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chumacher wrote:
你們不要搞反了 繼...(恕刪)
無論我是否算錯,使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就算之後買賣有土增稅,以我家來說,還是比繳遺產稅划算!
cape129 wrote:
印花稅的確是退不回來了,我有看過行政法院的判決(還是財政部的訴願,忘了)。
讓我不爽的就是這個,推說有第三人看過就不能退,事實上蓋騎縫章的也是稅捐處的人,地政的人根本沒收去
印花稅根本就是個惡法!
cape129 wrote:
當初我幫大嫂辦她父親遺產稅時,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本來也是要拿不動產當標的,但後來才發現相當不簡單,
和遺產分割繼承不一樣,最重要是土地增值稅的前次移轉反而不利,
所以就改為請求銀行存款,因為只要主張不到100買就可以免遺產稅了,
銀行存款就夠用了。
母親的要求,母親說要怎麼分,我只能照做,你說是吧!
不過你的做法,倒是可以給其他人想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人提供非常好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