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不能把台灣最強的營建專長人才, 放到營建署嗎?

營建署,接觸的感覺像是:文書蓋印章,口頭監督,實質監督都是地方居多
地方寫各公文說依法合格,營建署也會如此回你....。
灰色地帶太多,我們無法證明的太多,一切都是民眾觀感,除非有證據證明,否則你在怎樣的專業也是吃土。

地方建設,由地方審查。單位建設,由單位審查。
當地方、單位都簽章同意放行,營建署憑什麼要否決拒絕?
小專員有本事跟地方首長講否決權嗎?

套以前立委那些「媒體第三權」,然後說這是營建署的問題。
別鬧了! 依法根本就跟營建署無關,地方才是重點。

公務人員,靠老闆想法做事,不可能有你想的那種肩膀。
有本事去工務單位調圖面看看,你就知道我說的感覺。


建築法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建築師法
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辦理登記開業且以全國為其執行業務之區域。
建築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
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應於開業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之三個月前,檢具原領開業證書及內政部認可機構、團體出具之研習證明文件,向所在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建築師公會對建築師之申請入會,不得拒絕。

建築法條上,哪個不是地方(縣市、公會)自行管理!?

營建署依法配合處理,由地方縣市鄉鎮統籌管理,有些時候縣市級只是經手監察,實質是鄉鎮也是可能。
地方營建單位的權限比營建署大,地方要錢,找國庫預算計畫,經費才需要營建署。

要錢找營建署,要權找地方。

營建署的人,處理一件事情就可能換兩三個專員...


這麼多單位.... 你要哪個專長來營建署?

真的要蓋建物,依法不需要營建署點頭。
真的要蓋公共建物,要看財源申請來源,依法財政編列,審級不同單位與標準不同,要看經手等等的態度。
若是營建署專案款項,然後地方申請,地方自己審營建署複審歸檔。




地方有處級,可能還有第三單位(科級)。
三級管理,誰能專業審查?
分級行政管理,那專業已經不是重點,重點是....你哪一級!

你想太多了,編制上,不可能。

找地方,不要依法亂套。
以前媒體就是沒事扯高高,要高層負責,我還真的不知道他們該如何負責。

這次地震倒了,媒體就沒有很正確表達這些,公務人員好像真空了!只剩下惡商自己搞的,與管理機構無關。

真的亂,就是因為「地方自治法」切割「內政部」,內政部只剩下備查跟預算功能而已。
沒事扯營建署,真的扯遠了!

廢掉營建署,可能是正解!

Selma wrote:
營建署,我自己接觸...(恕刪)


台灣的公務員底子並不差
會考試
夠聰明
又有學歷
能差到哪去?

有問題的是環境
就算是天才
進了公家體系
保證一年後濫的根草一樣

先砍掉一半的公務員
保證留下的都是菁英
而且是願意工作的菁英...

上層的一定要砍
最爛的就是這一批
現在連公家加班都沒錢了(一般是限20HR以下)
超過20HR就補休...或報專案,有些超勤不能領錢只能給補休(有時還要請別人代班才能休)

但有時人都不夠了或有工作..
還補休?

還有就算高考月薪(不算年終)也沒5萬...
有些考上的也不想報到或做個幾天就走了...
......
最近公家報考不是已經少30萬人了嗎?
這樣懂了嗎?

0瑩月0 wrote:
土木相關工程在公家...(恕刪)


真的如妳所說

prefa2010 wrote:
0206美濃地震後...(恕刪)
高手第一很貴
所以用高價請他門台灣至少9成以上台灣人會翻臉
好就算對方願意去做便宜幫忙
保證很多建商會阻擾民眾也會喊殺
因為台灣至少一半以上要拆拆拆....不合格
所以別傻了

老女人的復仇 wrote:
因為台灣至少一半以上要拆拆拆....不合格..(恕刪)




一縣巿到聘請幾個???

目前是....行政審查...

不可能要政府把關任何事的,多瞭解組織運作吧!........

但是:司法可以做到....(第三方認證,重罰)

一:大家有收取費用,要蓋章....要負責...

二:所有重要程序....錄影、拍照...存證(箍筋、灌漿、氯離子、混凝土強度....)..以保護自己

三:...當然,沒有百分百的事,但...50分進步到85分以上,不難...(個建案,100萬內即可解決..錄影、拍照、重罰...)


....目前,有沒有偷工減料,全憑建商良心....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king97878 wrote:
一縣巿到聘請幾個?...(恕刪)
柯p光一個違建拆除
台北人都暴走了
台灣人若是管的動早就晉級已開發國家了
有人才沒用...無用武之地
是你不懂台灣

老女人的復仇 wrote:
柯p光一個違建拆除...(恕刪)




民主...幾百年?幾十年....還是有差的...

差在:...司法...

很多方面,有人會說咱們的司法,是鼓勵犯罪.....

不過,就建築這件事.....絶對不難的...

第三方認證....蓋章,負責...大家都要保護自己....錄影、拍照、檢測記錄....

很快~~50分會變成85分以上....

購屋成本不會增加太多的....向前看吧!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說到..司法..是要全面檢討..
建商和政府主管官員..要有一片牆..
如何拿捏..不是短時間能改革的..
重要的是政府如何能核建.使照..
目前問題仍存在..
每次看到「政府」兩字,都不知道這是講誰??
是地方還是行政院級以上? 依法是哪一個監督與審查?
地方監督背書,還是中央主管背書?
還是先用人命背書,出事再用法院判決來背書?

這時候想起法學課程中所講的:「應」「得」這種法條字眼,造就漏洞一堆。
你們分的出來「應」跟「得」的差異嗎?
建築法有多少是「得」?多少是「應」?

另外,講法院,那是事後究責才用。
扯司法,那是司法院的事嗎?
扯司法,看了一堆文字,搞的好像沒有人在管的感覺一樣。
未出事前,司法院有用嗎?

出人命或是財損,才找法院,有用嗎?
一棟大樓死傷多少? 靠司法能救活這些人嗎?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不用管,靠司法院?
一定要中央單位管理???

總之,現在立法精神缺乏「必要監督的法條」,仍舊採用現行的單位自審簽證。
看了新增法條,發現大漏洞就是:「無特定專業審查,僅提供第三方簽證,而第三方專業不足審查,簽證還是部分背書而已」

例如,找建築系所(學校)第三方簽證,那麼他們可以保證土建的安全符合抗震規定與施工內容無誤嗎?
很多東西,最後還是一樣,有簽跟沒簽一樣,只是多一個條件,讓建商可以說「新法規之後更安全」建築本體提升價格。

我只覺得這次根本沒修到重點,第三方這種字眼,不如雙認證制度,同責任。
有第三方簽證,卻無責任的漏洞,請問修的是什麼?

我認為建築法修法,該修的是:
管理的必要性與確實性,不應該有「得」字眼。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應為必要第三方機構單位之一,而非「得」。
當建築工程圖樣送件後,任何修改變更,應由三方單位機構及地方主管共同進行實地審查簽證,方能通過變更。

這樣不會變成「球員兼裁判」的建築簽證與公共建築不管理陋習。


當下建築的失當的管理責任,不進行實地審查,實在改變不了一切。
這全靠「得」這個字,地方政府才變成行政審查。

這是我的淺薄看法。

0瑩月0 wrote:
土木相關工程在公家...(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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