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被告人的太太在法庭裡亮出了短刀... (上)

lawtaipei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恕刪)


所以我說的很清楚,如果他是那一戶的200分之5,

但若他指的是 那個社區的 200戶其中1戶……那就太扯了……
getyou wrote:
重點在之後的拍賣,
雖然我很想看樓主拍下全棟後如何讓對方乖乖搬家
(恕刪)


我也是,
也先謝謝樓主長久以來分享這些案例,
但我覺得這行最難的不是法律處理的部分,
若變價之後,自己選擇拍下物件,如何讓對方搬家,才是這行生存的門檻吧。
AAABBB3102 wrote:
所以我說的很清楚,如果他是那一戶的200分之5,

但若他指的是 那個社區的 200戶其中1戶……那就太扯了…… (恕刪)


大大說的沒錯,我乍看之下,以為是社區的 200戶其中1戶。
謝謝大大。
shappytimes wrote:
好了,我補充了那麼多,如果還有人認為小張真的超可憐,超值得同情,我也沒意見,壞人就都讓我來當就好。我接觸過這麼多持分的案子,一定都是想要出售的人和我接觸,為什麼他們要出售他們自已手中的持分?甚至有不少比例的出售持分人,他們自已本身都知道有變價分割共有物這個法律,那為什麼他們不選擇自已去打官司,反而要選擇低於市價的賣出? 絕大部分的原因都是因為他們不想再跟另外的所有權人再有任何糾葛了,而這些另外的所有權人,大多數都是他們的至親:兄弟姐妹、爸爸媽媽。而另外所有這些其他不願出售的共有人,通常都有一個共通點:既得利益者!(恕刪)


樓主錯了, 這個案子沒那麼單純

你文中的大張(就是賣持份給你的人), 其實從小是過繼給另一個家庭, 而大張的養父過世之後已經有留財產給大張. 大張繼承了養父的財產幾年後, 大張的生父(也就是大張跟小張共同的生父) 過世, 結果大張跑去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民法 1080-1), 再跑回來跟小張搶生父的遺產

小張當然會不平, 你大張已經繼承了養父的房子, 居然終止收養關係, 不認養你一輩子的養父母, 然後為了遺產, 跑回來, 重新認從來沒有侍奉過的已逝生父, 再繼承一次遺產. 而很明顯大張的經濟狀況比小張好很多, 卻用這種方式搶遺產(繼承兩個爸爸的遺產).

樓主不用懷疑我認識他們, 是你把小張配偶真實姓名揭露了, 所以可以查到以上資訊.

我也的確很好奇, 樓主跟這兩家人非親非故, 也從不認識, 大張是怎麼跟你認識的 ?
六藝君子 wrote:
樓主錯了, 這個案子(恕刪)


哇,背後還有這樣的狀況
這下精彩了
(默默把板凳收起來,搬出klippan跟lack來慢慢看戲了)
六藝君子 wrote:
樓主錯了, 這個案子(恕刪)


其實"小張"配偶的名字有改過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裡面有提到.........
刪了刪了刪了刪了刪了刪了刪了刪了刪了刪了刪了刪了刪了刪了刪了刪了
Focus1800 wrote:
其實"小張"配偶的名...(恕刪)



改名字還是可以順藤摸瓜找到相關資訊
分割的意思就是分離出你專有的部分,無法實物分割才會法拍變價轉換成金錢大家分配,
公寓大廈集合住宅的主建物早就分割成很多單位,由不同屋主專有,早就分割完了阿
公設的部分要隨主建物(專有)的部分轉移,不能獨立分離出來,
而且別人家專有的部分你沒持分阿,所以你的願望是沒辦法的

lucifer076 wrote:
借版問一下,提個極端(恕刪)
六藝君子 wrote:
也的確很好奇, 樓主跟這兩家人非親非故, 也從不認識, 大張是怎麼跟你串起來的 ?


單純生意關係吧
==
如果你講的屬實
等於小張被搶了房產
於法雖然說得過(知法玩法)
那樓主原文的小張是既得利益者這說法不成立
反而是大張

這而樓主這買賣其實是損陰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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