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瑠姐 wrote:
租賃合約要雙方合議...(恕刪)
戶籍法的基本精神原則上就是你住哪裡就要把戶籍遷到那裡,
法律都訂好了不是可以合意的東西好嗎...
只是...行政怠惰,我在外住了十多年,也從沒被查過,雖然一開始是因為就學,後來都在定居在新北了,戶籍還是老家,呵。
戶籍法
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
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
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第 17 條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
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第 4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
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第 79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
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