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taipei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恕刪)
所以我說的很清楚,如果他是那一戶的200分之5,
但若他指的是 那個社區的 200戶其中1戶……那就太扯了……
shappytimes wrote:
好了,我補充了那麼多,如果還有人認為小張真的超可憐,超值得同情,我也沒意見,壞人就都讓我來當就好。我接觸過這麼多持分的案子,一定都是想要出售的人和我接觸,為什麼他們要出售他們自已手中的持分?甚至有不少比例的出售持分人,他們自已本身都知道有變價分割共有物這個法律,那為什麼他們不選擇自已去打官司,反而要選擇低於市價的賣出? 絕大部分的原因都是因為他們不想再跟另外的所有權人再有任何糾葛了,而這些另外的所有權人,大多數都是他們的至親:兄弟姐妹、爸爸媽媽。而另外所有這些其他不願出售的共有人,通常都有一個共通點:既得利益者!(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