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6517 wrote:
有些區域開發得早.. 50 60年的房子連成一片(新北市很多.. 台北市也有..).. 但因為該地段房價低.. 現有居民收入也不高.. 人多雜亂.. 這些區域的市容環境通常都是非常惡劣的.. 但是.. 建商不會想進入整合.. 因為吃力不討好.. 而因為居民素質.. 更難自發行整合進行翻建..... 這時候.. 當然政府應該出面整合啊!! 如果政府都不出面.. 等這個區域房齡到了70 80年.. 情況只會更惡劣.. 這個道理應該不難理解的.

john6517 wrote:
我的意思非常清楚: 現有的都更就是政府放任民間(建商+住戶)自己整合.. 對於環境差必須優先都更的區域卻無能為力.. 因此政府當然失職失能.. 我感嘆何必養這些公務員!

john6517 wrote:
你漏說了一點.. 文林苑地塊在建商眼中是一塊有利可圖的案子..
還有.. 你知道大台北還有多少比文林苑更需要都更的區域嗎? 應該還很多很多.. 但是沒有建商願意去.. why? 無利可圖呀!!


這幾段看下來
你是否認為 政府應該去審視哪些區域需要都更
哪些區域因為需要"改善居住環境以增進公共利益"
然後由政府出面介入整合 找建商來都更 即使這塊區域對建商來說無利可圖?



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

palapalala wrote:
這幾段看下來
你是否認為 政府應該去審視哪些區域需要都更
哪些區域因為需要"改善居住環境以增進公共利益"
然後由政府出面介入整合 找建商來都更 即使這塊區域對建商來說無利可圖?


yes! 政府應該去審視哪些區域需要都更!! 但是.. 要先有法令依據啊!! 比如: 技術層面的問題.. 如何委託專業第三方決定都更優先順序.. 有無安全顧慮.. 然後安排預算及行政組織等等..

john6517 wrote:
我的意思非常清楚: ...(恕刪)


要政府去劃定哪區可以優先都更,真的是曠日廢時,而且不是每個區域發展都很平均的

30年以上的老房子才符合都更獎勵,這是鼓勵老房子都更的條例

用年限把房子歸類區分因該是更好沒錯的

房子是私產,是否要都更還是要看屋主

因該是由屋主提出申請,政府可以協辦



提到由政府採購發包,以現在採購法的機制~最低價者得標,要有多好品質可能也有限

井上村 wrote:
要政府去劃定哪區可以優先都更,真的是曠日廢時,而且不是每個區域發展都很平均的

30年以上的老房子才符合都更獎勵,這是鼓勵老房子都更的條例

用年限把房子歸類區分因該是更好沒錯的

房子是私產,是否要都更還是要看屋主

因該是由屋主提出申請,政府可以協辦



提到由政府採購發包,以現在採購法的機制~最低價者得標,要有多好品質可能也有限


關鍵根本不在建設環節..

如果按"防災型"都更(我猜測的)的方式去做.. 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如何決定那些大樓"安全風險"高.. 可行的作法可能:政府可以主動委託專業公會出具調查報告等(如海砂屋或地震屋).. 也可以照你說的由大樓屋主委託鑑定. 再向政府提出申請..
政府根據這些第三方的調查報告.. 可以決定那些案子政府必須介入調處.. 主導都更.. 一旦由政府主導.. 公權力就可以介入..

另外.. 現行由民間發起的都更仍可併軌存續(獎勵方式或同意比例等規定可再商議).. 這樣雙管齊下當然會更有效率.. 同時也逼著公務員承擔更大的責任..
john6517 wrote:
關鍵根本不在建設環節...(恕刪)


你不知道前街後街(淡水捷運線西側)早在民國91年10月28日就由市府公告為應更新區域嗎?
是因為調查認定「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朽壞之虞,
且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
足以妨害公共交通及公共安全。」
這就是防災型都更,
公務員們老早就在做還做很久了,
而且就是文林苑。
公權力早就介入了,
看不到或是不想看到的人就會以為沒有,
這些功課如果是關心這起事件的人,
早在當年事件剛發生時就做好了,
對大多數關心此案的人根本只是應有的常識。

路邊的浣熊 wrote:
你不知道前街後街(淡...(恕刪)


談過都更.失敗了
歹徒

路邊的浣熊 wrote:
你不知道前街後街(淡水捷運線西側)早在民國91年10月28日就由市府公告為應更新區域嗎?
是因為調查認定「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朽壞之虞,
且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
足以妨害公共交通及公共安全。」
這就是防災型都更,
公務員們老早就在做還做很久了,
而且就是文林苑。
公權力早就介入了,
看不到或是不想看到的人就會以為沒有,
這些功課如果是關心這起事件的人,
早在當年事件剛發生時就做好了,
對大多數關心此案的人根本只是應有的常識。


公告不是主導.. 光公告有用嗎?

原本的都更條例被批判成惡法.. 才有後來的社會批判和釋憲.. 文林苑只是一個案將問題暴露出來而已..

john6517 wrote:
公告不是主導.. 光...(恕刪)


每一次公聽會討論與協調,
設計圖及變更都要送都發會,
建商的建築計畫, 建築材料與成本規劃也要受到都發局監督,
政府主導叫公辦都更,
都更地區居民發起叫自辦都更,
就算自辦都更都發局也是要監督。
都更議題已經過很久了,
如果關心此議題應該都是基本常識,
請勿對著原本就不存在的問題揮空拳。
john6517 wrote:
所以.. 政府應該有一套公平合理的評估機制.. 來判定該建築物是否是海砂屋.. 結構是否受損.. 抗震強度是否堪虞.. 一旦有顧慮.. 應以公權力介入優先並強制執行都更(政府主導)..

以現行都更條款來說.. 如果你老家確實存在安全疑慮.. 但一兩家堅決不同意都更.. 那麼.. 地震發生時將影響大多數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因此.. 現行的都更法律框架有問題..

現行的都更法條感覺就是讓建商主導.. 有利則建商趨之若鶩.. 遇到困難或無利可圖時.. 民眾安全卻無法保障..

根本解決方式.. 應該是修改法律吧!!

啊你不是從頭到尾都認為現行法律有問題,
你認為有問題的理由又是懶人包那種被這討論串的網友們打臉無數次的歪理,
連釋憲根本幫不了王家也無法理解,
合理推論"連釋憲根本幫不了王家也無法理解"的人根本無法判斷什麼是真正的公平合理吧,
那這樣的話修改法律有用嗎?
john6517 wrote:
公告不是主導.. 光公告有用嗎?

原本的都更條例被批判成惡法.. 才有後來的社會批判和釋憲.. 文林苑只是一個案將問題暴露出來而已..


釋憲只是藉由文林苑被點出來都更法部分條文違憲
卻與文林苑無關救不了文林苑 也不代表整部都更法有問題
被批評惡法是因為拆屋合理性問題.

john6517 wrote:
如果按"防災型"都更(我猜測的)的方式去做.. 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如何決定那些大樓"安全風險"高.. 可行的作法可能:政府可以主動委託專業公會出具調查報告等(如海砂屋或地震屋).. 也可以照你說的由大樓屋主委託鑑定. 再向政府提出申請..
政府根據這些第三方的調查報告.. 可以決定那些案子政府必須介入調處.. 主導都更.. 一旦由政府主導.. 公權力就可以介入..


你只把文林苑定調為私利糾紛 一直強調是公部門介入私利博奕 卻刻意忽視"台北市政府早於2002年10月28日將本案所處街廓及北側相鄰結廓部份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告為更新地區,主要原因為「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灣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運輸或公共安全」"
跟你提的防災型都更本意相同 都是足以妨害公共安全
你的防災拆屋就是公共利益 文林苑都更就是私利?

就是因為這個原因住戶才自發都更 發起人也是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建商
自發都更也是要有公聽會和送審 不是單純自己找建商來拆屋蓋房而已
要是照你的做法 公權力直接介入 王家可能更留不住! 那才叫強拆!
難道有法條有公權力 居民就不會抗爭嗎?
過去公共建設都沒有抗爭過嗎

無利可圖沒建商想做 所以由政府主動介入發包
認為無利可圖的建商自然還是會讓它流標 我無利可圖我幹嘛來做 你政府發包有強制性嗎?
問題有解嗎? 公共工程流標的可不少啊

現在的民眾已不完全弱勢 公權力也不能完全強勢 你的想法有些一廂情願
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6)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