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西cat wrote:
這是我的租約當初房...(恕刪)
你的合約是租[一、二樓以外]的地方,所以三樓你可以使用,四樓是屋頂吧,一樓跟屋頂都是[共用的],所以你跟其他人都能使用。
三樓是你的,二樓不是,其他樓層共用,你的合約就保障這樣而已。
Replicon wrote:
看完法院判決,覺得...(恕刪)
Replicon wrote:
1.你衣物10多箱,放了2個多月,租期早已開始,你也沒付房租,而且你又沒舉證房子還沒整理好,租約也沒標明,法官只能自由心證認為既然有10多箱的空間可放東西自然可以入住=>到底放了什麼,可以2個月都用不到啊?
Replicon wrote:
2.2f是房東在住,1f是共用空間,表示房東沒有要整層租給你啊
Replicon wrote:
3.我看不要上訴了,多浪費時間、金錢跟費用而已
如影隨行 wrote:
民國102 年10...(恕刪)
如影隨行 wrote:
合約起租日是10/1日,那到底是10/10還是10/1日(至於你何時入住我想法官是以合約起租日為準計算)
如影隨行 wrote:
4樓是加蓋還是原結構還是屋頂?
evolutionTriangle wrote:
你的合約是租[一、二...(恕刪)
凱西cat wrote:
這件官司打完讓我明...(恕刪)
凱西cat wrote:
這件官司打完讓我明...(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