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屋漏水,前屋主需負責處理的程度到哪?


il-lee wrote:
我當初賣掉一戶頂樓房屋時
就有誠實的告知會漏水
無需隱瞞
而買方他也欣然願意承受
所以往後就沒有衍生這些問題...(恕刪)

有告知即不屬瑕疵,而是交易商品該有的現況
3963 wrote:
立約不是重點,合意才是,言語上達成合意也可以成立契約

是的,但口頭合意,日後難以舉證,還是以合約做約定才是王道。

3963 wrote:
瑕疵擔保是在危險轉移前就已發生的 民354
漏水要移轉後一年以上發現,舉證上難度比較高(但若 設計錯誤、人為破壞、用天花板蓋起來 就有可能)

沒有買方施工或破壞的情事,漏水通常會判定原本之瑕疵。
但若中古屋買賣之時,漏水處即有明顯水痕(未經粉刷掩飾),那麼買方有責任在交易之時提出要求改善或減少價金。
不能以5年瑕疵擔保,一年後要求賣方負責。

3963 wrote:
假設契約寫現況交屋,出賣人不保證房屋不滲漏,房屋三年後方才發生漏水
出賣人自沒有瑕疵擔保的問題

"現況交屋"只能適用在明顯可觀察到之處。除非賣方有說明現況有漏水,不然一時難以查覺的瑕疵不能算是雙方對現況的共識。

3963 wrote:
但相反,出賣人保證(固)一年內不滲漏,房屋8個月滲漏
就有瑕疵擔保問題

這是保固不是瑕疵擔保,又混在一起了

退休老人 wrote:
我買屋時,屋主問我有沒住過頂樓邊間屋才肯賣
我賣屋時,也問買方此問題,沒住過沒維修過不賣
彼此深知滲水缺失,買主自己判斷現況才成交...(恕刪)

還是把買方同意自負漏水修繕責任明寫在合約裡吧!
只問有沒住過邊間,日後難保不出糾紛的。(不能以買方住過邊間來排除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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