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附近巷子也有新蓋違建,那巷子原來是一整排的2層樓的老舊房子,
其中一戶一樓的買下二樓後,就加蓋到四層樓,蓋得整個像別墅一般很講究,就有人去檢舉了。
因為是正在加蓋中的違建,所以馬上就來貼違建拆除通知單,後來那戶人家也是透過關係去說項,
最後還是沒拆,就不了了之,蓋好了照樣入住。真是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

1. 如果我被別人檢舉,請問要如何知道檢舉人的姓名呢???

2. 如果我要去檢舉鄰居違建,是否會被鄰居知道?

dachin wrote:
1. 如果我被別人檢...(恕刪)

以前是可以透過關係知道

現在好像不行

你想檢舉 就用網路阿
這是我寫信去市長信箱的內容:

最近想買頂樓加蓋的房子,想請問:
(1)如果是84年以前加蓋的,是否緩拆呢?
(2)頂樓加蓋會因為房屋買賣過戶後,而變成新違建,即報及拆嗎?
謝謝~

這是建管處的回文: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寫給市長的信我們收到了!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處辦理,您詢問事項謹說明如下:
有關 台端詢問84年以前加蓋的,是否緩拆呢?乙節,查本市違建處理目前係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即;83年12月31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如無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等,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拆除,但若有新建、增建、改建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等,則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
違建之新舊並不會因為房屋買賣過戶而有不同,因違章建築應否查報拆除等係以事實認定為基礎,來信並未詳述建物所在地址,故無法依實際勘查情形回報,若 台端仍有疑義可逕洽本處違建查報隊聯絡電話為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435,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感謝台端關心市政,重視建物合法使用權益,至感敬佩,特致謝忱。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處長王榮進 敬上

我想萬一我碰到這種情形的話,處理方式如下:
(1) 到處陳情。
(2) 到處檢舉。(整條街的1至頂樓全部檢舉喔)
就醬子~
世事豈能盡如意,人生但求順心意
Garys wrote:
我記得民國八十四年以前的老違建

應該是緩拆 也就是不拆

除非同棟公寓或大廈的 共同持分所有人

去法院告 主張樓頂為共用 不得為頂樓所佔用

也要等判決下來 才會拆...(恕刪)


中文字的解釋...緩拆的意思是等於不拆嗎?
不需要自欺欺人..不光是同棟的住戶反應..
有時巷內遇到一個熱心的路人...
一樣報到你拆的光禿禿...囧

ps:而且會有判決的問題大多會牽涉到其他錢上面的問題
之前新聞我印象最深的是..頂加租人..最後被拆事小
租人的租金還要全拿出來和樓下的住戶平分
而建房子和拆房子的損失..頂加的屋主自負..樓下住戶不用負責
看了上文 建管處的意思
緩拆確實是等於不拆
變相鼓勵違建
那84年以後的要拆嗎?? 即報即拆? 還是又要排隊??
黑羽斷翼 wrote:
中文字的解釋...緩...(恕刪)

講話理性點

我不是住頂樓 更沒頂加 所以我沒為誰

沒錯 字面上來說緩拆不等於不拆

不過實務上 就是不拆了 有些事要有模糊空間

總不能就地合法吧 另外你說隨便一個人舉報就拆到爆

我是覺得只要該違建沒加大 加高 加寬

按原比例整修 是還好 調空照圖就知道是不是有加大

要拆老違建 那就要公平阿 不過我看會事情大條了

公務員沒事不會自己給自己找麻煩

你說的判決問題 有時候不一定是為了錢啦

可能是樓下住戶很牛或覺得那是他的公用樓頂

所以就是打官司了 不一定是為了錢

Garys wrote:
講話理性點

我不是住頂樓 更沒頂加 所以我沒為誰

沒錯 字面上來說緩拆不等於不拆

不過實務上 就是不拆了 有些事要有模糊空間

總不能就地合法吧 另外你說隨便一個人舉報就拆到爆

我是覺得只要該違建沒加大 加高 加寬

按原比例整修 是還好 調空照圖就知道是不是有加大

要拆老違建 那就要公平阿 不過我看會事情大條了

公務員沒事不會自己給自己找麻煩

你說的判決問題 有時候不一定是為了錢啦

可能是樓下住戶很牛或覺得那是他的公用樓頂

所以就是打官司了 不一定是為了錢...(恕刪)


你才需要理性點..

我的目的不是為了吵架..

你回文不需要特地用私訊要我回來看

你認為不會被拆就不會吧

你想為頂加保護他們的價值就保護吧

反正真的買頂加被拆又不是我家..
台北縣確定不會拆,我報過!
可見最後一名的縣長,不是叫假的。
至於台北市,有人報會拆的機會很大。
我有同事就是這樣被拆的。
就這一點,我覺得住台北市比台北縣幸福。
為啥?這才叫做有在執法呀!
84年以前的就算去報也不會拆吧,以後的不要報台北市也會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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