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是這樣的,
對方吉了3條刑事,都被地檢署檢察官打X
對方不服,再去跟地檢署檢察長告狀,又被打X
又不服,再去找高檢署檢察長哭哭,再次被打X
被打X3次,不是2次。
老實說,因為過程哥沒放在心上,都是本棟樓網友在瞎起鬨,也都是對方在忙在跑,所以剛剛搞不太清楚對方被打X的次數。
也不知道他跑了幾次新竹,因為我只去過一次新竹地檢署看到他。
(前面有網路專家說 刑事是以被就原, 不是真的)
地檢署檢察官打X --> 找地檢署檢察長再議打X --> 找高檢署檢察長再議又打X
全部被打X
抱歉。

漏了這一次
 
                 
                                             
                                         
                                 
                                            
 
                                            
 
                                         
                                         
                                            

 這英文不及格~不會是讀建中的程度~
這英文不及格~不會是讀建中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