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這份契約成立 你用現在的法條想去打民國78年時的設定...也許"現在"是不能將使用權以及地權分開買賣 但是那個時代就是可以接受阿 判決都給你答案了
你又不是不知情 為何要裝糊塗? 再者人家也不是不願意把車位賣回去給你阿 只是你不願意接受那個價格
如果你認定你就是擁有車位..那我告訴你 直接把車開進去隨便亂停哪個車位 1~28號隨便挑
反正你是車位共同持有人 幹嘛那麼客氣 不要妨礙別人進出的自由就好阿 人家告你你再看法院怎麼判阿!
但是你會這麼不講道理嘛???
你提供的資訊掩蓋了太多事情的真相 看不出你有贏面
菇涼這裡最涼
2. 集合住宅裡共同持份的部分做為車位使用的它本來就只有使用權, 如果她另外賣了, 那就是一權2賣.
3. 使用權非承租權. 承租權分定期與不定期. 後來的買受人事必須承擔原契約, 但承租人必須繼續繳納租金給所有權人.
4. 車位的法定使用權是否可以與所有人分離?
5. 原所有人與該議員的私契可能已經創造了新的法律, 2個人的私下協定就可以顛覆正式的法令?
6. 沒有在該集合住宅擁有任何實體建物的人根本不能持分其共有部分.
這個案子找根本不懂土地登記法的律師打官司根本就是問道於盲; 法官的審理又不依據該有的法令, 就如同古時候打打圓場的長者一般.
看起來離譜至極
既然您好像都捨得花個上百萬和解, 那就先找個真正懂土地登記法的律師(可能可以透過土地代書介紹)來幫法官上上課吧
看樣子本案已經由所謂的永久使用全自動變位為不定期租賃, 照理來說法官應先釐清後再依不定期租賃審理
歡喜就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