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記得沒錯,2/3同意,即可處分賣掉。
土地值錢,建議快賣掉。(會越來越麻煩)
有使用價值的土地,可以用共同共有繼承,
給想使用土地的繼承人,去負擔地價稅(土地稅法第4條4,類似租金這樣),
讓想要用土地的人,繼續使用....
大概可以延後20-50年的徵收問題...
不值錢,等於送給政府,列冊15年法拍,
法拍的錢,也要舉證持有比例,才拿的到...一樣很討厭.....
請自行研究親屬繼承篇+土地稅法,
老一輩認為,給錢才蓋章,最後都被政府回收土地了。

放棄繼承,要上面的人,死後2個月去辦,才有用,
限定繼承也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