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房子有人會要租嗎

黑羽斷翼 wrote:
這件事有二個問題1.(恕刪)


我覺得蠻有可能的原因是,樓主「一直以來都有繳管理費」
光是這點,就讓樓主立於「不敗」之地….
因為管委會收了「管理費」就等於默認樓主的增建也是屬於社區管理範圍的一部分(即便有模糊空間)
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有關係 Welcome to Taiwan
blue2406
黑羽斷翼 wrote:
這件事有二個問題1.(恕刪)


到目前為止的這棟樓裡,對樓主這頂加有以下的"線索":
1. 這棟大樓是"樓主阿公的建設公司"50年前蓋的。
2. 樓主沒有大樓的土地持分,建物也沒有保存登記。
3. 樓主有一張"原始建物圖",圖中有這個"建物",但面積是現在的1/3。
4. 樓主這個建物曾參加過區權會,也繳過管理費。
5. 大樓管委會曾向法院要求拆屋還地,但遭法院駁回。
6. 樓主已詢問過"程序合法"的可能性,但因沒有土地持分而遭否定。

由這些"線索"衍生出的疑問是:
1. 樓主那張"原始建物圖"到底是經過主管機管審定蓋過章的圖紙,還是"樓主阿公"的"原始施工圖"?
2. 大樓管委會跟法院要求的是"拆"屋還地,還是要收回建物的"謙讓房屋"之訴?
3. 民國84年後才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除了專門物業公司跟法務人員外,管委會跟住戶大都"霧莎莎",所以樓主是否有"區權",應該雙方都沒弄清楚。

樓主表示跟管委會協商過,願意繳管理費並"多加",但管委會不接受樓主可以像"一般住戶"使用大樓,感覺管委會的角度是認為,樓主除了依建物面積(還要依其他住戶的公設比計算公設面積)繳納管理費外,還要付租"地"建屋的"地租"。
blue2406
blue2406
家人說官司中不要在網路上留言,全部都刪了謝謝各位
lichujen wrote:
到目前為止的這棟樓裡,對樓主這頂加有以下的"線索":
1. 這棟大樓是"樓主阿公的建設公司"50年前蓋的。
2. 樓主沒有大樓的土地持分,建物也沒有保存登記。
3. 樓主有一張"原始建物圖",圖中有這個"建物",但面積是現在的1/3。
4. 樓主這個建物曾參加過區權會,也繳過管理費。
5. 大樓管委會曾向法院要求拆屋還地,但遭法院駁回。
6. 樓主已詢問過"程序合法"的可能性,但因沒有土地持分而遭否定。

由這些"線索"衍生出的疑問是:
1. 樓主那張"原始建物圖"到底是經過主管機管審定蓋過章的圖紙,還是"樓主阿公"的"原始施工圖"?
2. 大樓管委會跟法院要求的是"拆"屋還地,還是要收回建物的"謙讓房屋"之訴?
3. 民國84年後才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除了專門物業公司跟法務人員外,管委會跟住戶大都"霧莎莎",所以樓主是否有"區權",應該雙方都沒弄清楚。

樓主表示跟管委會協商過,願意繳管理費並"多加",但管委會不接受樓主可以像"一般住戶"使用大樓,感覺管委會的角度是認為,樓主除了依建物面積(還要依其他住戶的公設比計算公設面積)繳納管理費外,還要付租"地"建屋的"地租"。


沒錯..有可能是像大大你說的

旦實施情況是什麼..說真的除了原PO沒人知道

畢竟他給的資訊太少..



旦如果啦

確定是5X年前建的(如果在建築法實施之前)

那申請當年資料(看下面有法規)證明房子的建成時間

有機會合法才對..那是時代的問題..那個時代只管建..沒有使用執照這東西

旦這會因為個案去認定..也會有土地使用權上的問題

樓主自己去找熟這方面的律師或代書去討論吧

畢竟真的..什麼都不知道..回你也是瞎子摸象



土地登記規則 79條 第三項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黑羽斷翼 wrote:
沒錯..有可能是像大...(恕刪)


根本不符合這些樣態
試問一樓到7樓都正常,為何獨獨沒有八樓的使用執照
很簡單… 八樓自始就是違建
要拿到使用執照的機率幾乎等於零
但這種還是有使用權的,不論管委會再怎麼阻撓拿到感應扣只是遲早的事情
但最怕… 都更或危老重建
就真的龜苓膏了
aahomeboy wrote:
根本不符合這些樣態
試問一樓到7樓都正常,為何獨獨沒有八樓的使用執照
很簡單… 八樓自始就是違建
要拿到使用執照的機率幾乎等於零
但這種還是有使用權的,不論管委會再怎麼阻撓拿到感應扣只是遲早的事情
但最怕… 都更或危老重建
就真的龜苓膏了


使用執照和建物登記是二件事

我老家就沒使用執照

旦一樣有建物保存登記

有權狀的..

當年聽說是拿稅金單事後補登的

那個時代沒有建築法的問題

所以有錢就建..沒什麼對錯

我指的是一間合法..有土地有建物的3層樓建築...

他跟本就沒有使用執照這個東西

那對我老家而言...使用執照重要嗎??

跟你講..一點都不重要...因為他跟本就沒有這東西






旦原PO的情況

說真的

不知道

畢竟我不是當事人

你說是什麼就什麼吧

不合法就不合法吧

爭這個沒意義

真的

又不是我的房子

就像我說的

原PO給的資料太少

不管誰回都一樣

瞎子摸象

你感覺是什麼就回什麼

我認為是什麼就回什麼

旦...那真的代表真象嗎????

我自己回都可以直接了當的告訴你

不代表

所以我一直叫他去找律師或代書

畢竟有些東西要看過資料才能作確認

沒有那些東西就是猜

只是在賭誰猜的比較準而已
黑羽斷翼 wrote:
如果在建築法實施之前



黑大提的這點是重點!
樓主這建物是"阿公的建設公司"蓋的,建設公司對法規的了解定然更勝你我;歸納起來,就是一件"偷雞不著蝕把米"的案例。
容積管制實施前的建蔽率舊照時代,樓主的建物(原來的1/3)確實可能是合法的,但"聰明人"為了省錢(不繳地價稅),所以沒把土地分配持分給這建築物,也不辦保存登記,省一到兩年的房屋稅(以前房屋稅查核是兩到三年用人工查核一次),結果現在就開始到"蝕把米"的階段了。
這讓我想起自己身旁發生過的案例:
幼時住台北信義路與基隆路交叉口(現在的101),彼時政府正在作地籍登記調查,鄰居有戶養鴨人家,在信義路五段跟基隆路二段的角地(現在的市政府)上圍了個幾百坪的鴨寮,登記人員找上門,跟她說:附近的人說那塊地是她家的,她反問依據什麼,登記人員說她的鴨寮,她立刻說,誰規定她養鴨的地方就"算她的",並立刻跑去拆鴨寮的圍籬,會這樣反應,也就是土地要繳地價稅;時至今日,真的是後悔到腸子都青了。
黑羽斷翼 wrote:
使用執照和建物登記是...(恕刪)

建物本來就沒有強制登記的規定
你說的這種情況以前很多,很平常沒錯
但都是 整棟都沒登記
沒有那種一到七樓有登記
獨缺八樓是沒有登記的
地址給我,我幫你舉報頂加違建,拆除大隊很快就幫你處理了~也不用跑法院了!!
頂加違建,會拆到留一間廁所給你使用,有拆除大隊認證,也會有拆除記錄!!日後沒有實際出租行為,可以安心自用!!


blue2406 wrote:
大概知道狀況謝謝各位...(恕刪)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