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666 wrote:別懷疑這是真的,最後2個月真的不用繳房租,但是別高興的太早.......你可以選擇最後2個月不繳租金,但當時租房時2個月的押金,房東就不用退還給你。當然,如果當初只有收一個月押金,那只能最後一個月不繳租金。...(恕刪) 別不懂裝懂 誤導小朋友
他是押金2個月抵扣的吧也可能是比較無言的房東 要3個月押金不然就是學生唬爛問看看他工作是不是 辭職後還能不能在家領3個月的薪水押金主要是用來修繕用的 確保房客沒有好好愛惜物品可以在維修時候抵扣不然來亂的房東會欲哭無淚什麼不期滿全沒收 還扣一個月 那都有問題的 或是對房東比較有利的如同勞基法 打破盤子不能扣錢薪水 不能定不合理扣錢規定就跟普通工作賺錢一樣 是不是公司賺錢老闆賺飽賺數十年 公司賠錢老闆一個月就能倒閉東西漲價 就先說土地貴 原物料漲 所有風險都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賺錢的房東都是穩賺 不是穩賺的都是別人有問題就看你遇到什麼樣的房東但是要把它變成租金 那也只要跟房東溝通就好 因為押金沒有意外就是要退回去的錢
這樓讓我想到之前在01看過的一篇無敵白住客的文章→【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2325701】只能說只要有心不怕事,人人都可以當白住客= =+
我是相關科系學生其實法律在這方面保障租屋人比較多法律覺得承租人是弱勢相較對於出租人很不利相關規動如下4說如果沒有兩個月遲繳租金是沒辦法趕他走的所以原PO說兩個月沒繳租金你的確找不到方法可以終止契約民法第第 440 條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至於他欠繳兩個月租金就不在這討論串...我只是想說他兩個月不繳租金才有全力趕他走或許他是利用這個條文吧...