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yunhome wrote:你提到被房東趕來趕去,其實就是許多投資客不擔心的原因之一因為,許多以為租屋划算的人,遲早都因被趕來趕去,而咬牙買房... 買房一樣會被房東趕。只是你的房東名字叫做「銀行」。
tsaigavin wrote:台灣的房貸,是有規定...(恕刪) 錯,台灣銀行的房貸收支比不是這樣算的,是以月收入6~7成來算你的房貸支出,假設你月收入10萬名下無其他負債,那約有6~7萬是銀行可認定來付房貸的支出,而一般6~7萬等於約可貸1000~1100萬的房貸,簡單來說是這樣。所以以你所說月收入僅6~7萬,想貸1000萬的房貸是不可能的,除非你的房子市值及銀行估價都有2000萬以上,貸款成數5成內才有辦法,否則貸1000萬的房貸,無其他銀行負債的情況下月收入至少要有8.5萬~9萬以上!!PS-看你一直打別人槍,忍不住也打你一槍。
tsaigavin wrote:台灣的房貸,是有規定...我只能說,說這樣的法是"德政"的人,也多考慮一下小家庭購屋人的感受! 公平正義不是喊爽就好!(恕刪) 這就跟吃藥殺菌一樣,身體裡的一些好菌難免也會遭殃,但總比不吃藥因此掛點或生重病的好,最怕的是既沒殺到壞菌又把好菌整死,這部份就需要有智慧的人去拿捏了。
js1657216 wrote:老實說,我不大相信月...(恕刪) 哈,因為剛睡醒打錯了^^,是假設月入10萬大概可貸1000~1100萬啦..因為每一百萬的房貸月付金約在5300~5500(利率約2.5%上下),所以假設你月收入10萬的話約有6~7萬是可以拿來支付房貸的,這是最簡易的算法,看自己收入就可稍微試算如果你提供的財力是6個月薪資,那就是以6個月平均計算如果你提供的是所得清單(內含兩個月年終),那銀行還是除12來計算你單月收入只是不是所有銀行都接受所得清單這類收入證明,大多銀行要求看的還是薪轉跟往存,以房貸角度來看
(89/11/01非現行法規)現行條文 第 12- 1 條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對照89年跟現在條文過去不足額擔保 => 可要求連帶保證人現在不足額擔保 => 不可要求連帶保證人所以此次修正 就是將自用住宅 或消費性放款法律明確禁止 連帶保證人 制度另外從此條文銀行法一直保障 著(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權利即使保證人簽訂 放棄先訴抗辯權 的合約 也是無效的就事論事這一次 修正自用住宅(消費性放款)不允許連帶保證人方向沒有什麼問題
gameheven wrote:買房一樣會被房東趕。只是你的房東名字叫做「銀行」。。...(恕刪) 還是不一樣啦....只要你按時繳錢你的房東(銀行)...一定不會趕你走...他們也沒權力趕你走但是租房子既使你按時繳房租...還是有機會叫你搬走...
http://lci.ly.gov.tw/lcew/communique1/final/pdf/100/63/LCIDC01_1006301.pdf?118頁 又立法理由其中一段 是這條法修改理由就是因為 未成年子女 當連帶保證人 所引發的問題相較之下 版主所受的不便 根本不是什麼問題
這個法律 是利多於弊,現在離婚率這麼高,就算是幫另一半當保人,房子送給對方貸款還未繳完,離了婚財務不良還要幫忙背債務,這合理嗎? 就是有很多案例 夫妻 父子互保若一有閃失,房子借好幾胎被法拍還要幫忙背債,現階段只是把這不合理條件消除...建議你 若放款條件差可以找民營銀行多問幾家 通常會較佳,還有可以買夫妻2人共同持有房子一人1/2, 這樣就可納入兩人所得來算償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