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寫各公文說依法合格,營建署也會如此回你....。
灰色地帶太多,我們無法證明的太多,一切都是民眾觀感,除非有證據證明,否則你在怎樣的專業也是吃土。
地方建設,由地方審查。單位建設,由單位審查。
當地方、單位都簽章同意放行,營建署憑什麼要否決拒絕?
小專員有本事跟地方首長講否決權嗎?
套以前立委那些「媒體第三權」,然後說這是營建署的問題。
別鬧了! 依法根本就跟營建署無關,地方才是重點。
公務人員,靠老闆想法做事,不可能有你想的那種肩膀。
有本事去工務單位調圖面看看,你就知道我說的感覺。
建築法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建築師法
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辦理登記開業且以全國為其執行業務之區域。
建築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
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應於開業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之三個月前,檢具原領開業證書及內政部認可機構、團體出具之研習證明文件,向所在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建築師公會對建築師之申請入會,不得拒絕。
建築法條上,哪個不是地方(縣市、公會)自行管理!?
營建署依法配合處理,由地方縣市鄉鎮統籌管理,有些時候縣市級只是經手監察,實質是鄉鎮也是可能。
地方營建單位的權限比營建署大,地方要錢,找國庫預算計畫,經費才需要營建署。
要錢找營建署,要權找地方。
營建署的人,處理一件事情就可能換兩三個專員...

這麼多單位.... 你要哪個專長來營建署?
真的要蓋建物,依法不需要營建署點頭。
真的要蓋公共建物,要看財源申請來源,依法財政編列,審級不同單位與標準不同,要看經手等等的態度。
若是營建署專案款項,然後地方申請,地方自己審營建署複審歸檔。


地方有處級,可能還有第三單位(科級)。
三級管理,誰能專業審查?
分級行政管理,那專業已經不是重點,重點是....你哪一級!
你想太多了,編制上,不可能。
找地方,不要依法亂套。
以前媒體就是沒事扯高高,要高層負責,我還真的不知道他們該如何負責。
這次地震倒了,媒體就沒有很正確表達這些,公務人員好像真空了!只剩下惡商自己搞的,與管理機構無關。
真的亂,就是因為「地方自治法」切割「內政部」,內政部只剩下備查跟預算功能而已。
沒事扯營建署,真的扯遠了!
廢掉營建署,可能是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