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你張 wrote:
請理性討論,現在業...(恕刪)
斡旋金算是一個台灣比較特殊的產物我了解
是我也不會去付什麼斡旋金
畢竟仲介說簡單點。。
他想賺錢
本來就要想辦法努力讓買賣雙方能達成共識
這是仲介存在的責任之一
那付斡旋不付斡旋說真的一點都不重要
談不成就不買找下一間
或是請下一位同樣有賣該屋的仲介去談而已
只要仲介完成他的使命
那該給的一毛都不該少給人家
旦相對的。。只要仲介沒辦法談成買賣
那一樣。。一毛都不該給他
對了。。原po的問題已經不是斡旋金了
而是斡旋金解約收回後
該斡旋金的合約是不是還有效
就目前字面上來看。。有效的機會大
因為仲介有要求在給3天時間。。而原po同意
旦這點會有舉證上的爭議
畢竟書面上的合約已解除
斡旋金也已經收回
mimi321kgi wrote:
我文中有打已經退斡...(恕刪)
這代表很多人只看標題 沒看內文的
這斡旋已經過審閱期 也就是主動權回到買方身上
後面那次是沒斡旋金的純談價
現在是賣方有意願成交 因為要看樓主
第一喜不喜歡這房屋 還想不想買
第二覺得仲介努力的程度如何
如果真的很喜歡 打算成交
可以有兩種方式
一個請賣方吸收買方這邊的2%仲介費(如果很滿意仲介的話)
另一個是如樓主所說 請仲介打折
但小弟會建議你跟仲介說 你這次只打算實出多少(畢竟原本不能成交是賣方的問題)
讓仲介去跟賣方談
正常仲介會想要成交 會先問賣方願不願意再降些 讓他能實收仲介費
若賣方真的很硬 可能就自己折讓一些了
像樓主所說情形 賣方會突然轉想賣應該也是有意願
議價空間會提升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