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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者,若有室內裝修行為,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3.上開1、2、3欄部分,除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外,有關當事人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從其協議規定,主管建築機關不為審核。
4.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人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5.刑法第217條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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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
樑柱、承重牆、樓板 (主要構造)
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
防火避難設施:
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構造、避難層
出入口、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變更。
緊急進口構造、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
用昇降機、屋頂避難平臺、防火間隔之變更。
消防設備之變更
建築物或法定空地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建築物獎勵增設營業使用停車空間之變更
建築物於原核定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範圍內設置或變更之昇降設備
建築物之共同壁、分戶牆、外牆、防空避難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中央
系統空氣調節設備及開放空間,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項目之
變更。
可變更東西超多的, 看來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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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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