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房客合約到期後,不搬走也拒接電話的處理方法

Y_Bian wrote:
版上還有先進回文說...(恕刪)


1. 其實你現在就可以去寄出第一封存證信函告知欠租,限期繳款。

2. 下一期房租到期日若仍未收到房租欠款,就再寄出第二封存證信函,告知對方因違約(未繳房租),
租賃約定已失效,請對方即日內返還房屋及還清欠租金額

3. 第二封存證信函寄出後,就趕快拿這二封存證信函影本去地方法院提告
動作要快,到第一次開庭至少要等 1~2個月

不要去簡易庭提告,簡易庭是金額50萬以下適用。
你的房子公告市價如果超過50萬,簡易庭開庭時,簡易庭法官可能會告知超過金額,幫你轉到地方法院,然後再等
1~2個月 ....

4. 開庭時如果對方沒有來,記得跟法官要求"一造辯論判決",也就是到庭的人說了算。
接下來就等判決書下來。

如果對方到場,就看雙方辯論狀況

5. 收到判決書後,等二星期;如果對方沒有提出上訴,就可以跟書記官申請判決確定書。
你就可以拿判決確定書去申請強制執行,這又得等上 1~2個月
強制執行當天記得找鎖匠 & 警察到場,等書記官到場就可以開鎖進去清查

如果對方上訴,就得去高等法院開庭了 ....
基本上就是回到第4點再來過

6. 整個過程,少則半年,多則1~2年。
只能說遇到了,努力走下去,先把房子要回來,至於積欠的房租,能討多少回來就算賺到 ...

另一個想法是;約略算一下走完法律流程,你的金錢成本 & 時間成本 & 房租減損成本要多少
向對方提出搬家期限,在這之前搬走的話,積欠的租金就算了 .... 之類的交易

早點把房子拿回來;一來安心,二來你也才有機會再租出去,有租金收入。

接下來房子再有租人的話,租約請記得走公證(費用約3000),有租約公證情況下,如果對方違約;就可以不經過法院
開庭、審理、判決的冗長流程,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時效上至少節省半年至1~2年。
不管聽了多少前人經驗,那都是租賃新法實施之前...租賃新法實施後,對於這類房客,處理上乾淨俐落很多,所以房東們別再使用舊式文具店合約了,一定要使用內政部版租約啊~

租賃新法---住宅之返還
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雙方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所謂相當期限催告,並沒有一定要去法院公告之類,書面通知一周後為催告期滿,也可。
===>"視為已完成點交"這句話是關鍵。租約期滿,點交也已完成,可於確定房客不在家時,會同公正第三人,進入就留置物品拍照錄影封存,通知對方領取,然後主動換鎖哦~~

有關以上返還之詳細執行細節,可打電話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房地糾紛調解委員會諮詢。

Y_Bian wrote:
另外有在網路上爬到...(恕刪)


其他方法??

你們有心 去租屋處去等他嗎?

他都不出門?

還是 你忙 家裡也忙 抽不出時間 請假的成本比上走法律程序?

要不要家裡的男人出面去溝通一下!!

我說的是溝通和了解喔 別想歪了!!

或者連繫他的家人 也是種方法

人都沒見到 就走法律程序 也不合理吧!!

jacqueshuang wrote:
1. 其實你現在就...(恕刪)

夠專業...

希望樓主能聽懂你的建議流程

別聽甚麼申請斷水斷電的傻方法

有住人 台電 台水不敢斷的

還有你的存證信函不必寫甚麼 東西沒搬 視同廢棄物等....是廢話

那些條款是寫在租賃契約書裡時才有用的

都說了 存證信函是證明你有進行催討房租與對方愈期未繳租金的事實

他本身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都要經過法院審理

你們搞到變成不定期租賃關係

對方如果提上訴

沒1.2年搞不定的

這麼說好了 你們租賃關係的終止 必須由法院判定

不是由你單方面說了算

期間你禁止他的任何行為 他都有權利告你的 瞭了嗎....

Orange Scent wrote:
不管聽了多少前人經...(恕刪)

重點是 樓主他們已經變成不定期租賃關係了..

你說的方式 對他們根本不適用
arqfool wrote:
申請停水停電....(恕刪)

所以面對惡房客的同理,仍要理性面對,必須在具備終止租約事由的情形下(例如欠繳房租達2個月、有證據證明房客不正當使用房屋經制止不聽、符合租約的終止事由),先以存證信函、電話、訊息、當面等各種可以確實留下證據的方式,向房客表示終止租約並限期搬離,房客超過期限不搬離時,才可以換鎖、斷水斷電、清空物品(但不能丟棄,還是要先放好通知房客領回)而收回房屋。

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當事人間之契約關係業已消滅,則自無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不構成本罪(23上4245)。

=== 租賃糾紛斷水斷電和強制罪 ===
卍 高築牆,廣積糧,緩稱王 ~ 朱昇 卍
我之前也是遇到不定期租約,說真的如果沒有上法院長期抗戰的準備,千萬不要寄存證信函這樣只會激怒房客。停水停電換鎖等更是不用說了,肯定被告刑事案件。
好好找房客討論看看,最多花一至兩個月的租金當作補償搬家費,這樣最省事,房子也可以快點拿回來再利用。
卡個位子感覺受用無窮
直接給他錢
請他走人
上法院除非當事人不出庭
不然至少一年以上
arnie20038 wrote:
直接給他錢請他走人上...(恕刪)


沒報稅,也沒公證
給錢請他搬走
是最省時省錢的做法(別懷疑)

記得別去請道上,最後反而會花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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