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lee wrote:
我當初賣掉一戶頂樓房屋時
就有誠實的告知會漏水
無需隱瞞
而買方他也欣然願意承受
所以往後就沒有衍生這些問題...(恕刪)
有告知即不屬瑕疵,而是交易商品該有的現況
3963 wrote:
立約不是重點,合意才是,言語上達成合意也可以成立契約
3963 wrote:
瑕疵擔保是在危險轉移前就已發生的 民354
漏水要移轉後一年以上發現,舉證上難度比較高(但若 設計錯誤、人為破壞、用天花板蓋起來 就有可能)
3963 wrote:
假設契約寫現況交屋,出賣人不保證房屋不滲漏,房屋三年後方才發生漏水
出賣人自沒有瑕疵擔保的問題
3963 wrote:
但相反,出賣人保證(固)一年內不滲漏,房屋8個月滲漏
就有瑕疵擔保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