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不義, 地下停車位我買的, 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

嗯....開版的就明明知道了... 條文也寫的很清楚 房子在蓋前就有契約 車位是"指定2號車位"
表示這份契約成立 你用現在的法條想去打民國78年時的設定...也許"現在"是不能將使用權以及地權分開買賣 但是那個時代就是可以接受阿 判決都給你答案了

你又不是不知情 為何要裝糊塗? 再者人家也不是不願意把車位賣回去給你阿 只是你不願意接受那個價格

如果你認定你就是擁有車位..那我告訴你 直接把車開進去隨便亂停哪個車位 1~28號隨便挑
反正你是車位共同持有人 幹嘛那麼客氣 不要妨礙別人進出的自由就好阿 人家告你你再看法院怎麼判阿!
但是你會這麼不講道理嘛???


你提供的資訊掩蓋了太多事情的真相 看不出你有贏面

菇涼這裡最涼
看完判決書以後, 就能知道樓主買房時已經知道
該房子有此產權問題, 並已經用較低價格買進,
所以法官兩次判決都判樓主敗訴.

請大家別再發揮『bbs 鄉民的正義』了, 張開眼睛
看看判決書吧.

記者就算把這放上新聞, 只要有做了功課, 最後樓主
仍舊會被罵的.
3 *的毀台計畫, 請去了解, 如果了解還買3 *, 那你就是幫助3 *毀台的罪人之一.
說老實話,鄉民也不能單方面就覺得樓主是對的阿~~
文章蠻冗長的,感覺就是一直講被欺壓.

畢竟如果議員能勝訴,不可能只靠權勢,
一定也有他的道理.

01鄉民大概也不能幫你什麼吧,
只覺得只剩下數字週刊和水果報紙能幫幫你吧.

魔女拉拉 wrote:
我非常氣憤想請各為我...(恕刪)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磨久了就知道真相,打開電視機,轉新聞台及談話節目等你.....
看這棟樓裡的回應真的好有趣呀!
實在是鄉民的正義的最佳註解,
這也讓我們真的相信這個國家還真的有一大堆理盲又濫情的人民,
完全不在意事實、法律或規則為何,
只憑自己的好惡,
就莫名地對不認識的他人施加不理性的辱罵與詆毀,
真是長了見識呀!
這國家會淪落到現在的地步也讓人不太意外了、、、
青杉磊落浪天涯,身如流雲氣如霞,醉臥鈴馬躍七海,笑舞白劍掃天下

chu1988 wrote:
雖然我覺得台灣媒體都...(恕刪)



應得的?應得的?
到底他應得什麼啦??
請問你有沒有看完判決書還有前面很多網友的分析啊??


當初購屋時屋主已經跟他說不含車位了
所以買房子時獲得了價金的折扣,屋價已經扣掉了停車位的錢了

當初也占了便宜,房子便宜買到了
現在才反悔打官司要停車位??

笑死了,還應得勒

講白點,這種明顯理虧的case
換哪個法官原告都不會贏啦
也不要在那邊妄想什麼報蘋果給他紅,蘋果根本也不會想報



有些事情,不看到最後一頁,
永遠不知道事情的真相。
不過想知道事情的真相,
其實也只需要看最後一頁即可
我也來推一下~~這個新聞不報不行!!

樓主加油阿~~

怎麼可以這麼呆 wrote:
把這事情搞給他大.我好想認識這位張大議員喔~

真是好大的.......官.....呀!

捅出來!捅出來!捅出來!捅出來!捅出來!

他想紅!給她紅!他想紅!給她紅!他想紅!給她紅!他想紅!給她紅!


怎麼可以這麼呆.....看一下判決書啦
好不歡樂....
1. 土地登記法有沒有所謂的永久使用權?
2. 集合住宅裡共同持份的部分做為車位使用的它本來就只有使用權, 如果她另外賣了, 那就是一權2賣.
3. 使用權非承租權. 承租權分定期與不定期. 後來的買受人事必須承擔原契約, 但承租人必須繼續繳納租金給所有權人.
4. 車位的法定使用權是否可以與所有人分離?
5. 原所有人與該議員的私契可能已經創造了新的法律, 2個人的私下協定就可以顛覆正式的法令?
6. 沒有在該集合住宅擁有任何實體建物的人根本不能持分其共有部分.

這個案子找根本不懂土地登記法的律師打官司根本就是問道於盲; 法官的審理又不依據該有的法令, 就如同古時候打打圓場的長者一般.

看起來離譜至極

既然您好像都捨得花個上百萬和解, 那就先找個真正懂土地登記法的律師(可能可以透過土地代書介紹)來幫法官上上課吧

看樣子本案已經由所謂的永久使用全自動變位為不定期租賃, 照理來說法官應先釐清後再依不定期租賃審理
歡喜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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