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跟仲介打交道?這裡告訴你!

仲介跟我提出上訴的條件之時,我是告訴仲介這種做法很奇怪,然後他就打電話給店主(應 該是加盟店老闆)告訴這個壯況,然後就把電話拿過我聽,店主表示他們的作法就是如此,以前都是這樣做,我不鳥他。
今天是面對面談了十幾分鐘,昨天一直猛CALL,還來我家按門鈴。

我最後是說,合約書上屋主已經簽名(仲介說的,我沒看過),那就請屋主改掉,註明不賣了,那自然而然就把斡旋金環給我,我再在上面簽名,必須是仲介手上那一張合約書。
那時是早上9點多,到現在都沒消息,今天有全程錄影留念。

消保官把案子轉到地政處,之後就沒消息,那時候跟消保官通電話之時,他表示地政處會找雙方來談,這個案子有在處理了,就如此而已
kaireji wrote:
仲介跟我提出上訴的條...(恕刪)

這個仲介到這邊,說真的也有點騎虎難下了,錢若退回買方;不知如何對屋主交代,不退的話,又被買方咬著。
為了成交,在買方有異議之後,沒有處理完備就給屋主確認,實在不妥。
這下子退也不是,不退也不是。
那我說的直接請屋主在仲介那一張合約書上面修改,這樣可以嗎??
還是一定要切結書??
若是一定需要,那我要打電話給仲介修改作法,今天早上很肯定的說"只要屋主改了,我就簽名拿回斡旋金"
kaireji wrote:
那我說的直接請屋主在...(恕刪)

由此可見,你已經了解這裏面契約的相關關西。
不過較仔細的作法,白紙黑字依照程序寫清楚,日後較無爭議。
目前依我推斷,仲介並無把事情經過詳細告知屋主,就屋主的認知,你反悔理應被沒收訂金。
你只要堅持之前所說的立場,這個事情就讓仲介去傷腦筋怎麼跟屋主說了。除非仲介方想賭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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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一下:
仲介在交易過程扮演居間的腳色;
各種契約的相關關西有>>屋主跟仲介(房屋銷售委託書),仲介跟買方(議價委託書or要約書),屋主跟買方(買賣契約書)>>當屋主同意條件並在議價委託書上簽名,這時就變成買方與屋主的買賣契約了。因此要解除契約當然要屋主同意囉。
請問樓主
我遇到的狀況是仲介對第一次見面的家母推銷公寓改建的分租套房。在仲介口中的高報酬引誘下,從看屋、議價、簽約 半天 就全部完成了!後來家人想取消這筆買賣,該仲介(現場還有代書)就出示家母簽的本票,表示屋主不接受取消,並告知已寄出存證信函要求履約; 該仲介還表示打官司我們一定輸,除了買不到房子,還會依該本票查封我們現在的財產!
當然我是不太相信結果會像仲介講得那麼嚴重,但屋主不出面也沒辦法知道她的想法(屋主電話都打不通,全都是賣方仲介講的)。所以想知道後續該怎麼跟對方談呢?
RobinFly wrote:
從看屋、議價、簽約 半天 就全部完成了...(恕刪)

比我的狀況還狠
你可參考看看這個主題前面的留言,或是我另一篇主題
目的是要找看看仲介有哪個地方違規
簽約至少會有三天審閱期,這一點也可留意

詳細的地方請樓主回答
>目的是要找看看仲介有哪個地方違規
>簽約至少會有三天審閱期,這一點也可留意

1.合約部份就一般買賣內容,不知道有沒有什麼毛病可挑; 目前家人是針對不動產說明書部分,裡面未揭露陽台外推(但有說隔套房),且仲介故意把填表日期改為簽約前5天! >>日期不符的問題,仲介說不影響買賣輕輕帶過.
2.審閱期問題,家母簽約後隔天再跟家人前往現場看屋,討論過後決定不買。但通知仲介後被告知審閱期只有在委託或斡旋時才適用(大概是這個意思),已簽完約並付了第一期價款後就不適用了。 >>這部份問過別人,說法不一
3.目前是先寄存證信函表達希望解約的意思,但前天到仲介公司談解約時不僅沒通知屋主到場, 反而是表明不可能解約; 而且勸小弟我代家母把它過戶下來, 並熱心的要幫我辦貸款.....
RobinFly wrote:
>目的是要找看...(恕刪)

開這個版的目的是想消費者因資訊取得較困難而受不肖仲介欺瞞矇騙而導致權益受損,產生買賣糾紛,進而對仲介人員有負面觀感,這樣的話對正派經營的業者就太不公平了,但是如果仲介在執行業務的過程中,按照規定據實告知(包刮預知風險),我想大家也應予肯定,如只是為了合理化當初一時衝動的決定,有時只會勞命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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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閱期在與屋主的買賣契約中沒有功效。
2.單單陽台外推説明書未揭露,單單這點仲介就很難立足了(記得前2年綠色的業者有案例,後來業者輸)
3.公寓改建套房合法性的問題,不知仲介方有否告知,基本上該物件是否經過合法申請?(建築法規、消防法),因公寓改建為多套房是要營利出租,跟自用改建將來在法院上訴求力道不同。
建議:
1.至代書處要求不動產說明書影印付本存查(說明書為契約的一部份,買方理應要有)
2.若有上述問題,買賣契約連同說明書至消保官處申訴,排時間3方(買方、屋主、仲介)協調
3.堅持訴求點,態度堅決法院見(讓仲介自己思考執行業務過程中是否有瑕疵)。
4.在去消保官那邊之前,先告知仲介你將採取的行動,看看仲介方如何反應。
5.提到本票的部份,不知是簽約金用本票代替,還是一般預簽(因交易安全)的本票,若是後者,仲介所說的與事實不符。
6.已寄出的存證信函內容不知為何,若有必要,需重新修改後再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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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點,所提出的建議,都只是單就各位所訴而下的判斷,有時容易漏東漏西,並文字很難表達完整,若對以上有疑問,儘管發文討論。
轉貼文章


作者 DevilHeart (惡魔也會哭~~^^) 看板 consumer
標題 [心得] 違反審閱期規定是否可以主張契約無效
時間 Mon Mar 3 15:59:19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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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是某縣府的消保替代役。

由於常常遇到很多消費者在簽了契約後,反悔要解除契約。

ex:買屋、購車等大宗金額交易

因不甘定金被沒收,所以常會想以違反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由,

來推定契約無效。

因此,上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在處理這些案例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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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介紹一下什麼是審閱期。

依據,消保法第十一條之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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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之內之合理期間,
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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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審閱期間的天數多寡又依不同類型的定型化契約而有所不同。(詳情請見消保會網站)

舉例來說,房屋買賣契約的審閱最少是五天,而旅遊契約則是最少一天。

所以,在簽訂定型化契約之前,要記得好好審視契約的條款內容,別太匆促就簽約了。


而違反審閱期間的規定,是指消費者可以主張其條款可構成或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因此,違反審閱期間與契約的成立是沒有關連的。

上面這部分又是根據消保法第十六條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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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條款,全部或一部分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

除去該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

所以,不能以沒有足夠的審閱期間來主張契約無效。


而買方違反定型化契約的內容,又衍生了定金(違約金)該被沒收多少的問題。

一般來說,依民法249條,解除契約的原因係可歸責於買方者,定金依規定全數沒收。

另外,根據消保會公佈的各類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

裡面有對各種不同的定型化買賣契約,作沒收違約金的標準。

有這方面疑問的大家,也可到網站去看看。


最後,要跟大家說的是,以後在從事任何消費行為,尤其是大金額買賣。

務必,要考慮清楚才買定離手,不要猶豫不決的付定,之後才來反悔。

套一句之前在版上看到的,不確定要的時候,千萬不要隨便先付定金。


以上,一些心得分享,若其中有任何錯誤的訊息,還請大家指正。

有任何問題,也可來信討論,我不知道的我可以幫你問消保官看看 XDDD 哈~
call0910910140 wrote:
開這個版的目的是想消費者因資訊取得較困難而受不肖仲介欺瞞矇騙而導致權益受損...(恕刪)

感謝Call大及K大的回覆,
小弟又問了家母,得到洩氣的消息:
1.陽台外推及違規隔間 確實有列在說明書中,且註明隨時有可能被拆除!(那麼多隻眼睛看過,還會漏了這段...)
2.本票照合約應該是做頭期款及簽約金,約是房價的1/6
3.消保官那邊去過了,除了給家母2本消費者法律手冊外,並沒有登錄此案.
4.簽約過程在仲介會議室進行,據代書說有錄影跟錄音,可以證明家母當時意識清楚,沒有被脅迫或誘導,且主要內容都有唸過後請買方簽字. >> 家母說當時仲介唸很快又處於購屋的興奮中,也沒注意簽了什麼東西,還蓋了不少手印(沒帶印章)....
5.存證信函只簡單說解約願放棄簽約時交付的現金,但要求本票退回.

這........還有從這合約脫身的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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