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asphtml wrote:
我從小到大四十多年從未見過這個哥哥,他也從未盡過扶養義務,除了父親外,家人都不認識他,父親也甚少提到他,也無往來,所以若他想打繼承官司,我們兄弟姐妹都可以證明。
這些都不是可剝奪繼承權的理由,證明有什麼用?
未盡扶養義務,也要無正常理由,說俗一點就是惡意遺棄,才能剝奪其繼承權。
他也是迫於無耐,從小失去父愛,惡意說得過?
反而要問你父親有沒有未盡扶養他的職責吧。
rfasphtml wrote:另外是他的名字從未出現在我們家的戶口名簿上。
繼承權不是看戶口名簿,而是看身份。
rfasphtml wrote:另所以現在我是否乾脆就不管,等父親真的過世後,若遇到再處理(說不定也不會遇到)?還是先過戶,繳稅委託書委任書,其實那些難度都不高。哪一個方案比較好?謝謝!...(恕刪)
要合法這樣是不行。
但若過戶得了就試試(有代書肯辦)。以後有事再說(但後果自負)。
至於前面有人提到的贈予稅。贈予稅是以法定評定現值計算,市價1000萬元,評定現值可能不到200萬元。
就算比200萬多,幾個兄弟姊妹分一分,應該不用贈予稅。不必擔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