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先母)的不動產及現金遭繼承人之1人獨吞,提告有用嗎?

aaroncheng777 wrote:
不動產拿不回來是確定的。

建議樓主真的要找律師問一下

#2樓就已經很清楚跟你說了:
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財產,仍然是遺產,不得侵害其他人的特留分。

而樓主在發文上也很清楚寫明:
本人母親於今年(106)6月往生。名下不動產卻已於去(105)年10月過戶予本人大哥名下

符合2年內贈與的財產,仍是遺產
房子是拿得回來的!
房子是拿得回來的!
房子是拿得回來的!

假設過戶合法,而兄弟姐妹共4人
那可以拿回原本應為1/4的一半,就是可以拿回1/8
大哥可得5/8,其他人每人可拿回1/8


ps,但上一樓的網友好像有不同的看法
我就不是太肯定了
建議真的找律師確認一下~

tsai5059999 wrote:
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財...(恕刪)



1148-1不是這樣用的,是用在保護債權人時,繼承人之有限責任的擴大。

老實說,不要以為翻到法條就以為可以按文義使用,請再對照前後的條文體系。

CFUN wrote:
多數人都誤解了......(恕刪)


1148是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1148-1是(財產贈與視同所得遺產之計算期限)

跟1173是計算應繼遺產是不同的

請勿誤導錯誤的法律觀念,有問題請找律師。

這個案子有拿回應繼分的可能性。

jiangj01 wrote:
告民事, 有用...
但是..就親情沒了....

告不告民事
親情都"已經"沒了
個人見解請參考:

查一下你母當時情形,是否有行為能力,還是你大哥和土地代書等人合夥私自變造文書去辦理.
aaroncheng777 wrote:
本人母親於今年(106)6月往生。名下不動產卻已於去(105)年10月過戶予本人大哥名下。大哥稱事奉先母多年,故先母於去年10月在土地代書等人見證下將該不動產贈予大哥


一樣,如果是你大哥的私人行為,尤其是死後才做的,那可申訴為遺產,要求依法分配,狠一點的還可視為侵占,偽造文書及逃漏稅.
aaroncheng777 wrote:
先母尚有百餘萬元存款,亦為大哥獨吞


你要提出相關證明,不過這很難認定,除非你有當時的房地產付款資料,證明該筆錢是由大哥以外兄姊所支付,一般是提出存款或匯款證明你母親無經濟來源,完全由子女所資助.
aaroncheng777 wrote:
該房地產係本人大哥以外兄姊交給先母存下資金購買。先母遺留現金亦多是大哥以外其餘兄姊及本人給先母所存下



這個可和律師請教,一般案例是如果子女有撫養事實(每月或每年都有給錢或共同居住照護),多能分到遺產,能分多少要由所舉事實(總共多久花了多少錢),交由法官裁決.
aaroncheng777 wrote:
如今不動產及現金為大哥一人獨佔


如果律師覺得有勝算,可先開協調會,不上法院可以省下一筆律師出庭費.
先聲明,我不談版主此案之對錯是非
不過還是忍不住,送你3字---算了吧
我談民事糾紛爭議與訴訟

死者名下的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依死亡的登記日為主計算
1.房屋價值:依年中(房屋稅單)之課稅現值計算
2.土地價值:依年底(地價稅單)之公告現值計算
3.銀行存款:依死亡日活存定存外匯(餘額)計算
4.投資價值:依死亡日股票基金債卷(現值)計算

先母的不動產及現金被獨吞,主管機關是誰
A=官司訴訟的主管機關是法院.
..勝訴,銀行就將死者銀行帳號過戶給你嗎?
..勝訴,戶政局就修改繼承權的戶籍謄本嗎?
..勝訴,地政局就將死者產權狀過戶給你嗎?
..敗訴,繼承人不服可上訴,三審三級,訴訟何時了
B=現金存款的主管機關是銀行郵局
..你需依銀行郵局自己內部法規申辦繼承登記
..它審核後過戶,你才能存提繼承死者的銀行簿
..錢被獨吞,找媽媽銀行簿的銀行求助效率更好
C=戶籍謄本/親屬的主管機關是戶政局
..你需依戶政局自己內部法規申辦繼承登記
..戶政局重編戶籍謄本,才能撤銷此人應繼分
D=房屋產權的主管機關是地政局.
..你需依地政局自己內部法規申辦繼承登記
..它審核後過戶,你才能拿到房屋的所有權狀
..房屋被獨吞,找該縣市的地政局求助效率更好
***
為什麼遺囑贈與的遺產官司,訴訟打不停
代書律師最愛遺產,不服可上訴,永續經營

小弟我才疏學淺所知有限,想勝訴就找律師
A=遺產贈與法:下列金額不計遺產所得分配
..遺贈法第17條: 死者喪葬費用一百萬元計算
..+應繳稅捐罰鍰及罰金+確實證明之未償債務
..遺贈法第20條:被死者扶養之生活教育醫藥費
..+贈與子女婚嫁一百萬元+配偶相互贈與財產
..1173條: 結婚分居營業之贈與,不列遺產所得
..財政部遺產稅之免稅額,扣除額.
..免稅額1200萬,扣除額:配偶493萬,及其
..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50萬,父母每人123萬
..1030-1條:配偶先拿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一半
***
B=遺產繼承條款=受害人爭取,但受益人拒絕.
..民法1138條:法定繼承人順序,配偶+直系血親
..967條:直系血親:子女孫子女.旁系:兄弟姐妹
..1140條:直系血親子女死亡,,孫子女代位繼承
..1144條:應繼分配偶與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平均
..1148-1條:死亡前二年之贈與視為遺產所得
..1151條:全體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827條:公同共有的定義與公同共有人的權利
..土地登記規則120條:繼承人得登記公同共有.
..但是,登記(分別共有)需經全體繼承人的同意.
..法令補充規定第62點:遺囑係要式行為,所以
..如遺囑違背民法1190條至1197條,遺囑無效
..補充規定第76點:遺囑不能排除無人承認繼承
內政部99年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4891號令
..遺囑繼承登記遺贈登記,繼承人對遺產有爭執
..向地政局表達抗議,停辦,雙方循司法途徑解決
***
C=遺產繼承條款=受益人爭取,但受害人拒絕.
..1120條:扶養費,當事人不能協議由法院定之
..1173條:結婚分居營業之贈與,不列遺產所得
..1174條:拋棄法定繼承人,3個月內向法院申辦
..1187條:除特留分,遺囑人得以遺囑處分遺產
..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法令補充規定75.1點:繼承人不申辦繼承登記
..得依遺囑,申辦遺囑繼承登記無須繼承人同意
***
D=法院判決書...(敗訴不服,20日內可上訴),,
..遺產贈與法,民法,土地登記規則,法令補充規定
..台灣民事訴訟,採取三審三級制,解決糾紛爭議
..繼承人敗訴,如不服可上訴,聘請律師再提上訴
..不服再上訴,這個三審三級,訴訟何時了...
..拖過15年,國有財產局標售遺產,大家均分現金
.
不管告不告的贏,反正律師一定贏
存下來的錢就這樣律師分走了
你媽若知道一定會難過

溝通吧~
kevinYing wrote:
1148-1不是這...(恕刪)


法條 要他自己跟律師研究 這是正確的

我只是拿出來給他參考!!

但她卻是跟網友論戰

那才是最誇張的地方

不過那不重要 因為他勢必還是要找律師

除非他只是說說而已!!

家裡的事 我也不便說什麼

因為 他告 他哥哥 也會提出對策 就沒什麼好說的

我只是引用法條 給他方向!!


shadowjon wrote:
建議樓主真的要找律師問一下
#2樓就已經很清楚跟你說了:
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財產,仍然是遺產,不得侵害其他人的特留分。
而樓主在發文上也很清楚寫明:
本人母親於今年(106)6月往生。名下不動產卻已於去(105)年10月過戶予本人大哥名下
符合2年內贈與的財產,仍是遺產
房子是拿得回來的!
房子是拿得回來的!
房子是拿得回來的!
假設過戶合法,而兄弟姐妹共4人
那可以拿回原本應為1/4的一半,就是可以拿回1/8
大哥可得5/8,其他人每人可拿回1/8
ps,但上一樓的網友好像有不同的看法
我就不是太肯定了
建議真的找律師確認一下~


第 1148 條第2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 1148-1 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第 1148-1 條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之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已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益,宜明定該等財產視同所得遺產。惟若被繼承人生前所有贈與繼承人之財產均視為所得遺產,恐亦與民眾情感相違,且對繼承人亦有失公允。故為兼顧繼承人與債權人之權益,爰參考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明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始視為其所得遺產,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依第一項視為所得遺產之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則如何計算遺產價額,宜予明定,爰參考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四、本條視為所得遺產之規定,係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而設,並不影響繼承人間應繼財產之計算。因此,本條第一項財產除屬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所定特種贈與應予歸扣外,並不計入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應繼遺產,併予敘明。

反正樓主說了,錢不是問題,一口氣!!
建議樓主找最好的律師,一口氣是一定要出的,告到底,花個百萬在所不惜!
道德魔人就別再勸說了,都要告親哥哥的人,還談親情?
相信法官一定會判樓主勝訴,哥哥應返還遺產5,000元予原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JIN DER LAND OFFICE

家務事
小弟也遇過了8年前 父親過世 兄姊各得200/300萬台幣
小弟分小間祖厝 地段偏遠
當時兄姊都在外縣市
都不要這間 都說給我 (因為母親跟我住在這間老房子)
我也沒意見
前年兄姊
一個財務出狀況
一個被裁員
回來吵要賣老家
說當初我佔便宜分這間房子(因計畫道路開通.房子增值)母親亦站在他們這邊
小弟一氣之下決定賣掉
付210萬給他們
從此搬家 兄姊母親不在來往
這2年偶爾得知兄姐依舊過的不好
至於母親?兄姐錢到手就把母親送養老院


說了這麼多
就是法律上拿你該拿的
談到錢傷感情
日後也必撕破臉不可能來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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