要整層租給你啊

當初房東有太多東西搬不完
所以商情2樓讓他暫時放東西
如果清完後他可以出租
基於安全問題出租的房客我可以參於選擇
並把一樓的廚房餐廳定為共用區
這是萬一2樓出租後房客還是可以使用廚房餐廳開伙
所以簽約時前的是簽全棟
再附註2樓及共用區
我不懂法官為什麼認定我的使用權只在3.4樓
房東把1.2樓出租把他自己的東西堆在4樓
最後只願意給我3樓

這樣我簽的合約還有保障嗎?


Replicon wrote:
3.我看不要上訴了,多浪費時間、金錢跟費用而已

再來真的不是錢的問題了
其實有心理準備要打輸了
多聽大家的意見學習一次經驗

感謝大大^^

F.U.01 wrote:
取暖失敗 先把合...(恕刪)


補上了
感謝^^

凱西cat wrote:
這樣我簽的合約還有保障嗎?...

您該爭的是否應是一樓共用權???

如影隨行 wrote:
民國102 年10...(恕刪)

如影隨行 wrote:
合約起租日是10/1日,那到底是10/10還是10/1日(至於你何時入住我想法官是以合約起租日為準計算)

合約有給法官
不知道判決書上為什麼是10/10
或許是誤載吧


如影隨行 wrote:
4樓是加蓋還是原結構還是屋頂?

4樓一半是露天的陽台 一半有屋頂 應該是原結構不像是後來加蓋的


evolutionTriangle wrote:
你的合約是租[一、二...(恕刪)

4樓有點像人家說的公媽廳 有屋頂跟露天的大陽台
4樓上還有頂呢~
當初有說好由我使用
房東還說如果2樓租出去會幫我在2.3樓間加一道門
不過這也是口頭約定 我舉不了證....嗚嗚

cckm wrote:
您該爭的是否應是一...(恕刪)


這個上訴時我會做爭取
這位大大,你的契約書上面雖然是寫全棟但是有但書啊(一樓自由區二樓也不是你承租的範圍),也代表全棟你承租3樓以上,一般全棟不會有但書說明哪裡是誰的使用權,4樓堆房東的東西你可以要求清除,屢次告知不清除,你有權單方解約,應該是全棟後面沒但書就是代表全棟是你承租的,除非一.二樓是你承租的範圍,你有權不讓外人上到3樓以上,不過你的契約是相反,如果是你沒有注意到但書的部分,是你的個人疏失,如果這份契約書換個角度你是出租人你應該會主張3樓以上才是承租人的範圍吧,契約書沒有括號的但書,這場一定你會贏,但是看起來你輸的機率很高,而且你的衣物放置三個月,出租人也無法將你的東西丟掉改成租給別人,所以三個月的租金你還是得付,其實有些事不見得要上法院,甚至吃點虧也就解決了,以我的例子,我曾經承租一間1萬元的全棟透天,一年一簽,承租三年了,後來屋主要漲價2000,我因為其他因素就簽下第四年的合約,住了兩個月,我要提前解約,但是契約書上我沒注意到屋主有勾了一項承租人不得解約,也跟房東協調,房東惡劣的跟我說照契約走,當時我們雙方吵了一架,還叫警察來,但是我本身就沒有要拿回押金了,房東還說要求將未住滿的10個月租金給他,我氣得跟他說要告就來告,我寧願給法官判也不願意直接給他,這中間也有請教律師,也找到屋子裡面一些瑕疵問題,可以主張承租人得以單方解約,中間也寄了存證信函告知,也許雙方都不願走法院吧,交屋時房東很客氣,我們也簡單落幕了,至於押金方面,我知道我單方解約押金就給他了,他也很客氣的將押金扣除水電跟油漆的價格,剛好抵消,所以契約不是只有單方的問題,雙方只要有一方未注意都會有一方吃虧,不見得只有房客,我也聽過很多房東還要花錢請房客搬家的一堆
凱西cat wrote:
這件官司打完讓我明...(恕刪)

凱西cat wrote:
這件官司打完讓我明...(恕刪)

凱西cat wrote:
合約有給法官不知道...(恕刪)

1.租金依照合約從10/1為起始日這點沒爭議!合約為準!
2.所以4樓(其實是3樓半)照合約敘述,這半樓垓是屬於你使用的(依合約應該沒爭議,2樓為屋主一樓為共用)
3.學聰明點一切口頭說的都無法當成證據(除非你再提出LINE或電話錄音為證據)
我覺得奇怪的是?當初屋主一直沒把他私人的東西搬走時為何不叫他先搬到2樓或一樓放?不就只有樓上下而已嗎?這他不可能作不到吧?
當時就該找他出面協調拍照釐清了,而不是你不動~我不動的一直默許.....

marco58116619 wrote:
這位大大,你的契約...(恕刪)

題外話,你這種事我遇過(我是房東),有一招教你,你的情況其實如果要提前毀約,房東又要全權沒收壓金時,如果契約上沒註明你不得轉租或是給別人住(帶別人回來住)其實你可以再"分租短期"出去或是提供給朋友住,以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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